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近日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修复、“红黑名单”管理、信用监管等内容,例如,合同欺诈、围标串标、出租和借用资质投标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政策秩序的行为,自2021年1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失信行为信息,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信息、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其中,严重失信行为应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限定的范围包括,发生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如合同欺诈、围标串标、出租和借用资质投标等。
《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一)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2个月的;
(二)整改要求不落实、整改不到位或新发现失信主体在从事交通运输相关活动中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
(三)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的;
(四)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