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发展集团委托代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指导意见》的通 知
豫交文47
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交通投资集团:
为进一步加强河南省交通运输发展集团委托代管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提升养护质量和效益,提高服务品质,省厅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发展集团委托代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2021年5月31日
河南省交通运输发展集团委托代管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交通运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发展集团)委托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发公司)代管高速公路(以下简称委托代管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提高养护质量、管理水平和养护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提升委托代管高速公路路况技术水平,实现养护管理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委托代管高速公路路基、路面、桥隧、绿化、交通安全、机电、收费站等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委托代管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管理事宜可参照本意见另行制定细则。
第三条委托代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委托管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为委托代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河南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高管中心)具体指导和协调委托代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发展集团负责委托代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管,科学合理安排委托代管高速公路养护资金,按照已批复的养护工程施工图预算列入当年预算,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支付本季度日常养护费用。根据开工情况、工程进度及计量情况,及时支付养护工程预付款(合同价30%)和计量款项。
第六条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将委托代管高速公路纳入内部管理体系,加强委托代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指导和考核。
第七条高发公司负责委托代管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根据省厅养护规划总体目标和道路实际状况,制定委托代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规划,并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库,按照滚动方式每年更新。每年12月底前,根据技术状况检评情况和项目库储备情况,按照省厅养护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制定日常养护年度计划和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由交通发展集团审核后纳入整体养护计划,经高管中心核查,报省厅备案。高发公司应建立养护管理质量保证体系,按规定对5000万元以上的养护工程申报行业质量监督,确保委托代管高速公路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八条高发公司根据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编制立项报告,当年10月底前,按程序报交通发展集团审核。双方有异议时,高管中心组织专家对立项报告进行技术审查,交通发展集团、高发公司参与审查,审查后的立项报告由交通发展集团批复。原则上应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的立项审批工作。
第九条委托代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立项报告应符合《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立项报告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重点说明路段历史维修情况、路况技术指标、病害检测情况、病害详细数量、病害原因分析、处治措施、工程造价等内容,并绘制病害分布图,附相关影像资料。
第十条委托代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由高发公司负责组织专家审查批复,交通发展集团参与审查。原则上应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的施工图设计批复工作。
第十一条委托代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技术特别复杂的、投资规模特别大的,可以采用技术(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施工图设计应采用立项阶段批复的技术方案,确需变更技术方案,应说明原因并报经交通发展集团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二条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应按“长期限、大标段”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技术实力强的养护设计咨询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和技术咨询单位,招标具体工作由高发公司负责。
第十三条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设计方案的变更,实行分级审批制度。超出施工图预算或工程变更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设计变更,高发公司应及时上报,交通发展集团应于15日内完成变更审批;50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由高发公司审批。
第十四条高发公司应将委托代管高速公路按照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合同中约定的路况检评指标、频率、考评时间,考核评价养护管理工作。考核评价结束一周内,将考核评价结果报交通发展集团。
第十五条高发公司在委托代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养护工程质量、安全、进度、保通、文明施工(含扬尘治理)管理。建立养护工程月报制度,高发公司每月向交通发展集团报送养护工程推进情况。
第十六条高发公司负责对委托代管高速公路养护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报交通发展集团和高管中心。
第十七条委托代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交(竣)工验收由高发公司组织实施,交通发展集团参与验收。厅建管处、高管中心参与纳入行业质量监督体系的养护工程交(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委托代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后评价按照全省后评价制度统一实施。
第十九条委托代管高速公路应急养护工程由高发公司提出,交通发展集团组织专家及时调查认定,厅建管处、高管中心参与认定。高发公司组织实施委托代管高速公路应急养护工程。
第二十条高发公司负责按照《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细化委托代管高速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分类细目,交通发展集团参与审定。
第二十一条其他委托代管高速公路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意见由省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