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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15-04-15 
        4月13日,江西省政府法制办对外发布《江西省公路条例(草案)》(下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草案》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4月28日之前将信函寄至: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330046)。《草案》中有哪些亮点?货运车辆: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车辆道路运输证。

        货运驾驶人: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原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道路货运经营者: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的10%,由道路运输管理原许可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治超从重处罚规定:被吊销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累计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和经营者终身不得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关于公路规建】

        建筑控制区违建处5万元以下罚款

        ①《草案》明确,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货物集散地、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其外缘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②村道建筑控制区不少于3米。乡道、村道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乡道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路面宽度不低于4.5米。村道建设标准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③现有国省道穿过城区路段改建时,可按靠城不进城的原则,避开城区另辟新线。

        ④公路改建或扩建工程施工阶段,需要封闭公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⑤除公路防护、养护、保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违反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搬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拆除,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关于高速公路】

        偷逃车辆通行费加收5倍应交费

        ①《草案》中还提出《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同时废止。这意味着现行《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内容已经融入完善到了《草案》。

        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行为处理:直接或通过中间人交换通行卡、倒卡或车辆号牌逃交少交通行费的;调换或者使用伪造高速公路通行凭证的;强行冲闯高速公路收费站的;假冒鲜活农产品运输、军警等法定免费车辆的;采取冲磅、跳磅、刹磅等各种非法方式妨碍正常计重的;干扰联网收费系统正常运行的;其他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

        ③对于偷逃车辆通行费行为,《草案》提出,对偷逃通行费车辆,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有权要求其补交当次及历史应交通行费,并加收5倍的应交通行费。通行费无法确定收费里程的,按照待交收费站与高速公路联网范围内最远入口站点收费里程补交并加收5倍车辆通行费。

        ④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对故意堵塞收费道口或强行冲闯收费站的车辆,可采取措施阻止其驶离,并将车辆拖至安全场所接受处理。

        【关于公路养护】

        未按规养护作业最高可罚1万元

        ①《草案》明确提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不依法或者不正当履行公路管理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作业的,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③《草案》明确,公路桥梁下方空间禁止非法占用。不得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违反该条款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公路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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