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的通知》与“以案促改、以案促建”等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公路工程建设市场招标投标工作实际,我处对原《海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中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内容
(一)新增内容
1.补充中标候选人招标文件永久保存、非中标候选人招标文件存档5年的备查要求;
2.补充依法审批的招标项目不得随意变更的要求;
3.增加完善招标人在开标、评标过程中的职责,以及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内容;
4.补充勘察设计和代建标段划分标准的内容;
5.补充在评标阶段难以查证的信息应由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的要求;
6.根据省政府“机器管招投标”工作要求,增加电子保函、机器评标、“机器管招投标”,以及“评定分离”等相关内容;
7.增加清廉项目的相关内容;
8.细化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情形,补充完善评标委员会评标过程中应注意事项等内容;
9.补充完善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相关要求;
10.补充招标人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评标的工作事项;
11.增加评标环节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的职责内容。
(二)删除内容
1.删除信用分等级之间分差设置的相关内容;
2.删除招标人按项目特点选取使用评标办法限制的相关规定,与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保持一致;
3.删除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的相关内容,与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保持一致;
4.删除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的,投标文件中技术文件应实行暗标评审的相关内容。
(三)修改内容
1.修改省级交通建设单位(业主)作为招标人的内容;
2.修改完善交通运输部和海南省AA级信用评价结果分别按30%和70%权重加权计算信用等级得分的内容;
3.将“原则上不派招标人代表”修改为“招标人可以不派招标人代表”;
三、修订后的关键条款
(一)新增内容相应的条款
第七条[对投标文件存档要求]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其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将相关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相关的文件资料,招标人均应对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进行存档备查。其中,对中标候选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应永久保存,非中标候选人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存应不少于5年。
主要理由:有利于招投标项目的监督管理,有利于招投标项目后续核查工作。
第九条[完善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职责] 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事项组织招标,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价比价、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建设单位(业主)是工程招标工作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不得将招标工作委托给代建等其他单位实施。
招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取消招标职业资格要求)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采取委托招标方式的,招标人依法依规选择具备公路工程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熟悉公路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泄露任何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在评标完成前,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单独接触评标委员会成员。
主要理由:与《若干意见》保持一致,补充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招标方式的内容,完善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补充勘察设计和代建标段划分标准]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标段划分参照以下原则:
代建标段划分:原则上与勘察设计标段段落相同。如2个或以上区域位置近、投资规模小、时间相近且均采用代建模式的项目,可划为1个代建标段,但各项目须单独管理。同一施工标段不得分属2个及以上代建标段实施代建。
勘察设计标段划分: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项目一般按50公里划为1个标段;其他等级公路宜整体划分为1个标段。如2个或以上区域位置近、投资规模小、时间相近的项目可划为1个标段。
施工标段划分: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土建工程按合同金额4~10亿元划为1个标段,路面工程一般按20~30公里划为1个标段;二级及以下公路施工标段按合同金额一般不超过4亿元为1个标段。
施工监理标段划分:同一施工标段不得分属2个及以上监理标段实施监理,除机电工程、房建工程可单独划分专业监理标段外,其他不宜再细分专业划分标段。
招标人可以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或分专业招标。
主要理由:补充完善勘察设计和代建标段划分标准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完善投标人递交证明材料的要求] 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充分考虑市场竞争性要求,科学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对评标过程中难以查证的信息,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附相应的证明文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
(三)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
主要理由:要求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明确投标人递交证明材料的内容,减少评标和后续查证的困难。
第二十八条[增加电子保函的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最高投标限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应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一致。
依法参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投标人,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出具保函的银行应为投标人基本账户所在银行(如基本账户所在银行不具备出具保函资格需由其上级银行出具时,应同时提供基本账户所在银行的上级银行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如采用银行电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函等形式,可在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择金融机构线上开具保单或保函的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采用除现金以外的其他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合法、真实、有效,投标人应承诺授权招标人到出具凭据的相关单位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招标人不得违规挪用投标保证金。
主要理由:省政府关于“机器管招投标”系统建设的要求,保证金收取需要增加银行电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函等形式。
第四十三条[增加清廉项目的内容] 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廉洁项目有关制度。
主要理由:加强对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风险防控管理,增加项目清廉按要求的相应内容。
第四十六条[专家回避的情形]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三)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行政监督部门既包括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也包括招标项目的审核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等。
(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包括:专家本人、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在3年内曾在投标人中任职或担任顾问或与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的;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的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任职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持有某投标单位股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形。
(五)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招标人及其子公司、招标人下属单位、招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控股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招标或者招标代理项目的评标。
主要理由: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保持一致,进一步细化评标委员会专家回避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招标人可以协助评委会的事项]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开标记录、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招标人协助开展下列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
(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二)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三)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四)查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进行核实;
(五)通过相关网站对各类注册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证件进行查询核实;
(六)对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评分表进行复核、统计汇总;对评标过程资料进行整理。
招标人协助评标工作应当以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应当客观、准确,如实反应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规定的响应情况。提供的协助评标信息应当注明依据、出处和摘录人。招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上述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修正。
主要理由:完善招标人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完善评委会评标的注意事项]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标标准和方法中应当载明准确的全部否决投标条件并作为评标时否决投标的唯一依据,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招标文件规定的细微偏差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盖章,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或者说明内容将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标的、投标函文字报价、质量标准、履行期限均视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主要理由:与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保持一致,补充完善评标委员会评标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工作事项。
第五十五条[更换评标专家的要求]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投标文件数量和评标方法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根据前款规定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为评标专家库专家,在招标人未派招标人代表时,招标人应当从原评标专家库中按照原方式抽取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人派招标人代表时,招标人应当从原评标专家库中按照原方式抽取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数量。
无法及时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导致评标委员会构成不满足法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已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招标人封标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招标人应当将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在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予以说明。
主要理由:补充完善招标人派招标人代表时更换评标专家的相关要求。
第五十六条[对招标人代表在评标过程提出要求] 招标人如派招标人代表,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担任,并遵守回避原则。
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主要理由:与《若干意见》保持一致,补充完善招标人委派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时的要求。
第五十七条[完善评标环节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首先听取招标人关于招标项目概况的介绍和协助评标工作内容(如有)的说明,并认真阅读招标文件,获取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和工程特点;
(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三)其它与评标有关的内容。
主要理由:与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保持一致,补充完善招标人在评标环节对重要信息进行说明的内容。
第六十四条[“机器管招投标”相关内容] 采用“机器管招投标”系统自动评标的:
(一)投标人禁止与其他投标人共用办公设备,禁止使用虚拟机,禁止与他人共享投标文件内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统一规则全文加密,不得篡改软硬件信息。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采用线上和线下(现场)相结合方式开标,投标人可通过线上参加开标。
(三)“机器管招投标”系统自动对投标文件的IP地址、计价软件加密锁号、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和数据储存设备序列号等信息进行比对。如发现围标串标嫌疑,将投标文件推送给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确认,被认定存在围标串标情形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评标环节,将该投标文件记录并推送给行业监督部门与纪检部门。
(四)评标委员会须对系统自动评标否决投标人的情形、以及系统自动推选中标候选人的评标结果等内容进行复核;如发现系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系统评标出现重大偏差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在复核后及时纠正,按正确的排序结果依次确定中标候选人,确认无误后结束评标。除此之外,评标委员会不得擅自修改系统的评标结果。
主要理由:省政府关于“机器管招投标”系统建设的要求,增加“机器管招投标”相关内容。
第六十五条[完善招标人审查评标报告的职责] 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应当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经审查无异常或复核问题已纠正的,招标人应在负责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行政监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及评标报告有关信息,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等);
(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奖项和项目业绩;
(四)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五)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六)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有关信息(业绩、主要人员)可由招标人根据需要予以公示。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主要理由:与《若干意见》保持一致,补充完善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进行复核要求。
第六十六条[增加“机器管招投标”相关内容] 除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按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主要理由:省政府关于“机器管招投标”系统建设的要求,增加“机器管招投标”关于“评定分离”的相关内容。
(二)删除内容相应的条款
原三十三条[AA信用分分差设置]
表1 施工招标信用分设置对照表
项目分类 | 施工信用评价等级和对应信用分 | ||
合理低价法 | 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 综合评分法 | |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程;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 | 满分:3分
AA:3分 A:2分 B:1分 C:0分 D:-3分 |
满分:10分
AA:10分 A:6分 B:2分 C:0分 D:-10分 |
满分:5分
AA:5分 A:3分 B:1分 C:0分 D:-5分 |
其他公路工程 | 满分:3分
AA:3分 A:2分 B:1分 C:0分 D:-3分 |
满分:10分
AA:10分 A:6分 B:2分 C:0分 D:-10分 |
满分:3分
AA:3分 A:2分 B:1分 C:0分 D:-3分 |
表2 设计、监理及试验检测招标信用分对照表
项目分类 | 设计、监理及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等级和对应信用分 | |||||
满分 | AA级 | A级 | B级 | C级 | D级 | |
高速公路、特大桥、特长隧道 | 5 | 5 | 4 | 3 | 0 | 0 |
一级公路或旅游公路、大桥、长隧道 | 5 | 5 | 4.5 | 3.5 | 1 | 0 |
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 | 5 | 5 | 5 | 4 | 2 | 0 |
主要理由:结合现阶段招投标评标过程中的实际,建议由招标人自行设定信用分分差。
第五十一条第六款[招标人选取评标办法限制]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当采用合理低价法;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项目的路基、路面、桥隧工程可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的土建工程可采用综合评分法;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主要理由:结合现阶段招投标评标过程中的实际,建议由招标人自行选取评标办法,与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保持一致。
原第五十一条[实行暗标评审内容]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的,投标文件中技术文件应实行暗标评审,技术文件应独立装订,并按招标人要求统一编写格式,技术文件内容不得有任何投标企业名称、标识或暗示企业名称的文字或图片。
主要理由:与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保持一致。
(三)修改内容相应的条款
第三十三条[AA级信用等级使用]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与投标人的信用情况挂钩,评标办法中信用评分由交通运输部和海南省信用评价结果分别按30%和70%权重加权计算。
投标企业没有海南省信用评价结果的,如该企业在交通运输部有评价结果,则计算信用评分时其海南信用等级按交通运输部评价结果确定,但最高不超过A级;如该企业在交通运输部无评价结果,则计算信用评分时其交通运输部和海南省信用等级按注册地省级评价结果确定,但最高不超过A级;如该企业尚无交通运输部与注册地省级评价结果,且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均按A级认定;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认定。
对信用评级为D级的投标人,招标人可禁止其参与投标。对信用评价为AA级的投标人,招标人可设置最高比其他单位增加1个数量的投标和中标标段,减免50%履约保证金等优惠和奖励。对于信用评价为A级的投标人,招标人可设置减免25%履约保证金的优惠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代表的相应内容]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可以不派招标人代表。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包含勘察设计、施工等专家,总人数应当不少于9人。
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或省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一般应从省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
主要理由: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是否委派招标人代表。
第五十条[信用评分设置的要求]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试验检测招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进行评分,并设置不超过总分5%的信用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宜超过10%,评标价得分应当根据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偏离程度进行计算。
主要理由:根据招标文件范本内容要求,补充信用评分权重设置的内容。
第五十一条[信用评分设置的要求]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包括合理低价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依据评标基准价对评标价评分,并设置不超过总分1%的信用评分,按两者得分之和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技术能力、履约信誉等因素进行评分(其中履约信誉中设置不超过总分10%的信用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参与报价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3个。
综合评分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技术能力、财务能力、业绩、履约信誉等因素进行评分(其中履约信誉中设置不超过总分5%的信用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其中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的土建工程可采用综合评分法;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的,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应设置2个或以上随机系数。开标时,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随机系数。
主要理由:根据招标文件范本内容要求,补充信用评分权重设置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