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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改并公布施行
2015-04-02 
        根据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部分法规的决定,近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做了修改。《决定》中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改的具体内容为:删去第十七条第一项;并将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修改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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