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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苏国萃:依法健全制度解决碍航问题
2015-03-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简称《航道法》)已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多年来一直关注内河航运发展的全国政协委员、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原副总工程师苏国萃非常高兴。“内河航运发展迎来了重大历史机遇,一定要加强宣传、深入贯彻《航道法》,杜绝破坏航道资源的现象发生。”他同时表示,对历史遗留的碍航问题,应尽快建立健全有效的通航设施管理体制。

        苏国萃认为,内河航运发展任重道远。“内河航运在综合交通运输方式中仍处于相对薄弱的地位,客观存在着对内河航运的重视不够、投入不足等问题。”他表示,现阶段必须加大航道的基础性建设投入力度。

        谈到碍航问题,十年如一日关注该问题的苏国萃一声叹息。“比如广西龙滩水电枢纽没有通航设施,从2005年开始我每年都就此事提交提案,至今没有解决。”他告诉记者,全国航道上的拦河建筑物共4186座,其中建有过船设施的仅有908座,能正常使用过船设施的更是只有621座。

        苏国萃建议,对于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已明确批复由水利水电部门投资兴建的通航设施,必须由投资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于情况复杂、责任模糊的通航设施应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他同时表示,应尽快建立健全有效的通航设施管理体制,明确管理部门,建立管理制度,通航设施原则上应统一由交通部门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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