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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房屋市政工程工地常态化大气及噪声等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21-03-19 来源:甘肃住建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常态化大气及噪声等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建质〔2021〕78号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交局、甘肃矿区建设局,兰州市城管委、嘉峪关市城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环境保护有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巩固蓝天保卫战成果,持续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工地扬尘、非道路移动源、噪声等污染防治工作,保持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大气及噪声等污染防治动态受控,我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常态化大气及噪声等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抓好常态化防治工作。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15日

  甘肃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常态化大气及

  噪声等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环境保护有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把深入开展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作为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巩固蓝天保卫战成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房屋市政工程工地(以下简称“建筑工地”)常态化大气及噪声等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甘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修订版)》以及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文件,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近年来开展大气及噪声等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上,不断强化行业监管,健全完善和实施建筑工地大气及噪声等污染防治项目自控、部门监管、层级督导制度,形成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项目落实的常态化防控机制,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防治措施,持续提升全省建筑工地扬尘防治、非道路移动源、噪声等污染防治水平,保持全省建筑工地大气及噪声等污染防治动态受控。

  二、工作重点

  工程参建各方全面落实大气及噪声等污染防治责任,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和防治措施,坚持系统化、常态化防控;各级住建部门充分运用视频监控系统、智慧监管、差异化分级分类重点管理等办法,形成长效工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各级住建、城管部门切实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及时跟踪督促整改问题隐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持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倒逼主体责任落实,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协同发力、系统整治的防治体系。

  三、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

  (1)承担工程项目大气及噪声等污染防治首要责任,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监理单位防治责任,对涉及多家施工单位的施工场地,要总体负责,统筹协调,明确界定各方责任。

  (2)做好防治经费保障,按规定将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及时足额拨付,检查督促资金使用情况。

  (3)检查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职责、落实责任,每月参加项目联合检查并签字盖章确认。

  (4)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督促监理、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的监理、施工单位及时报请属地住建部门处理。

  2.监理单位

  (1)承担工程项目大气及噪声等污染防治监理责任,将防治内容纳入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单位大气及噪声等污染防治专项方案进行审查并督促实施。

  (2)配合建设单位做好防治费用拨付、使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防治措施,每月参加项目联合检查并签字盖章确认。

  (3)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下发书面整改通知书,跟踪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到位,实行闭环管理。对拒不整改的施工单位要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或报请属地住建部门处理。

  3.施工单位

  (1)建立大气及噪声等污染防治责任制。承担工程项目大气及噪声等污染防治直接责任,企业逐级建立责任制度,制定资金保障制度,加强组织管理和综合保障,明确相应职能部门督促指导实施。项目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管理人员防治责任制,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计划实施,配备大气及噪声等污染防治管理人员,明确管理目标,对管理目标进行分解、管理和考核。

  (2)制定大气及噪声等污染防治专项方案。项目开工前编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方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审批后组织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组织领导机构、责任分工、人员配备、环境因素分析、防治重点、防治措施、重污染天气及突发情况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总体目标、分包单位管理、排查整治、目标考核等内容。

  (3)加强教育培训和交底。大气及噪声等污染防治内容必须纳入企业施工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教育培训应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相关文件等主要内容。专项方案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者编制人员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书面方案交底,作业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书面技术交底。

  (4)落实分包单位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对承揽建筑垃圾运输、土石方开挖、场内道路施工等分包单位进行资质资格审查,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各方大气及噪声等污染防治责任,加强施工期间管理,督促分包单位认真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5)问题隐患排查治理。施工企业每月对所属工地检查不少于1次;项目经理每月组织项目自查自纠不少于2次;施工单位每月联合建设、监理单位开展全面检查不少于1次,填写《甘肃省建筑工地大气及噪声等污染防治检查表》(附件1),并由三方签字盖章确认;项目大气及噪声等污染防治管理人员应结合施工动态,每日进行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及时跟踪督促整改到位,实行闭环管理,并按责任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6)视频监控系统。按照《关于在生产建设重点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甘安监发〔2014〕36号)要求,对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或者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并与负责项目监督的住建部门监控平台实现互联互通。视频监控系统应在开工之前布设完成,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技术规范》(JGJ/T 292)要求,监控范围覆盖出入口全景及洗车区域、主要作业面、料场及堆放土方等区域,视频资料存储期不少于30日。

  (7)信息公示和投诉举报。工地入口明显位置应设置大气及噪声等污染防治公示牌,对工程概况、防治措施、责任单位及人员、联系电话、施工企业及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大气、噪声、光污染等投诉举报问题及时回应和处理。

  (8)工作台账。按照专项方案认真落实各项制度措施,建立工作台账,归集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台账应包括每日防治措施落实情况、问题隐患排查整治记录、车辆出入及冲洗情况登记、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教育培训、视频监控、经费使用等内容。

  四、防治措施

  (一)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1.封闭围挡。施工现场全面实行封闭管理,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硬质围挡,围护高度等符合规范要求,围挡应牢固、稳定、整洁、环保、美观。积极采用装配式、永久临时结合等措施,提高材料部件周转利用率,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对围挡外立面进行合理美化绿化处理。

  2.道路场地硬化及清扫。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等场地应进行硬化处理,宜采用永久临时道路场地相结合的绿色施工技术措施,合理选用沥青、混凝土、预制砖、预制板材、碎石等材料进行硬化。配备人员、设备定期进行清扫冲洗或喷洒雾化降尘,保持道路、场地清洁无浮尘。

  3.物料覆盖。裸露的场地、堆放的土方以及易扬尘建筑材料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结合施工过程中场地土方材料等使用周期和使用功能,采取硬化、防尘网覆盖、植被种植、固化剂喷洒、封闭存放等针对性措施。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4.作业过程防治措施。优化基坑开挖、土方作业等施工组织,合理划分流水作业面,动态覆盖空置或已完成作业场地,及时清理散落泥土。市政工程土方开挖应采用渐进式分段施工作业,减少土石方裸露面积和时间,并做好施工过程防尘降尘措施,道路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及有效防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洒水降尘。禁止现场搅拌区域施工应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作业等必须采取降尘措施。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土方作业时,应采用湿法作业,边拆边洒水降尘,拆除后及时覆盖防尘。施工现场应配备小型洒水车或移动式降尘喷头,配备卫生清洁人员,房屋建筑工程应安装环绕喷淋降尘系统和高层喷淋降尘系统,定期洒水降尘,脚手架外侧应采用安全网进行全封闭。

  5.车辆冲洗。施工现场出口处应设置成套定型化自动车辆冲洗设施,场地受限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配备高压水枪进行冲洗,冲洗设施应满足各类工程车辆外围尺寸要求,冲洗水压应满足冲洗车辆要求,车辆冲洗宜采用循环水,设置不少于两级沉淀,冲洗设施基础承载力、基础周围排水沟及路面坡度应符合排水集水要求,冲洗污水未经处理达标,不得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车辆冲洗应定人、定岗,按操作规程冲洗,车辆车厢外部、底盘、轮胎处不得粘有污物和泥土,确保不带泥带土上路,对所有出场车辆填写冲洗台账;冲洗设施应在施工前完成设置,竣工验收完毕后方可撤除。

  6.垃圾收集和密闭运输。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临空抛掷,建筑垃圾按不同产生源、种类、性质分类收集存放并及时清运,按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分别处置,易扬尘建筑垃圾应及时湿润或覆盖存放,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应设置专门的吸烟处,严禁随意吸烟。建筑工地应采取节材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工程渣土宜场内周转使用,减少外运量。施工单位应核查运输企业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委托有资格的运输企业进行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减少扬尘,工地出口处要定人、定岗进行检查和登记,密闭或覆盖不严密不得驶离工地。建筑垃圾运输车宜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二)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车辆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项目要建立机械设备管理台账,查验记录产品合格证、进场出场及油料采购使用等情况。项目使用的燃油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确保通过正规渠道采购燃料,不得采购和使用渣油、重油,留存销售方信息、采购发票等资料备查。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在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使用区域不得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各级住建部门或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抽查抽测,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经治理仍然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按照职责责令停止使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工作职权进行处罚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噪声等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施工噪声及光污染防治,施工现场场界噪声排放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规定;施工单位应对噪声排放进行监测、记录和控制,采取降低噪声措施,宜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设备,强噪声设备宜设置在远离居民区一侧,并应采用隔声、吸声材料搭设防护棚或屏障;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轻拿轻放;对强光作业和照明灯具采取遮挡措施,减少对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影响;因生产工艺要求或其他特殊需要,确需进行夜间施工的,应办理夜间施工手续,加强噪声控制,减少人为噪声。

  (四)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根据《甘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修订版)》规定,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各级人民政府发布,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预警可升级、降级或解除。响应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响应。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住建、城市管理等部门要按照预警级别,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施工单位按照重污染天气及突发情况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严格落实应急措施。建设、监理单位应支持施工单位采取应急措施,停工时间不得计算在合同工期内,不得强令施工单位施工。

  1.Ⅲ级(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1)项目部对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治完善,加大工地清理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清扫冲洗,对未硬化的裸露地面、易扬尘的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覆盖。

  (2)负责项目监督的住建部门或监督机构再次向所有项目通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对项目污染防治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2.Ⅱ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1)项目部对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治完善,加大工地清理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清扫冲洗,对未硬化的裸露地面、易扬尘的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覆盖。

  (2)负责项目监督的住建部门或监督机构再次向所有项目通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对项目污染防治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市级住建部门对县级住建部门和监督机构、项目污染管控情况进行督导和抽查检查。

  (3)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现场搅拌等作业活动。

  (4)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5)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禁止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上路。

  3.I级(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1)项目部对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治完善,加大工地清理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清扫冲洗,对未硬化的裸露地面、易扬尘的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覆盖。

  (2)负责项目监督的住建部门或监督机构再次向所有项目通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对所有项目污染防治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市级住建部门对县级住建部门和监督机构、项目污染管控情况进行督导和抽查检查;省级住建部门对市级住建部门和监督机构、项目污染管控情况进行督导和抽查检查。

  (3)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现场搅拌等作业活动。

  (4)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5)停止使用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以上应急措施中涉及免于停限产项目、安全应急处置等特殊情况,按照《甘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修订版)》及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管理

  1.强化监督管理。负责项目监督的住建部门或监督机构要对所监督工程项目每月联合检查情况进行核查督促,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和分级分类监管相结合、随机督查与重点监管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适时开展现场核查检查,突出对风险较大、问题突出等重点项目和土方作业、基坑施工、不利天气条件、冬季施工等特殊时期阶段的监督检查,侧重督促现场防治措施落实,坚持结果导向,对问题隐患书面责令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六个百分百”抑尘措施不达标或评价不合格的项目责令停工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准复工。市县级住建部门要健全完善本级视频监控平台建设,充分发挥视频监控系统在线巡查、在线监控的信息化监管优势,积极运用智慧工地监管措施提高污染防治监管效能。城管部门要加大对建筑垃圾上路运输、处理等相关工作的监管力度。

  2.实施层级督查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层级负责原则,坚持督查监管部门与检查责任主体相结合、日常监管和集中督查相结合,以问题为导向,重点突出对施工现场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市级住建部门对县级住建部门督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省住建厅对市级住建部门督查每年不少于一次。上级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启动督办程序,及时督办解决典型问题或突出隐患。

  3.加强信用管理和工作联动。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防治工作与评奖评优、信用管理的工作联动,对因防治工作不到位受到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处理的项目、企业,要按照《甘肃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规定,在企业、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中实施扣分或直接评定为不合格,限制推荐问题企业及项目参加示范企业、示范工地评选等活动;按照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规定,在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中实施扣分或列入失信名单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建、城管部门要站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建筑工地大气及噪声等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强化组织领导,靠实工作责任,加大宣传力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调动社会公众广泛积极参与,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和坚决手段措施,督促责任主体切实落实防治措施。

  (二)狠抓主体责任。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要建章立制、明确责任、严格执行,将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落实到每个环节,特别是要落实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污染防治工作职责,确保污染防治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级住建、城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牢牢抓住责任主体这个关键,加大督促指导和监督执法检查力度。

  (三)强化部门监管。各地住建、城管部门要综合运用日常巡查、随机抽查、月度核查和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对问题隐患根据严重程度,依法依规采取责令整改、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手段督促整改和予以惩戒;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责令立即整改并跟踪落实到位,不能立即整改的要书面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坚决杜绝检查执法宽松软和以口头批评代替书面责令整改,以责令整改代替行政处罚;对存在污染防治问题隐患的项目,既要追究施工单位责任,也要追究建设和监理单位责任,既要处罚责任单位,也要处罚责任人员,既要处理项目现场人员,也要处理企业管理人员。上级住建部门要按期对下级住建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开展督导,对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要采取通报批评、曝光督办、警示约谈等方式督促提升工作水平。

  (四)做好信息报送。各市级住建部门要及时掌握工作动态,认真做好信息汇总和上报工作,严格执行月度报告制度,做到及时准确、精简高效,每月10日前将上月《甘肃省建筑工地常态化大气及噪声等污染防治工作月度统计表》(附件2)报我厅质安处,我厅将加强统计分析管理,对数据报送不及时、不准确或问题突出的地区,进行书面督办和通报批评。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方案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足以及各级住建、城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厅质安处反馈,我厅将及时对方案进行修订完善。

  投诉举报及工作联系方式:

  省住建厅质安处 0931-8929723gsjstzac@163.com

  附件:1.甘肃省建筑工地大气及噪声等污染防治检查表

  2.甘肃省建筑工地常态化大气及噪声等污染防治工作月度统计表

  3.甘肃省建筑工地常态化大气及噪声等污染防治工作督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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