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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2021-01-12 来源:甘肃交通运输厅 

  甘肃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对本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甘肃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责办法》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在本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依法立项的公路、水运、运输场站等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实施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农民工工资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服务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它形式替代;严禁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本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项目管理的重点工作,创新和细化保障措施,从立项申请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工程款拨付、农民工用工管理、工资支付、工程验收、监督检查、信用评价等工程建设的全流程、全链条综合施策,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长效机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积极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等监管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第二章 各方职责

  本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涉及到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领域、本系统、本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分别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直接从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筹措并及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建立本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加强各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领会和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劳务用工指导,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管理制度完善、工资支付信用良好的施工单位,合理约定人工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依法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责任义务、管理制度、保障措施,营造公平、正义、有序的建设环境。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相关分包单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要求,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依法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配备劳资专管员。

  (一)总承包单位对相应分包单位负有管理责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分包单位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具体要求,坚决杜绝以包代管。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严格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与直接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具体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建立并依法保存用工管理资料。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和支付形式,按期足额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将农民工工资有关工作纳入监理范畴,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落实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有关制度,完善基础资料;在审核计量支付资料时,加强对农民工工资费用有关资料的复核工作。参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农民工应依法提供真实个人信息,积极配合用工单位完成实名登记并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及施工规范、工作规程等提供劳务服务;增强依法维权意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机制,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督促建设项目各有关单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要求,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积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工作。在本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业监管工作中,高速公路、省道一级公路和普通国道建设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监管,普通省道建设项目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交通运输领域的PPP项目由合同签订的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第三章 保障制度和长效机制

  严格合同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在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合同中,应约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坚持先签合同后进场,未按要求订立合同并进行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施工总承包单位、用工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应当保存一份合同原件。用工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并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临时或短期聘用的农民工可依法适当简化合同内容。规范实名登记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将农民工信息进行实名登记,汇总、核实农民工个人信息,有条件的项目可采用人脸识别、电子标签等技术,逐步实现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统一管理所承包工程中的农民工,有条件的应规范着装,佩戴工牌;农民工退出项目现场施工时,应予退场登记。农民工合同签订情况及实名登记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未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推行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除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以下工程外,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订立的书面合同中,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需要,约定人工费用数额或比例等。(一)施工总承包单位一般应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妥善保存备查。

  (二)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约定以及当期核报的人工工资数,将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约定的付款节点,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劳资专管员编制农民工工资发放表,经农民工本人、分包单位或班组长、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监理单位驻地办(或总监办)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负责人5方签字确认后,由委托开户银行将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拨付至专用账户内。

  (三)建设单位配合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专户资金及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四)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公示30日后可依法注销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推行代发工资制。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依法约定代发工资的相关责任、程序、具体办法等,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一)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汇总并报建设单位。

  (二)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后,总承包单位将核定的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表提交银行,通过专用账户将工资代付到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三)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在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具体形式可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不能及时支付时,依法按照约定的担保方式进行处置,确保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进一步完善保证金缴纳比例、支取条件和退还办法。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储存到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的银行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垫付。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详见第三章。建立劳资专管员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设单位、分包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管理有关工作落实到人,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加强内部管理,将农民工工资有关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完善基础资料,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落实清偿欠薪责任制。招用农民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是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直接责任主体,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导致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负责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一)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二)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者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监理单位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尽快报告建设单位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三)建设单位要加强建设资金筹集并及时支付工程款,对工程计量支付进行定期清理督办,坚决制止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清查督办做到“拖欠主体清、拖欠人数清、拖欠金额清、解决措施清”。

  (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中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在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将合同制、实名登记制、代发工资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资保证金制度、劳资专管员制度及清偿欠薪责任制等各项保障制度,在工程建设管理全过程中通过以下具体措施持续落实到位:(一)施工总承包单位配备劳资专管员具体负责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建立农民工用工管理台账,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规范和完善农民工合同管理、实名登记、考勤记录、进退场记录、工资核算、工资发放及支付凭证等资料;发生农民工工资争议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其依法保存的材料。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并督促分包单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做好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相关台账和资料进行审核,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农民工名册、岗位及用工时间等汇总情况。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定期对工程项目的工程款计量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及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情况进行自查,检查所承包标段、有关分包单位劳务用工管理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确保检查不留死角;对照各项制度发现问题立即纠正或整改,防止问题累积和扩大。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结合施工标准化有关要求,规范告示牌设立位置和内容,原则上应当在驻地主要出入口和农民工集中住宿区的醒目位置设置告示牌。维权信息告示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项目部、分包单位、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五)建设单位拨付各类款项时应当优先支付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程款,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其他款项分离;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不得以工程变更未批复、概算未调整、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

  (六)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中结合工程建设管理信息化工作,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并及时做好与行业综合管理平台、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及相关部门信息化平台的衔接共享。建设单位可通过平台查询各标段施工人员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劳务用工、工资发放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七)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行应急值班和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发现潜在问题,及时处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予以解决。对于收到的投诉或举报事项,必须及时妥善处理,做到处置不激化,事态不扩大。

  (八)建设单位应当加强舆情分析研判,对媒体反映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调查处理;客观公正地发布有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九)确保重大节日前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为保证重大节日尤其是元旦、春节临近时期,农民工顺利返乡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按照相关要求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清算支付与管理工作。

  在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一)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承包、谁负责”及“谁管理工程、谁预防拖欠”的原则,建立各责任单位一把手负总责的机制。

  (二)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相关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也不得以拖欠农民工工资名义向建设单位变相索要工程款。

  (三)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清楚的,要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支付到位;对支付存在纠纷和争议的,要依据合同,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形式妥善解决拖欠问题;对于弄虚作假、伪造证据或以讨要农民工工资名义敲诈勒索、制造群体事件的行为,要细致排查、加强预防;对于发生的事案,要与劳动保障监察、司法等机构相互配合,及时妥善处置相关责任人员。

  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要坚持源头防控,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依法合规落实建设资金来源,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资金安排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建设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施工。社会投资项目应依法选择信用良好、具备能力的社会投资方,细化合同协议,强化资金落实,明确社会投资方退出机制,防止因项目社会投资方变更或资金不到位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第四章 工资保证金

  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按项目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工资保证金实施监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能配合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共同做好工资保证金监管工作。工资保证金按照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缴存,原则上不低于造价的1.5%,不超过3%。工资保证金按“无拖欠可减免,有拖欠可提高”的原则实行差异化管理,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开工前(以签发开工通知的时间为准)一次性缴存,并应在施工招标文件“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具体要求。

  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采用金融机构保函缴存,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必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建设单位批准的格式出具并提交至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施工总承包单位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确认的缴费申请登记表到其指定的银行缴纳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完成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缴纳工资保证金备案程序后,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方可核发开工通知准许施工、支付工程计量款项,同时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划拨工程计量款用于工资支付。对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缴存工资保证金。

  严格规范专用账户收支管理,工资保证金除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外,不得挪作它用,切实保证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做到专款专用。在保障工资支付的同时,尽量减轻企业负担。工程结束后未发生拖欠的应按规定及时退回。当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发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况时,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证属实可以支取工资保证金。工程建设项目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受到欠薪投诉或举报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有拖欠事实的告知建设单位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督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证据认定拖欠数额,当施工总承包单位发生欠薪事件且无力支付工资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确认的拖欠数额,在相关方的监督下支取工资保证金并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启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责任单位限期等额补缴已经启动支付的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已按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补缴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工程款的,由建设单位足额补缴;逾期未补缴的,视情况对责任单位降低信用评价等级。根据属地人社部门的规定,可以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同时,在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中探索推行建设单位担保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第五章 监督检查

  本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开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及时掌握建设工程总体进展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动态信息;督促建设单位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加强开工前资金到位情况审计,确保建设资金足额到位;依法进行建设市场的准入管理,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对可能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及时督促协调各相关单位予以解决。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制管理、实名登记制度、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代发工资制、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组织指导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有关行业协会等积极开展农民工劳动技能、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农民工劳动技能和法治意识,提高依法维权的能力;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欠薪相关咨询、调解、诉讼等,帮助农民工依法解决欠薪问题。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公路水运建设督查、质量安全督查、春运检查等,对农民工工资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应重点包括《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落实情况、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管理情况、工程款支付及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情况等,对出现拖欠的项目、企业等进行重点监管,对重点时段提前进行部署。工程项目交工验收(或完工)后,应按要求对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定期组织开展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为主要内容的专项督查,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转包、分包企业要给予终止合同履行、停业整顿等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取消或限制其参加建设工程的投标和承揽资格,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考核评价,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代发工资、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实施情况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信用评价,评价结果与招投标挂钩。(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降低一个信用评价等级;恶意欠薪情节严重的,信用评价可直接定为D级,同时将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诚信体系黑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二)建设单位未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实现有效监管建设单位,或因其自身原因导致参建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在建设单位信用评价中进行扣分处理;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三)对于进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企业要明确惩戒措施,定期公开公示,提高企业违法失信成本;依法应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要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有关信息要及时录入全国及本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信用交通”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出现以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行政处分:(一)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拖欠施工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单位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可以约谈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健全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制度,进一步梳理信访、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以及施工现场举报箱等渠道,研究畅通投诉举报的有效措施,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对于农民工工资相关举报、投诉,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及时移交并做好衔接。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并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处理解决。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甘肃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监督管理办法》(甘交公路〔2018〕81号)及其补充规定(甘交公路〔2018〕15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厅建设处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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