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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检测管理制度
2021-04-12 来源:重庆住建委 

  渝建质安〔2021〕21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检测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有关单位:

  为贯彻市政府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按照《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行业“以案四改”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结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手册(试行)》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房屋市政工程中,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参建单位,严格实施施工现场质量检测管理制度,重点强化检测报告审核确认环节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指导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建立健全施工现场质量检测管理制度,进一步夯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检测、施工、监理等单位质量责任,从检测委托管理、施工现场检测行为管理、检测报告审核确认、不合格报告处置等环节开展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杜绝虚假试件、虚假报告,充分发挥工程质量检测对工程质量控制的关键性作用,切实保障工程实体质量。

  二、制度建设主要内容

  (一)检测委托管理

  建设单位应与具备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委托合同,委托的检测项目、参数和数量应符合相关标准、文件要求。委托的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质量验收的依据。

  (二)施工现场检测行为管理

  1. 编制专项方案。建设单位应组织检测、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本项目质量检测方案,开展方案交底,严格组织实施。

  2. 规范样品管理。原材料、构配件等进场时,必须在监理见证下按规定取样,监理单位需留存视频或图片记录备查。检测样品应及时封存,并做好唯一性标识,鼓励采用二维码标识等信息技术手段保障送检样品真实有效。施工现场应具备混凝土试件制作及标准养护条件,禁止试件“代做代养”,同条件养护试件留置和养护应符合相关要求,监理单位应定期对混凝土试件存放情况进行检查。

  3. 强化进场材料和工序管理。加强现场进场原材料、构配件等存放管理,未复检材料、构配件等应独立分区存放且标识清晰,不得与已复检使用材料混合存放。禁止钢筋、水泥、防水材料、节能保温材料等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先用后检”。涉及钢筋、钢筋连接等隐蔽工程必须取得检测试验结果后方可开展后续施工;混凝土结构工程底模及支架应在同条件养护的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达到规定值后方可拆除;装配式构件应达到养护龄期或经现场检测达到吊装强度后方可安装。

  4.强化施工记录和台账闭环管理。施工单位应在施工日志和工程技术用表中详细记录试块、试件和材料的取样情况,并建立质量检测施工管理台账,记录相关情况和试验结果。监理单位应在监理日志中详细记录取样、制样和送样行为见证情况,并建立质量检测监理管理台账,记录相关情况和试验结果。建设单位应每个月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相关记录和台账进行比对检查,实施闭环管理。

  (三)检测报告审核确认

  1. 审核确认内容。一是符合性。包括报告内容及签章是否齐全,核查委托信息和检测信息是否符合工程实际情况、是否与取样台账记录匹配,检测参数、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检测方案、验收标准的要求,检测结论是否明确等;二是一致性。通过“重庆工程质量检测微信公众号”或“检测信息化系统核查检测报告系统”扫描检测报告二维码,与纸质报告信息进行比对,重点核查报告编号、委托信息、检测信息、检测结果或结论的一致性。

  2. 审核确认程序。建设单位应安排本单位员工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负责检测报告的取回和登记工作,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负责该项工作。检测报告取回后,监理单位应对照审核内容要求对全部检测报告进行逐份复核,并与质量检测监理管理台账记录比对。建设单位应在监理审核基础上,每月抽取检测报告进行复核,数量不得少于当月取回检测报告总数的30%,并覆盖全部类别。

  3. 移交归档。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登记、核查签字后,方可移交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人员按照审核内容要求对移交的检测报告进行全数检查并登记,并与质量检测施工管理台账记录核实应返回的检测报告是否齐全。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4. 问题处置。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发现检测报告委托信息有误、检测内容存疑或报告数量不全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向检测单位进行确认处置。检测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按规定处理,涉及检测报告需要更正勘误的,应严格按照更正勘误程序办理。

  (四)不合格情况处置

  当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建设单位应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处置程序和时限。进场材料、构配件抽样复检不合格的,应按规定组织退场并做好退场记录。施工实体质量检测不合格的,相应施工部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第5.0.6条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认真查找不合格原因,通过加强管理、改进施工工法、调整工艺流程等措施,确保后续工程质量。

  三、工作要求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我市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检测、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本项目质量检测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宣贯,并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示。新建房屋市政工程,在监理单位签署开工令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完成本项目施工现场质量检测管理制度。

  (二)各参建单位应高度重视工程质量检测对工程质量控制的关键性作用,建设单位应切实承担起工程质量首要责任,配套相应奖惩措施,督促检测、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工程质量。

  (三)市质量总站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将该项制度建设完成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工作重点,加大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我委将结合行业管理相关工作,不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加强对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督促指导力度。

  联系人:陈建,联系电话:63672053。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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