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交规发〔2022〕7号
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高速公路建设及管理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第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2年7月2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交通运输厅”)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公路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全寿命周期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交办财审〔2017〕173号)、《关于加快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宁政办规发〔2020〕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厅作为项目实施机构,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组织实施的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项目。
第三条PPP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各尽其责。交通运输厅成立PPP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项目实施机构、行业监管协调等工作职责,组织相关单位(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开展PPP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依法依规、科学规范。相关单位(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PPP项目合同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PPP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三)机制创新、全程覆盖。相关单位(部门)应结合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贯穿PPP项目全寿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法,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PPP项目,政府可委托政府出资人代表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质量安全、资金使用、公路养护及运营的相关要求,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五条PPP项目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及时组织前期咨询报告的论证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法、依规办理各项前期工作审批手续。
第六条交通运输厅全面领导PPP项目前期工作。自治区公路水路发展中心在交通运输厅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织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论证及审查工作,办理项目审批或核准所需用地预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期手续,协助交通运输厅综合规划处报送审批或核准申请。
(二)组织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论证及审查工作,协助交通运输厅财务审计处申报PPP项目实施方案,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三)组织初步设计及设计技术咨询单位的招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及审查工作,协助交通运输厅建设与管理处报审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四)在项目公司未登记注册前,申办各项前期工作审批手续,及时在全国PPP项目综合信息平台上录入项目准备、采购阶段的相关信息。督促社会资本、项目公司等单位及时录入并更新项目执行阶段信息。
第七条PPP项目前期咨询单位应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实施方案等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实行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追溯制。对进入交通量稳定阶段实际交通流量与预测交通流量偏差20%以上的项目,由交通运输厅组织评估,因工程咨询质量导致重大损失的,按照《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交通运输厅在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完成专家预审查后,可适时组织开展项目推介,介绍项目情况、了解潜在社会资本方财务实力、投融资能力、投资意向和条件等信息,进一步评估项目开展PPP模式的可行性,设计PPP模式的基本框架。
第三章社会资本采购及项目公司组建管理
第九条实施方案获批后,交通运输厅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择社会资本。采购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公路水路发展中心组织开展,社会资本采购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应严格遵循已批复的实施方案,经交通运输厅PPP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发布。
第十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组织自治区公路水路发展中心开展合同谈判、签署谈判备忘录、签订投资协议及PPP项目合同等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投资协议签订后,中标的社会资本方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公司组建,依法在相关部门办理项目法人备案登记手续,及时在宁夏政务服务平台注册法人账号,按规定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项目公司的组建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公司的设立遵循“一项目一公司”原则,即一个项目公司负责履行一个PPP项目法人职责。
(二)项目公司在组建时,应统筹项目建设及运营期的工作职责,在内部机构设立、职责划分、管理人员岗位设置方面,充分考虑建设及运营期的项目管理工作需要,确保项目公司主要部门人员队伍稳定,保障建设期转入运营期后工作责任衔接到位。
(三)项目公司章程、出资协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主要管理人员应符合项目合同约定,并按合同要求报自治区公路水路发展中心备案。
(四)项目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须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要求。已备案的主要管理人员(项目公司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在PPP项目合作期内,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应事先征得交通运输厅同意,并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项目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后,应承继交通运输厅组织开展的各项前期工作,继续履行已签订前期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项目公司应依法建立健全计划、技术、财务、质量、安全、物资材料、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等内部运行管理制度,严格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完成项目建设、运营及养护任务。
第四章资金监管
第十五条对使用中央车购税等专项资金的PPP项目,严格按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1〕50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交办发〔2021〕27号)相关规定,强化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厅财务审计处负责PPP项目的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PPP项目合同及资金监管协议的要求对项目公司投融资、资本金、建设期资金使用、运营期经营状况等进行监管。
(二)依照PPP项目合同的要求收取、管理、退还投资人履约担保和项目公司建设期、运营期及移交期的履约担保。
(三)按规定拨付政府提供的资金,包括运营期补贴资金及其他补助资金等,并对使用情况及时进行监管。
第十七条社会资本负责其项目资本金出资部分的筹措出资,项目资本金在建设期内不得抽回、侵占和挪用。项目资本金及其余建设资金应按计划分期足额到位,社会资本及项目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筹措不力、建设资金链中断等。
第十八条项目公司应在每年3月之前,根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年度资金到位计划,按照合同约定,报交通运输厅财务审计处审查同意后执行。项目公司应按照年度资金到位计划,保证各项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九条项目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交通运输厅财务审计处报备以下资料:每期资本金到位后的15日内报送有关财务凭证;每季度末报送融资方案、投资计划、资金拨付、账面资金等;每年6月前报送审计后的财务报表等。
第二十条项目公司应与交通运输厅及资金监管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书,严格按照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股权变更、股权转让、质押担保、经营权变更、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决策,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上报交通运输厅批准。
第五章 项目建设期监管
第一节从业单位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公司应依法、依规选定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从业单位,加强从业单位管理,要求从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选配与项目规模、难度相适应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及履约能力的人员进场履约。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履行相关采购程序,并按照合同约定,将有关资料报交通运输厅建设与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将设计或施工作为社会资本招标合作条件的,中标的社会资本方具备相应勘察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可在其资质范围内自行承担施工图勘察设计或施工任务,项目公司应与社会资本(或联合体中的某成员)签订承包合同。下属子公司若不具备PPP项目投资人股东身份,则项目公司不能与其签订勘察设计或施工合同。
第二十四条社会资本招标含施工图勘察设计的,由项目公司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施工图勘察设计合同,并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社会资本(或联合体中的某成员)如具备相应专业工程施工资格和能力的,可自行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的施工;如社会资本(或联合体中的某成员)不具备专业工程的施工资质,在中标后应由项目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自行招标确定或将相应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合法的分包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21〕5号)、《宁夏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宁交规发〔2020〕7号)及PPP项目合同约定,不得违法分包和转包。
第二十六条项目公司在施工标段划分时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规定,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要科学合理的控制标段规模,避免标段划分过大或过小。交通运输厅建设与管理处应当在项目施工标段划分前,对项目施工标段划分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施工承包合同需在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报送交通运输厅建设与管理处备案。实行分包的,在依法、依规选定从业单位15日内,将从业单位的选择方式、分包合同、资质证书(如有)、营业执照、主要管理人员证件等相关资料报交通运输厅建设与管理处备案。
第二节设计变更管理
第二十八条经过审批的PPP项目设计文件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进行变更。
(一)设计深度不足导致的设计变更。
1.设计存在质量或安全隐患;
2.设计与施工时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二)外部环境变化导致的设计变更。
1.由于国家颁布新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按相关规定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完善;
2.由于农田、水利、工矿、文物、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不可预见的外部条件变化;
3.为解决建设环境,方便当地群众生产生活;
4.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因素。
(三)在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的前提下,为提高工程建设综合效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提升工程建设品质、提高工效、促进技术进步而进行的变更。
(四)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后期维修养护或便于日后工程改造和扩建的。
(五)有紧急抢险需求的。
第二十九条项目公司应严格审查设计变更的必要性、真实性。设计变更的提出理由必须充分,并且要明确设计变更的提出单位。以下几种情形不得提出设计变更。
(一)不得以降低建设标准、牺牲工程质量、增加安全风险、降低工程耐久性、破坏环境等方式进行设计变更。
(二)不得采取肢解设计变更的方式降低变更等级规避审批。
(三)不得通过片面追求降低造价等方式进行设计变更。
对于不允许设计变更的情形,可在PPP项目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条设计变更按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变更,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公司自行组织审查后实施,较大设计变更由交通运输厅审批,重大设计变更由原设计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第三十一条项目公司负责设计变更的具体管理和实施,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管理制度,每半年将设计变更台账报交通运输厅建设与管理处备案。交通运输厅建设与管理处应加强对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项目公司应认定设计变更责任。对于因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自身失误造成的设计变更,项目公司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向交通运输厅建设与管理处报送信用评价信息,交通运输厅将视情节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设计变更应坚持“先批准、后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程序。除具有抢险性质的变更外,“先实施、后补报”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予受理。交通运输厅建设与管理处在受理设计变更申请过程中,若发现变更未经批准而实施的,则不再受理变更申请,相关责任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除按PPP项目合同及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外,对于缩减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缺陷的,项目公司须无条件按原设计进行恢复、施工。
第三十四条设计变更应当由原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若社会资本具备自行开展勘察设计工作的资质,则可以自行承担,否则应通过招标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依法可不进行招标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设计变更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若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施工的资格和能力,且社会资本也不具备自行施工资格和能力时,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依法可不进行招标的除外)。
第三节投资管理
第三十六条经主管部门核定的设计概算是控制PPP项目总投资的依据。项目公司是投资控制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全过程投资管理。项目公司既要严格控制项目概算执行,也要防止概算与实际投资相差过大。
第三十七条项目公司要按照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正式开工后,提供入库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要件及时完成项目入库,严格按统计范围和指标解释按时上报投资统计相关报表,同时须确保投资凭证完整、真实、准确,并对投资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PPP项目概算投资结余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20%以内。对概算投资结余比例超过20%的项目,由交通运输厅组织进行分析评估。除因政策性调整、合法合规的设计变更调整及PPP项目合同约定其他可调整因素以外造成的结余超过20%的,应追究概算编制单位责任。
第三十九条项目公司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文件管理导则》(JTG 3810—2017)相关规定编制合同工程量清单、计量支付文件、工程变更费用文件、造价管理台账等文件,比照审批的设计及概(预)算对实施后的工程数量、费用变化情况及其原因进行分析。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于每年3月31日、9月30日前组织对相关文件和投资控制分析报告进行审查。
第四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公司要编制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文件、造价执行情况报告。造价执行报告要重点分析项目决算与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之间的差额,真实反映项目全要素、全过程造价管理的过程。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对项目造价执行情况报告进行审查。
第四十一条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要对项目公司编制的投资控制分析报告、竣工决算文件、造价执行情况报告等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并向PPP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反馈分析结果。
第四节监理、检测及征地拆迁管理
第四十二条宁夏公路管理中心负责指导、监督PPP项目监理、试验检测及项目征地拆迁工作。
第四十三条根据PPP项目实施方案,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的招标可由项目公司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宁夏公路管理中心组织开展。
(一)由项目公司自行组织开展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招标的,宁夏公路管理中心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1.审查项目公司编制的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的招标文件;
2.对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组织监督检查,根据情况下发督查通报;
3.监督项目公司对监理、试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考试、人员管理、费用支付等工作。
(二)宁夏公路管理中心每月应对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开展监理、检测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理单位需对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图纸施工、是否存在违规变更、是否存在未批先建等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四十四条监理及试验检测单位应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在每季度末25日前,依据有关规定,对工程进展、人员履约、监理及试验检测工作开展情况向宁夏公路管理中心、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报告。对于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质量责任不落实、质量管理不主动、管理措施不到位的单位,由宁夏公路管理中心会同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及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视情况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宁夏公路管理中心负责督促项目公司开展征地拆迁、先行用地和建设用地手续办理等工作(项目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项目公司应及时、准确、全面的向宁夏公路管理中心提供征地拆迁、先行用地及建设用地手续办理工作进度信息,保证在开工前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严禁违规用地。
第五节质量、安全、进度管理
第四十六条PPP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各单位(部门)依据《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按各自工作职责,对PPP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一)厅机关相关处室、厅属相关事业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PPP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巡查、督查工作频率和力度。
(二)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负责PPP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执法工作,开展质量、安全生产日常巡查,及时核查上级交办、同级移送、行政检查及投诉举报中的问题线索,依法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自治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中心)负责PPP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技术检查等事务性工作。
第四十七条项目公司应遵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切实落实工程质量管理责任。
第四十八条项目公司应建立完善工程建设全过程安全保证体系,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双重预防机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确保交通安全设施与公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做到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规范,施工安全措施落实到位,项目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完备。
第四十九条项目公司在与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工程质量安全目标、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和相关要求,加强对关键人员、施工设备的管理,定期组织开展质量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十条项目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交通运输厅报告工程进度,具体工作包括:
(一)在开工前向交通运输厅建设与管理处报备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包括项目实施方案、预计工期、阶段性目标及相应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每月将工程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上报交通运输厅建设与管理处、综合规划处。
(三)因特殊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修订或更改项目施工计划时,项目公司应向交通运输厅建设与管理处提出申请,在取得交通运输厅同意后,重新履行报备手续。
第六章交(竣)工验收及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项目交(竣)工验收工作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定执行。交通运输厅财务审计处与项目公司共同协商聘请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竣工决算进行审计,为确定项目实际投资提供依据。
第五十二条项目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同时负责组织协调各参建单位做好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保证项目文件材料收集、立卷、归档工作的及时、准确、完整,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向交通运输厅办公室申请组织开展档案验收,按规定做好档案资料保存、移交工作。
第七章运营及移交管理
第五十三条交通运输厅应督促项目公司提高运营期服务水平,指导各单位(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交通运输厅财务审计处负责指导、督促、协助项目公司做好PPP项目设站收费、收费标准拟定及调整相关报批工作,并对项目公司车辆通行费收入,是否存在违规收费、超额收益、截留通行费收入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交通运输厅建设与管理处负责PPP项目管养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宁夏公路管理中心负责指导、监督PPP项目运营期养护工作。
(四)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负责项目运营期公路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五)宁夏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负责PPP项目公路网运行监测信息数据管理及相关考核工作。
(六)自治区公路联网收费清分结算中心负责PPP项目收费清分结算相关监管工作。
第五十四条项目公司可在其经营及资质条件允许范围内自主进行运营、养护和维修,也可在报请交通运输厅批准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运营、养护和维修。
项目公司应当在运营期内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和PPP项目合同,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对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运营、维护,保证公路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畅通高效、绿色智能的服务。
(二)依法、依规配置运营管理人员及必要的设备设施,确保高效有序安全运营。建立应急抢修抢险队伍,制定完善的应急抢修抢险预案。当发生紧急事件时,确保能够立即组织抢修抢险,尽快恢复通行。
(三)在项目交工之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编制运营养护手册及实施细则,报宁夏公路管理中心备案。项目进入运营期后,项目公司每月向宁夏公路管理中心提交项目运营月度报告,内容包括项目交通量情况、提供紧急服务记录、养护或维修情况等内容。
(四)依据《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5220—2020)的要求开展公路养护质量评定工作,并将公路养护质量评定材料报宁夏公路管理中心备案。
(五)严格遵守交通运输部及自治区有关联网收费的统一规定,共同维护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安全、顺畅、高效运行。
(六)配合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开展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包括配合开展保护公路路产、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维护公路养护和施工作业现场的秩序、查处和制止各种非法利用、侵占、污染、损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等工作。
(七)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救援、救护、救灾、交通管制等工作。
(八)对项目沿线服务设施进行经营开发时,相关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特许经营期,服务设施的运营方式报厅财务审计处备案。
第五十五条项目公司应加强PPP项目服务区管理,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15〕29号)相关规定,组织做好服务区质量等级的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报交通运输厅建设与管理处。
第五十六条合作期届满前12个月进入项目移交前过渡期,过渡期间由交通运输厅与项目公司联合组建项目移交委员会,研究制定移交方案,商定项目设施移交程序、缺陷修复计划以及移交详细清单,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章 绩效及信用评价管理
第五十七条宁夏公路管理中心负责做好PPP项目建设、运营期的绩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包括:
(一)组织开展PPP项目绩效监控工作,对项目日常运行情况及年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跟踪、监测和管理,对照绩效监控目标,查找绩效运行偏差并分析原因,及时向项目公司和交通运输厅反馈信息,并督促其纠偏。
(二)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的频次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项目建设期应结合交工验收开展1次绩效评价,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结合各期子项目交工验收开展绩效评价;项目运营期每年度至少开展1次绩效评价,每3至5年应组织开展中期评估。移交完成后应组织开展1次后评价。
(三)依据绩效考核结果监测、分析PPP项目实施状况,及时向交通运输厅财务审计处报送考核结果,作为其拨付政府补贴资金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项目公司负责组织PPP项目日常绩效监控,按照宁夏公路管理中心的要求,定期报送监控结果。
第五十九条PPP项目公司应加强对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评价工作参照自治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社会资本的信用评价结果依据项目公司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社会资本投资多家项目公司的,按最低等级应用。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交通运输厅及厅属事业单位对项目进行的任何备案、审查或审批工作,不免除项目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应承担的质量、安全等责任,不作为免除项目公司应承担投资风险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在履行备案程序时,除向本办法中规定的单位(部门)报备外,需同时报交通运输厅PPP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公路水路发展中心)存档。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