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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草案)》提请审议——创新规定保障应急车道顺畅
2015-05-20 
   5月18日举行的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草案)》提请大会审议。《条例(草案)》在通行费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应急管理措施、保障应急车道顺畅等方面有创新性规定。

   通行费收费标准或动态调整

   《条例(草案)》对高速公路执法管理部门、经营管理者、使用者的义务等进行了规定,并对高速公路信息发布、清障救援、服务区服务、缓堵保畅、服务质量与收费挂钩、超限超载治理等进行了明确。

   创新性地提出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是《条例(草案)》的一大亮点。其中提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应当根据高速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建设质量等因素计算确定,并提出高速公路车辆收费标准根据道路技术状况、运营服务质量等情况调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高速路经营管理者有保畅义务

   《条例(草案)》提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车辆通行畅通的义务,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排行车辆超过300米的,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采取应急管理措施,保证车辆通行畅通。同时规定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安装入口计重检测设施,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义务。

   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未采取应急管理措施,导致收费站车辆拥堵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明确何为“非紧急情况”

   为保障应急车道不被非法占用,《条例(草案)》将上位法较为笼统规定的“非紧急情况”进行进一步明确,明确提出除执行抢险救援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援车以及从事高速公路管理、养护活动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在非紧急情况下占用应急车道行驶或停车,并提出遇前方交通阻塞时,应当在行车道内等候或者依次通行,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不得驶入应急车道或者路肩。

   《条例(草案)》明确提出,若驾驶人在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或者违反车道行驶规定,占用小型客车道行驶的,或发生交通事故不按规定撤离现场的,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若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或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将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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