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于2022年9月经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填补了江苏省交通建设管理立法空白,提出实行质量安全一体全过程监管、省市县分级监管等措施,创新工程监管模式,明确监管职责范围,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条例》明确了工程缺陷责任期的具体计算期限,确立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制度,规定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具体情形;规定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的要求,结合其他相应信用管理规定,可以适当降低企业的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额度,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条例》统一了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规定同一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由同一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实施;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监督管理职责存在争议的跨设区市的独立桥梁、隧道工程,应当指定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对工程技术难度大的特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可指定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
根据《条例》,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并列入省交通建设投资计划的特定种类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其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根据职责负责;其他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根据职责负责,具体监督管理职责划分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