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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深化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21-01-06 来源: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住建发〔2021〕1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

  实施意见(试行)

  各市住建局,沈阳市城管执法局,鞍山市、营口市、锦州市、朝阳市、辽阳市行政审批局,沈抚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9月28日省委常委会(扩大)会议精神,围绕建设“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一流营商环境,结合省住建厅的职能和工作实际,深化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的改革任务,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施工许可审批流程

  1.打破施工图审查区域限制。建设单位可任意委托经省住建厅确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各级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限制。全面实行数字化审查合格书备案制度,各级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到现场进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红章备案。

  2.一般工程施工图审查可选择施工许可前审查,也可选择与施工许可并联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建设单位选择施工许可前审查的,仍按照现行模式操作。选择与施工许可并联办理且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受理凭证》并开始审图计时。建设单位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受理凭证》《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及其它所需材料即可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图,一次性出具审查意见。如在规定的审查时限内未完成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建设单位须暂停施工,在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后方可继续施工,否则由施工许可证发放单位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撤消施工许可证并按规定处罚。

  3.特殊建设工程仍在施工许可前进行审查。依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仍按照现行模式操作,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4.施工招投标结果备案网上推送。全面实行数字化招投标结果备案制度,招投标结果网上推送,即时办理。各级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建设、施工单位到现场进行红章备案。

  二、健全联合验收机制

  5.强化联合验收部门联动。牵头部门应整合并公布联合验收阶段办事指南、事项清单、工作流程和审批时限,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确定联合验收各部门负责人和联络员,组织现场联合验收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联合验收,制定验收工作细则,确定验收工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明确工作人员职责,保障联合验收工作顺利开展。

  6.强化联合验收市区联动。监督管理职责分属市、区两级的,应建立市、区联动机制。市级负责统一验收内容、验收标准、验收文书等。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市、区两级本行业的协调工作,通过系统建立协调一致、流转高效的工作机制。

  7.统一窗口联合验收受理。联合验收综合受理窗口,按照本阶段“一张表单”,一次受理联合验收申请材料。窗口单位应当将申请材料通过系统推送给各部门进行审查,并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单位应将需要补正的内容一次性告知。

  8.建立联合验收咨询服务机制。各部门应建立联合验收咨询服务制度,主动为建设单位提供联合验收咨询服务。接到现场咨询服务申请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派出人员到现场提供服务,提出问题和建议,做好工作记录,提高联合验收一次性通过率。

  三、压减住建领域审批时限

  住建领域施工许可和施工验收两个阶段的审批总时限:不超过45个工作日,选择告知承诺的一般建设工程不超过26个工作日。各市可以在总时限只减不增的原则下,结合实际合理调整市本级审批系统、流程图和审批事项要件清单,确保改革举措的落地实施。

  9.压减施工许可阶段办理时限。不超过27个工作日,选择告知承诺的一般建设工程不超过8个工作日。其中:受理不超过1个工作日;现行模式施工图审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选择告知承诺的一般建设工程施工图报审不超过1个工作日;施工招投标备案不超过1个工作日;施工许可证核发不超过5个工作日。

  10.压减联合验收阶段办理时限。不超过18个工作日,其中:受理不超过2个工作日,现场验收不超过15个工作日,竣工验收备案不超过1个工作日。

  四、加强行业监管

  1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市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擅自扩大或缩小施工图审查范围,限制建设单位的审查机构自主选择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未按照规定时限出具审查意见等情况的,要依法依规责令改正、记入不良记录或作出处罚。对实行施工图审查与施工许可并联办理的一般工程要加强监管,对在规定时限未完成审查合格书备案仍继续施工的,要及时责令停工。对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12.切实发挥监管体系作用。落实《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住建〔2020〕38号)要求,依托省、市、县(区)三级监管体系,打通行业监管通道。名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压实主体责任,加强管理,重点解决县(区)级“接不住”“管不好”的问题。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信用监管、跨部门协同监管,减少人为干预,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形成改革合力,积极落实有关改革措施。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各地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并修改流程图、审批事项和要件清单。

  附件: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受理凭证示范文本

   2.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勘察设计单位)示范文本

   3.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建设单位)示范文本

   4.“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工程审批办 理服务流程图

   5.“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审批事项及申报材料清单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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