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近日联合印发《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对工程建设领域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实施重点监管和联合惩戒。
该办法明确,各认定部门做出认定前,应向市场主体发出《雄安新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告知书》并送达,认定后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通过“信用中国(河北·雄安)”网站进行发布。
在认定书明确的限制期限内,应增加严重失信市场主体所参与项目的监督检查频次,并在以下方面依法实施限制:
一是限制严重失信市场主体参与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有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成员的联合体受同样限制,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限制期限前已开展的招投标活动不受限制;
二是列入雄安新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代理雄安新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
三是列入雄安新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评标专家不得参加雄安新区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活动;
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以下为全文——
关于联合印发《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雄安新区各有关部门,雄安集团,各有关主体:
现将《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
2022年6月10日
附件: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推进市场竞争的公开、公平、公正,构建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河北雄安新区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市场主体”)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是指雄安新区各认定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实施重点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制度。
第四条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部门为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各行业主管部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管理部门为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各认定部门根据所属行业对应的失信认定标准对市场主体进行认定,并对其认定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需在招标投标领域对其实施联合惩戒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将认定书抄送新区公共服务局备案,新区公共服务局负责按照认定书的惩戒要求对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领域实施惩戒。
第五条 认定部门应加强本行业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失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应用,加快推进雄安新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章 认定情形和对象
第六条 市场主体符合《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同时满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情形建议目录(附件1)所认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三章 认定程序和惩戒措施
第七条 按照“谁监管、谁采集,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市场主体的行为符合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情形的,各认定部门应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按以下程序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告知。各认定部门做出认定前,应向市场主体发出《雄安新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告知书》并送达,市场主体有异议的,应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出异议。
(二)认定。归集的不良行为信息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且市场主体无异议或未在规定期限提出异议的,认定部门应向市场主体发出《雄安新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书》并送达,同时将认定书抄送新区公共服务局,新区公共服务局在收到认定书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市场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有效期限由认定部门在认定书中作出,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计算,到期自动移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发布。认定后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通过“信用中国(河北·雄安)”网站进行发布。鼓励各认定部门与省、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信用联动。
第八条 在《雄安新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书》明确的限制期限内,应增加严重失信市场主体所参与项目的监督检查频次,并在以下方面依法实施限制:
(一)限制严重失信市场主体参与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有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成员的联合体受同样限制,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限制期限前已开展的招投标活动不受限制;
(二)列入雄安新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代理雄安新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
(三)列入雄安新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评标专家不得参加雄安新区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四章 异议处理和信息更正
第九条 市场主体认为告知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在收到《雄安新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认定部门提出书面异议书,异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二)相关请求及主张;
(三)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认定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并做出答复。
(一)经核实异议理由成立且不符合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情形的,不再向市场主体发出《雄安新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书》;
(二)经核实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应向市场主体发出《雄安新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书》。
第十一条 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限制期限内,市场主体有权向认定单位进行申诉,申诉期间保持惩戒限制。认定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经核实申诉理由成立的,应当更正或撤销有关信息,并告知相关市场主体。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所依据的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等被撤销或变更后不符合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情形的,认定部门应当在收到有效证明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市场主体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十三条 雄县、容城县、安新县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严重失信行为实施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情形建议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要求制定本目录,认定情形包括但不限定于本目录范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节相当的,从其规定。
(一)招标人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无正当理由不发中标通知书,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5.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违背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
6.在工程发包中索贿、受贿。
(二)招标代理机构
1.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为特定投标人谋取中标提供便利;
2.故意销毁、隐匿所代理项目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资料;
3.招标代理机构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4.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
5.接受编制标底的委托后,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
6.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或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三)投标人
1.以围标、串标等任何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
2.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出让、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
3.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4.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5.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异议或者投诉;
6.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7.不按照投标文件和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8.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9.中标后,未按照建设工程项目要求参加工伤保险的;
10.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11.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且处置不力产生恶劣影响的。
(四)评标专家
1.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2.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3.发表诱导、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言论,干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
4.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5.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以任何形式将评标过程、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信息泄露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6.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7.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8.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