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基本级及以上标准建设。其中,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其他由政府投资且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绿色生态城区内,绿色建筑星级应当符合该城区绿色生态专业规划的要求。
二、自2021年6月1日起,本市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照《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住宅建筑绿色设计标准》进行设计。
三、新建民用建筑在设计阶段应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设计专篇应涵盖绿色建筑、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等相关设计内容。绿色建筑设计深度应符合《上海市绿色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1 年修订版)》的要求。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等设计深度应达到相关设计深度要求,可不再另行编制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
四、自2021年9月1日起,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本市新建民用建筑 ,应符合《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住宅建筑绿色设计标准》的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依据修订后的《上海市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21 年修订版)》《上海市住宅建筑绿色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21 年修订版)》,对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和相应标准进行审查。
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经审查通过的绿色建筑相关设计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审查。
五、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和相关委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监督管理,积极引导设计人员将绿色理念融入建筑设计,提升绿色建筑设计水平。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相关内容如与其他文件有冲突,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