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科〔2021〕15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数字化企业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智能建造,引导企业数字化转型,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07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智能建造的实施意见》(渝建科〔2020〕34号)等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数字化企业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3月12日
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数字化企业试点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高质量发展,培育产业体系,引导企业数字化转型,根据《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07号)、《关于推进智能建造的实施意见》(渝建科〔2020〕3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数字化企业(以下简称“数字化企业”)是指具有明确发展目标、较好产业基础、技术先进成熟、研发创新能力强、产业关联度大、注重数字化相关人才培养培训、能够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部品部件生产、物业管理、中介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企业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 数字化企业试点的申报、评审、公布及动态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委”)统筹管理与指导监督数字化企业建设,重庆市建设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受市住房城乡建委委托负责数字化企业建设试点的评审、日常监督管理以及技术指导帮扶,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当地数字化企业建设试点的组织申报和初审。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数字化企业试点申报由申报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
第六条 数字化企业分为数字化技术应用类、数字化工程建设类、数字化产品类等三类,每个单位只能选择一种类型申报。
数字化技术应用类: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传统企业,通过数字化技术应用,实现企业数字化转型。
数字化工程建设类:从事智能化工程、信息通讯等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的企业,通过参与数字化工程项目建设,实现企业数字化转型。
数字化产品类:从事软件开发的数字化企业,通过服务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促进行业数字化转型。
第七条 申报数字化企业试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可实施的总体战略规划;
(三)具有明确的数字化工作推进组织架构,可统揽企业数字化工作,研究决定数字化建设的路线及关键工作,协调解决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四)具有适应数字化发展的企业运行体制机制,以及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五)具有与企业营业收入、经营成本、员工数量、行业特点、数字化水平等相匹配的数字化建设专项资金投入,产业数字化创新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六)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具有信息化专家、信息化专业人才和信息化从业人员三个层次的人才梯队,在人员数量和能力结构两个方面,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人才优势;
(七)以BIM技术应用为核心,搭建形成多方协同的智能建造、智能制造或智能运维工作平台和工程大数据中心;
(八)具有一定的智能化解决方案提供能力和基于数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
(九)企业上年度没有发生因技术原因造成的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及其它违法行为;
(十)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申报数字化企业试点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数字化企业试点申报表(详见附件);
(二)数字化企业建设规划,包含企业概况、申报数字化企业试点的目的及必要性、总体战略规划(工作目标、进度计划等)、组织构架、管理体制机制、协同工作平台和工程大数据中心搭建情况、工程实践情况、优势分析、保障措施等;
(三)相关证明材料:
1.智能建造工作平台和工程大数据中心应用材料;
2.工程实践证明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复印件;
4.企业总体战略规划、组织体系、管理制度、人员组成、资金投入证明材料。
(四)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评审
第九条 受理。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择优推荐申报,签署初审意见后报信息中心。申报单位向信息中心提交相应申报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信息中心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未通过形式审查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应补充的材料。
第十条 评审。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信息中心抽取评审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公示。评审结束后,信息中心应将评审报告上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住房城乡建委收到评审报告后,对达到建设领域数字化企业试点评价相关要求的企业,在市住房城乡建委官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存在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将对异议企业进行复查。
第十二条 发布。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已解决的申报企业,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公布并授牌。
第四章 动态监管
第十三条 数字化企业应每季度按时向信息中心报送本企业数字化建设情况。
第十四条 每年对数字化企业试点工作目标、实施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达标的数字化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标的,撤销数字化企业认定。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撤销数字化企业认定。
第十五条 每三年对数字化企业进行一次复评估,复评估合格的继续认定为数字化企业,复评估不合格的撤销数字化企业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