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高等级公路是指满足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01—97),采用高级路面结构(沥青砼路面、水泥砼路面)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部分二级公路。高等级公路的主要特点是:交通流量大、行车速度快、渠化程度高、桥涵等构造物多、公路设施比较齐全,全路段封闭或部分封闭。它们一般构成国家公路网主骨架,是国家公路
交通运输主动脉。
交通部和国家统计局从2000年开始,联合组织实施了第二次全国公路普查。据普查结果,到2001年底,全国公路通车总里程为169.8万公里,居世界第四位。其中,等级公路里程133.6万公里,占总里程的78.7%;二级及以上公路里程22.7万公里,占13.4%;有路面公路里程154.6万公里,占91%;高速公路通车里程为1.9万公里,已居世界第二位。按照规划,2010年我国将完成“五纵七横”的高等级公路建设,使高速公路总里程达到36200公里,初步形成规模效益。与高等级公路建设已取得的巨大成就及远景目标相比,我国高等级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却严重滞后,已不能适应我国公路事业高速发展的需要。
1、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特点与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公路养护管理的概念
公路养护是指为保持公路经常处于完好状态,防止其使用质量下降,并向公路使用者提供良好的服务所进行的作业。这里,公路养护管理特指公路建成投入使用后所进行的养护作业管理。国际道路会议常设协会(PIARC)于1983年建议,公路养护统一划分为日常养护、定期养护、特别养护和改善工程四类。公路养护管理的目的是充分实现公路的使用功能,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1.2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的特点
由于高等级公路设计标准、建设质量、运营方式与一般公路有很大不同,其养护管理工作主要有以下特点:
(1)实施养护作业的强制性。高等级公路在国家综合运输网络中所具有的地位及作用,决定了对高等级公路的养护应当是建立在法律法规基础上的强制性养护。
(2)养护对象的广泛性、全面性。高等级公路的养护对象:除道路、桥涵及沿线附属设施外,还包括交通工程设施、绿化环保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各个方面。
(3)养护作业方式的机动性与时效性。与一般公路养护相比,高等级公路的养护更要求快捷机动、实用高效,养护工艺、操作规程程序性强,养护作业实施时需特别设置交通安全管制区段。
(4)养护技术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高等级公路的养护除需要具备机械化、专业化外,还需不断探索和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
材料的使用。在养护检测手段上,需具备现代化综合检测设备,养护工作涉及的学科领域比较宽泛,科技含量高、技术工艺复杂。
(5)综合养护成本高、人员素质要求高。高等级公路养护对象自身价值高,为保持或恢复养护对象的使用功能和服务水平,必须付出高成本。从事养护的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对养护对象的技术构成十分熟悉,必须具备高素质。
(6)养护管理行为已上升为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必须树立服务观念、环保观念。
1.3我国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目前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高等级公路的建设发展异常迅猛,传统的、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验型养护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其发展要求,目前暴露出的问题集中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养护管理体制不顺。目前我国高等级公路的养护管理与一般公路的养护管理一样,大多仍采用事业型的管理体制,不能反映高等级公路社会化大生产的商品属性要求;养护经费来源仍采用拔款方式,不能适应高等级公路管理企业经营性要求,这些方面已严重影响了养护技术水平的提高与管理机制的创新。
(2)养护运行机制落后,“重建轻养”思想严重。对养护管理强制性要求,缺乏足够的认识及有效的法律约束,主要表现为对养护责任事故追究不力,监管不严,处罚过轻;对养护资金投入不足,对科技进步重视不够,尚未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3)缺少养护定额与规范。截止目前,针对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特点的全国性或地方性统一的养护定额与技术规范尚未出台,养护工程费支出缺乏严格的考量标准,随意性较大;养护质量的考核仍沿用一般公路养护的“好路率”指标,不能满足高等级公路全方位养护的客观要求。
(4)养护机械配套率不足,养护科技含量低。虽然一些地方,一些高等级公路配备了从国外引进的大功率综合性养护机械,但对机械适应能力差,对机械性能的开发严重不足,使用频率低,设备闲置浪费现象比较严重;大多养护作业仍采用传统的手工作坊式生产组织,对国外已有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只处在试验阶段,还没有大规模推广使用。
(5)养护管理人员总体素质普遍偏低。
上述问题造成了我国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技术落后,已严重制约了高等级公路安全、快捷、舒适、经济等性能的充分发挥,已形成我国公路事业发展的瓶颈。
2、国外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
国外高等级公路的养护管理,由于国情不同,差异很大,但管理目标却是一致的。这就是要保证高等级公路的高效运营,使巨额建设资金能够及时收回,并不断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美国美国国道网称为“州际与国防公路”(全部是高速公路),由联邦政府进行宏观管理,主要依照各个不同时期国会批准的法案,对州际高速公路、国家公路系统的建设活动进行资助与管理,具体的养护工作委托州及地方公路部门。公路养护不划分公路等级界限,按照AASHO养护手册,养护管理机构和养护作业机构的设置是按地理或行政区域划分的;对收费公路,其设置一般必须通过州议会特许经营立法,立法条款不仅包括了机构的设立、经营范围、期限,还对收取资金、使用资金、维修养护的责任做了详尽的规定。管理机构一般把养护工程承包给私人养护公司,按照AASHO出版的《成员组织现场承包养护概况》和《典型承包养护工程工作和各种范围及单位成本》规定,管理机构以业主的身份负责承包工程的谈判,并监督合同执行和验收工作。养护公司的组织充分考虑到养护现场的距离及许可的时间因素,在人员及装备配置上充分体现了技术密集型的特点。全部作业机械化,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技能涵盖了养护作业的各方面。
法国通过立法将高等级公路特许经营权授予公共事业机构持股的混合经济型公司,在国家规划、控制下负责高等级公路的建设、运营和养护工作。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法国有专门为公路养护服务的机械公司。机械公司按照法国《道路、机械、维修及航空基地章程》进行管理,配有各种施工机械,机械公司独立于公路管理部门和养护机构之外,以合同方式与养护部门建立联系。
日本日本高等级公路的建设、运营管理和养护工作,不是由政府直接组织实施的,而是由公共性组织——日本道路公团负责。公团对公路养护负有养护责任,具体养护工作由其设置的管理局下的管理事务所进行。养护资金按照日本《道路公团法》的规定编报养护资金计划,经政府建设大臣批准后执行。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国外发达国家的公路基本建设在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不久即基本完成,从20世纪60年代始,各国公路适用技术及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已逐步转向公路养护管理方面,公路养护的投入所占公路事业资金比重已远远超过公路建设。
通过分析和比较,国外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的特点可以归纳为法制化、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及养护作业方式的机械化等几个方面。按照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及高等级公路公益性商品的属性,这几个方面也应该是我国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发展努力的方向。
3、我国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发展对策
按照系统理论观点,公路养护管理是公路建设的延续和发展,对公路使用功能的发挥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随着国家公路网结构的日趋完善,养护管理在整个公路系统中的主导地位将逐渐建立起来。新形势下,对我国高等级公路养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目前已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站在战略发展的高度,集中精力,重点研究解决。
3.1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对策
养护管理体制是指养护管理权限划分及管理活动赖以进行的物质存在形式(包括养护管理机构设置、管理层级结构和人员配置)和一系列管理规则、秩序及规范所构成的制度体系。传统的,一般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在高等级公路事业发展初期,对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发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并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但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种计划经济属性下的管理体制,不符合当前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衷,也无法适应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发展的客观要求,现在已成为制约我国公路事业发展的瓶颈。为实现我国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体制的创新与突破,我们须着力于以下几个方面:
(1)顺应高等级公路发展趋势和产业特点,在建立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时优先考虑集中统一原则。集中是指领导权的集中,要求必须实施严格的分级管理;统一主要是指对高等级公路的养护管理要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调度。
(2)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大力培育并开放高等级公路养护市场,真正实现管养分离。实现养护管理用人机制和用工方式走向社会化,公路养护维修要面向建筑市场,通过招标选择施工队伍,建立养护工程的竞争机制,养护工程实现从计划任务形式向合同管理形式的转变,以适应高等级公路养护工程特点。
(3)建设专业化的养护队伍。只有人员精干、技术全面、训练有素、机械配套、安全措施完备的专业化养护队伍,才能完成高等级公路各种突发事故的抢修工作。
(4)实现养护工程的决策,由经验型向专家系统型的转变,养护质量评价标准从“好路率”指标向综合服务水平指标的转变。建立和完善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数据库,充分发挥路面管理信息系统(PMS)、桥梁管理信息系统(BMS)及养护维修工程专家决策系统的主导作用;采用国际通行的服务类行业星级评价标准,对高等级公路的使用能力与服务水平进行综合评价。
3.2养护管理法规体系建设对策
由于高等级公路的养护管理对国民经济发展,公众安全具有重大影响,政府必须加大立法与执法力度,对养护管理行为进行约束与规范,充分体现养护管理的强制性要求。
(1)按照《公路法》的条款内容,加快制订相关配套法规,完善法规的细则说明。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对高等级公路特许经营立法的成功经验,制订适合中国特色的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条例,使高等级公路公益性属性得到充分保障。
(2)加强政府对公路行业的监管力度。明确经营性公司只有在依法履行了养护、维修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才具有合法的收费、经营权力。养护的强制性通过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来实施或委托实施。中央政府要尽快组织制定相应的运营高等级公路的养护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规范,养护作业实行社会监理、政府监督。
(3)对新建高等级公路的设计与施工,明确规定有关养护管理方面的要求。强制设计中的养护管理技术储备,制定相应的公路养护方案,强调公路施工缺陷维修期施工单位养护的责任与义务,采用法律与经济手段进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