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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2024-07-03 来源: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为贯彻落实《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2024年6月29日,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山东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该《细则》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

  (一)《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发布

  2016年9月,交通运输部颁布《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7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第一部行业层面的公路造价管理规章制度,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从国家层面完善了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体系,确定了监管机制,明确要求要全力做好《办法》的推进实施工作。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找准着力点和突破方向,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加快公路造价管理体系建设,推动公路造价管理全覆盖。目前,全国已有17个省(市、区)出台了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

  (二)我省公路造价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2012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以第311号政府令发布了《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这个办法主要是针对建设口的,对交通口来讲相应的规定难以适用。2024年1月,省政府令第357号对《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了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工作,2015年11月,省厅印发《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鲁交建管〔2015〕105号),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和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文件于已2021年废止。

  (三)我省公路建设新模式、新形势的需要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迫切需要出台《细则》,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一是要使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在山东省更具实施性和操作性,需结合我省实际出台《细则》进行补充细化。二是针对我省公路建设市场造价管理制度依据不足,造价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管等情况和问题,迫切需要创新监管方式和制度设计。三是公路建设的投融资模式不断变化和公路工程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需要通过“信用监管”“社会公开”等方式加强造价监督管理。

  二、制定依据

  1.《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7号)。

  2.《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3.《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年交通部令第5号)。

  4.《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文件管理导则》(JTG 3810-2017)。

  另外,《细则》起草过程中,在造价确定与控制、监督管理等方面还适当参考了外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经验。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五章33条,分别为总则、造价依据、造价确定和控制、监督管理和附则。

  (一)建立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体系。《细则》明确,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从业单位自律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造价全过程控制、监督及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等制度,确保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明确各方造价管理职责。《细则》规定,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并明确了承担公路工程造价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建设单位承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勘察设计参编单位对各自编制的造价文件质量负责,由勘察设计牵头单位统一协调。

  (三)健全其他专业工程造价依据和材料价格发布机制。《细则》明确,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中未包含的专业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可以执行相应行业的造价依据。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定期调查采集、分析和发布公路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主要材料价格信息供有关单位编制公路工程造价文件时参考使用。

  (四)强化公路工程造价的全过程管理。《细则》规定,公路工程造价应当针对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工程规模、质量和安全、绿色环保、智慧建设等目标,结合地形、地貌以及与水利工程、铁路交叉等因素,按照相应的造价依据合理确定造价、有效控制投资。建设单位确定的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对应部分,编制的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文件应当包含详细的编制说明。同时,明确了国家重点公路工程项目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项目施工合同的工程量清单报送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结算办理时限,并在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提出结算审核意见。调整概算文件应当由原初步设计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五)明确造价执行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细则》明确,造价执行情况报告应当总体反映工程建设全过程主要阶段的造价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的工程概况、投融资方式、建设管理模式、概算执行情况、造价管控目标、措施、成效及体会,以及上级单位对本项目造价管理或者投资控制方面的考核评价情况等,并纳入建设单位的项目执行报告。

  (六)引领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发展方向。《细则》强调,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立项阶段编制的投资估算文件、设计阶段编制的概算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按照管理权限需报批的变更费用和调整概算文件、项目招标确定的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项目竣(交)工阶段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和工程决算文件等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省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可获取的材料,建设单位注明详细获取来源后可以不再提供。

  四、注意事项

  1.《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省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省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智慧监管服务系统)登录网址:http://119.148.161.116:8001。操作手册可在平台首页下载 。平台运维单位联系方式:付老师 18615239324; 魏老师 15762273410。

  2.《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发布公路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工作,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通过相应网站发布,并上传省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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