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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服务指南》
2024-05-28 来源: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黔交建设〔2024〕28号

  各相关单位:

  为服务申请人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工作,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服务指南》,现予印发。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服务指南

  为服务申请人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工作,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条件>及<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专家技术评审工作程序>的通知》(交安监发〔2023〕140号,以下简称《等级条件及评审程序》),结合贵州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实际,制定本服务指南。本指南适用于贵州省公路工程乙级和丙级、桥梁隧道工程专项,水运工程材料类乙级和丙级、结构类乙级资质的申请、延续、变更等相关管理工作。

  一、资质办理条件

  按照《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法人。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具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详见附件1表1)。

  (三)拥有与申请资质相适应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详见附件1表2-1至表2-5)。

  (四)具备固定的质量检测场所,且环境条件满足质量检测要求(详见附件1表3)。

  (五)具有有效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资质申请材料

  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等级条件及评审程序》相关要求,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书(详见附件2附录1)。

  (二)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和设施、质量检测场所证明材料。

  检测人员劳动(聘用)合同,近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检测人员证书扫描件(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检测师或助理检测师证书);技术负责人配置说明(仅同时申请多个资质时提供);仪器设备设施的所有权证明(采购合同、发票扫描件)、检定/校准证书(主要仪器设备应不低于所申请资质等级必选仪器设备总量的40%);质量检测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检测用房产权证明,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低于5年),质量检测场所的平面布置图、各功能检测室的平面布置图及环境条件描述。

  (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提供现行有效且受控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受控质量检测标准、规范和规程文件清单;提交能证明质量检测水平的典型报告(包括委托单、报告及相关记录),典型报告应覆盖所有的质量检测项目且不少于质量检测项目必选参数的10%,其中桥梁、隧道和基坑及基桩等涉及结构安全的检测项目以及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合料等检测项目不少于必选参数的15%,新增参数典型报告不低于30%。

  三、资质办理流程

  (一)系统填报

  申请人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http://www.ttiis.cn)注册账号并登录,填报“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书”(申请资质延续的使用原注册账号),填报后请电话确认数据是否提交成功(联系人:刘仕茂,电话:0851-86510237)。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支队(以下简称“省交通质监执法支队”)对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同意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受理条件以及不在受理范围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或不予受理原因,申请人应通过系统及时关注受理状态。

  (二)专家技术评审

  1.省交通质监执法支队组织开展专家技术评审工作,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专家技术评审通知,明确技术评审的工作安排。

  2.技术评审专家组根据申请人所申请的专业、资质类别等级,按照专业覆盖的原则,由省交通质监执法支队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并符合回避要求。专家一般由3人及以上组成,设组长1名,实行组长负责制。

  3.专家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两个阶段,评审时间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该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4.专家组对申请人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按有关规定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一般为2天。

  5.专家技术评审完成后由组长负责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技术评审报告》(详见附件2附录3)和专家独立评分表一并提交至省交通质监执法支队。

  (三)许可决定

  1.省交通质监执法支队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异议处理完毕后,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评审结论。

  2.省交通运输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准予行政许可的,由省交通运输厅向申请人颁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不予行政许可的,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四)证书颁发与送达

  省交通运输厅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由正本和副本组成,资质有效期5年,全国范围内通用。

  四、资质延续

  检测机构有效期满拟继续从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当提前90个工作日按本指南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申请办理资质延续。

  申请资质延续的专家技术评审以专家组书面审查为主,但申请人存在《管理办法》中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款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以及许可机关认为需要核查情形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五、变更管理

  检测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检测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完成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变更,并提供变更信息相关证明材料。

  检测机构发生检测场所地址变更的,省交通质监执法支队应选派2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其他变更事项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检测机构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规定重新提交资质申请。

  六、其他

  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交通质监执法支队试验检测监督科,刘仕茂,电话:0851-86510237,邮箱:704006028@qq.com,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毕节路1号。

  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条件 .pdf

  附件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专家技术评审工作程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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