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提出,全面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这与以往的任期制从本质上和目的上来说是一致的,重要的是现阶段推行的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有了更进一步达到实效的,更具体、更深入的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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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制和契约化的主要特点
首先,是岗位管理,不是身份管理。
“岗位管理”是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基础。过去,对于国有企业的经理层而言,其最重要的两个标签就是“干部”和“级别”,干部管理中更多是基于其“级别”的管理,薪酬、晋升等都是基于“干部”身份的。
在本次的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中,要在岗位聘任书中明确聘任职位、任期期限、职权与义务、业绩目标、薪酬待遇、退出规定、任期结束后续聘、责任追究等,以作为董事会(上级股东/上级党委)对经理层岗位考核的标准,作为任期聘任及退出的依据,真正实现契约化管理。
其次,是精准考核,不是笼统评估。
这一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针对于考核指标的设计,二是针对于副职考核。
从考核指标设计本身来看,在本次的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中,要基于战略绩效设计任期考核指标。任期考核指标不能等同于年度考核的叠加,结果不能直接取年度考核的平均值;同时,考核指标的设计要分类且精准,一定要突出以高质量发展为核心,关注主业突出、对标发展、补齐短板等。
从副职考核来看,过往不论是副职挂钩正职绩效,还是副职奖金包的分配,更多是基于副总经理之间的相互比较,是基于“人”的比较,而不是基于岗位的考核。在本次的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中,需要明确副职岗位的目标及考核指标,同时要采取机制性的措施保障落实副职考核。
最后,是刚性兑现,不是选择应用。
在本次的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中,明确提出了必须将考核结果刚性兑现。
一方面兑现于薪酬,这点很多企业也基本做到了,只不过是挂钩力度有一定的差异性,本次要实现全部薪酬与考核的完全挂钩。
另一方面兑现于聘任与退出,《操作指引》中明确规定出了考核不合格退出的各种情形,且任期考核结果合格也不能作为续聘的直接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