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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运管物流局五项举措规范运管系统行政权力对行政滥作为亮“红灯”
2015-04-11 
        针对近期媒体曝光的多起交通运输部门和运管机构滥用行政权力,为部门或个人谋取利益,甚至违法乱纪的新闻,省运管物流局结合全省实际迅速行动,出台五项举措,进一步规范全省运管物流机构行政行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一是牢固树立法治思维。要求各级运管物流机构领导干部要带头加强理论学习,强化法治意识,切实做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行政权力纳入法治轨道,做到职权法定、依法履职,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要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强培训,提高运政执法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以“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为工作准则。

        二是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要求各地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州)级和县(市、区)级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2号)公布的目录清单执行,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审批,不得随意或以“红头文件”等方式增设行政审批条件和程序;不得在行政审批中违规收费;不得以加强管理为由,变相恢复已取消或上收已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是规范市场监管行为。严禁各级运管机构指定车辆维修、维护企业,不得将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作为路检路查项目,严禁利用车辆二级维护、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等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已由省局对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进行备案并向全省公布的,均可以提供营运客车和货车动态监控服务,市、县两级运管机构不得再次备案,不得以集中招标等形式指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更不得以提供第三方平台监管服务为由,向服务商收取监控服务费、平台建设费或保证金等。

        四是规范驾培行业管理。按照驾培管理相关法规和规章,应由县级运管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上级运管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和监督,但不得替代或违规干预,县级运管机构也不得委托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实施行政许可,搞有偿服务。在程序上,是否组织专家评审会审查申请材料真实性,由县级运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如要组织专家评审,对专家组成员要严格把关,严禁申请人等利益关系人参与专家评审,评审费按照规定由负责组织的运管机构承担,严禁违规向申请人收取或摊派评审费等费用。

        五是深入开展教育活动。要求各级运管物流机构开展以“两个一”为核心内容的学习教育活动,警醒运管物流工作人员严于律己,不闯“红灯”,不踩“边线”。要专题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收看安徽淮南运管处“权力寻租犯罪路”电视短片,强化警示教育。要组织一次大讨论,结合各单位工作实际,认真分析在驾培、维修检测、从业人员培训、城市公交、出租车、农村客运等行业管理和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安装、燃油补贴、站场(物流园区)建设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从源头上根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打掉权力寻租的空间,扎紧管权限权的制度“围栏”。对于运管物流机构的行政滥作为,要发现一起,严查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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