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交通建设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的实施细则》
2022-01-26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粤交〔2022〕2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建设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珠海、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省公路事务中心、航道事务中心、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交通运输规划研究中心,省交通集团、港航集团、铁投集团,广州、深圳地铁集团:

  为推进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增强我省交通建设从业人员守法、诚信意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建设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的实施细则》,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建设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月20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建设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增强我省交通建设从业人员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公路、水运和省管铁路等交通建设领域的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监理、试验检测、工程咨询以及主要材料设备供应等有关单位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 从业人员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如实、准确的评价。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交通建设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审定并公布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

  省级公路、航道、造价等事务性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全省交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港口)、铁路等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项目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工作,包括审核所辖项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项目参建单位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

  各相关单位应做好交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信息的采集、审核工作。

  第五条 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级平台)为交通建设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录入和公开平台。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应符合国家和省社会信用管理有关要求,从业人员信息经个人同意后录入省级平台,并告知相关采集内容、采集方式、信息用途以及信用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第六条 交通建设主要从业人员包括主要管理和主要技术人员。

  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管理机构、代建单位)或项目法人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如有)及以上管理人员;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总监代表、副总监;设计单位的项目设计负责人;工地试验室(含监理、建设单位的中心试验室)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从事第三方检测的项目负责人;主要材料、设备供应等项目负责人;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专业分包、劳务合作企业的项目负责人。

  主要技术人员包括:建设单位技术人员指项目质量、安全、计划合约、资金使用等项目具体建设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指依法持有相应的职称或专业资格证书(建造师以及安全、造价、试验检测等专业(执业)资格证件或行业认可的培训证件)并从事施工活动的从业人员;设计单位技术人员指持有相关资格证书并从事具体设计工作的从业人员;监理单位技术人员指持有监理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试验检测技术人员指持有试验检测有关资格证书并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技术人员;从事工程咨询工作的项目技术人员。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持从业资格证的监理和试验检测人员以及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从业人员须纳入定期信用评价管理,其他技术人员由项目管理单位视项目管理需要自行决定是否纳入定期信用评价管理。

  第七条 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以及个人信用评价信息,以及与信用相关的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包括:从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资格及职称证书、主要工作经历、受教育情况以及个人信用评价等。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严格按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规定执行,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个人信息不得公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或者经本人同意的除外。

  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信息包括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信用很差、未发现不良信用行为等。

  第八条 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期评价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从业人员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信用行为进行的周期性评价汇总,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二)动态评价是从业人员发生严重不良行为时,或者符合个人信用修复情形,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其信用评价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根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情况,三年内(含信用评价当年度,以下同)个人信用综合扣分评分小于1分的且当年度信用评价周期内无扣分的,认定为未发现不良信用行为。

  对当年度信用评价周期累计扣分的总分值或三年内个人信用综合扣分评分大于等于1分、但小于4分的从业人员,认定为信用一般。

  对当年度信用评价周期累计扣分的总分值或三年内个人信用综合扣分评分大于等于4分、但小于8分的从业人员,认定为信用较差。

  对当年度信用评价周期累计扣分的总分值或三年内个人信用综合扣分评分大于等于8分的从业人员,或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时,认定为信用很差。

  第十条 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的采信依据为:

  (一)各级交通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督查、检查结果、审查(批)文件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以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可以作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以上采信依据以发文日期或认定时间为准,对存在不良行为且有充分证据材料的可以纳入发现不良行为的评价年度进行评价,但针对同一不良行为在同一信用评价中不多次采信评价。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生不良信用行为或良好信用行为的,相关信用评价管理单位自收到从业人员有关信用行为的采信依据后,应按照从业人员相关信用评价标准通过省级平台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因同一不良行为重复受到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按其最严重情形或最高扣分值予以评价;因同一行为重复获得奖励或表彰的,按其最高荣誉予以评价。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与修复按广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交通建设从业人员个人信用评价信息与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等相结合,鼓励招标人将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应用于招投标。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如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Copyright © 2007-2022 cnbridge.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服务热线:010-64708566 法律顾问:北京君致律师所 陈栋强
ICP经营许可证100299号 京ICP备10020099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3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