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第19号关于发布《公路隧道设计规范》 (JTG D70—2004)的
2014-09-09
《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 D70—2004)中第1.0.3、 1.0.5、1.0.6、 1.0.7、3.1.1、3.1.3、7.1.2、8.1.2、10.1.1、 15.1.1、15.1.2、16.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2002版中关于《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l026—90)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D70—2004)由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负责编制,规范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部,日常解释和管理工作由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负责。
请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函告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地址:重庆市南岸区五公里,邮政编码:400067),以便修订时参考。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