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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高速路建设敛财百余万元
2015-05-14 
   利用职务便利,在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多次收受施工单位贿赂,敛财101万元。近日,由福建省福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福州市渔平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林伟受贿案一审宣判:福清市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林伟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所退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福州市渔平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系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和福州市交通建设发展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经查,林伟于2008年10月至2009年12月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12月至2013年9月担任该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渔平高速总体建设,以及征地施工协调、工程进度款拨付、工程计量计价、工程变更审批、工程检查评比及质量监管、工程竣工结算等工作。任职期间,林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收受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某、项目经理伍某等10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01万元,并为他们在工程上给予帮助和照顾。林伟将所收钱款用于日常开支和投资。

   2013年8月,福州市纪委将此案移送福州市检察院办理。经福州市检察院指定管辖,福清市检察院于2013年9月17日对林伟立案侦查。

   一审宣判后,林伟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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