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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绿色建筑专家管理办法》解读
2021-06-15  

   《海南省绿色建筑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6月8日正式印发,于印发之日起施行。现就编制背景、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海南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国管局银保监会<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标[2020]65号)要求,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海南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在全省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完善绿色建筑标识制度,是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工作中的重要部分。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的有关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绿色建筑专家库。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关于转发<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中明确,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三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工作,在海南省绿色建筑专家库抽选5名以上专家成立专家组,组织进行专家审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除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三沙市外的其它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以及全省所有市县的二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工作。全省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由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推荐。

  编制《管理办法》,建立海南省绿色建筑专家库,规范绿色建筑专家的管理,健全专家入库、考核、培训、退出机制,是推动海南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二、专家库的构成和专家职责

  (一)专家库的组建方式与构成

  专家库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遴选组建,并对专家进行监督和管理。专家库成员是以独立身份提供绿色建筑领域专业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由规划、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建筑施工等专业类别的专家组成。

  (二)专家的职责

  入库专家应参与海南省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评审;绿色建筑政策技术文件、发展规划以及科研项目的咨询和论证;为绿色建筑项目建设过程提供咨询与技术服务;参加绿色建筑相关技术培训;协助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与绿色建筑有关的检查、督查等。

  三、专家的入库条件及程序

  (一)专家资格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的有关要求,《管理办法》明确了入库专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富有社会责任感;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相关专业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职称,从事绿色建筑相关工作2年以上;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熟悉绿色建筑标准,了解掌握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等相关技术要求。另外为遴选出经验丰富的专家,还明确入库专家必须近5年内主持或参与过我省绿色建筑相关课题研究或标准规范编制工作,或者主持或承担过2项以上获得绿色建筑标识工程项目,外省专家必须至少主持或承担过我省1个以上获得绿色建筑标识工程项目。

  (二)专家入库程序

  专家入库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开展申报、初审、考核及录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专家征集的通知;申请人按照通知要求,由本人自荐或单位推荐等方式,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递交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并对通过资格初审的专家进行绿色建筑相关知识考核;对通过资格初审和知识考核的申请人,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专家信息纳入到专家库。

  四、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专家权利

  入库专家可以接受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从事专业技术服务,在专业技术服务中,独立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获得我省与绿色建筑有关的政策及技术资料,参加我省绿色建筑有关技术交流及评审咨询等活动,合法合规获取相应的工作报酬等权利。

  (二)专家义务

  入库专家应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以科学、公正的态度积极参与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工作,对本人提出的意见负责,在专业技术服务工作中,不得私自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与其所从事的工作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对涉及的商业秘密和决定负有保密义务等。

  五、专家的监督与管理

  《管理办法》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需要对入库专家的工作质量进行复审,对复审不合格的、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开展相关工作的、自愿提出退库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调整出专家库,并根据专家库的空缺情况按相关规定补充。专家每年应至少参加一次主管部门组织的绿色建筑相关培训,培训证明将作为专家资格复审中的完成继续教育的依据之一。对于不良行为记录、取消或终止专家资格的情形,《管理办法》均作了详细的规定。

  六、附则

  《管理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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