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为加强对我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切实提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我们研究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是否必须经过培训?
答: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技术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技术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不具备安全技术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技术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三、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应当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办学许可证,并且具备能够满足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的师资、场所、设备、设施等条件。
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报名考试和证书延期复核所需提交的材料与《管理办法》出台前有何变化?
答:在报名考试和证书延期复核所需提交的材料中,《管理办法》增加了个人健康承诺。申请人承诺未患有在体检过程中不容易检出的疾病(如精神病、痴呆症、癔病等),个人健康承诺由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管理办法》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操考核过程的风险控制有哪些举措?
答:《管理办法》对实操考核过程的风险控制的规定,一是明确实操考点在考核前应检查考核用设备、机具的安全性能、指标,检查无误后方可组织考核;二是鼓励实操考点为考核过程中安全风险较大的作业类别(如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架子工等)的考评员和考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六、《管理办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责任有哪些规定?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责任:一是应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二是不得印制、伪造、倒卖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