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速公路实施车型分类行业标准和货车完全计重收费的通告
2015-06-12
为确保完成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工作目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决定执行高速公路车型分类行业标准,并按行业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5〕492号)同步实施货车完全计重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5年6月26日零时起,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含委托高速公路代收的普通收费公路通行费次票)车型分类统一按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交通行业标准JT/T489-2003)执行(见附件)。车型分类调整后,省政府批准的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含委托高速公路代收的普通收费公路通行费次票)收费标准文件中的收费车辆车型分类标准按新规定执行。同时,为维持公路客运票价稳定,鼓励公共交通出行,对上升为四类车的40座以上大型客车实施降档收费,即按三类车收费。
二、按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精神,我省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完全计重收费与车型分类调整同步实施。完全计重收费即以实地测量的车货总重量为依据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不含委托高速公路代收的普通收费公路通行费次票),收费标准以元/吨·公里为单位。具体实施方案可查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众网站(www.gdcd.gov.cn),或直接到各相关收费站点索取。因称重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无法称重时,按附件中的车型分类收费。
附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交通行业标准JT/T489-2003)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2015年6月12日
实施车型分类行业标准和
货车完全计重收费政策解读
1.我省现行车型分类标准为什么与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不同?
答:我省高速公路建设起步早、发展快,开展联网收费管理也远早于其他省份。为进一步提高我省高速公路服务管理水平,推进实施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我省从1998年就开始研究统一高速公路收费车型分类标准。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及专家反复论证,我省确定了按轮数、轴数、轴距及车头高度等物理参数分类的车型分类标准,于2003年1月1日起在全省高速公路统一执行,为实现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提供了基础条件。
2003年4月,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贯彻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JT/T489-2003)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151号,下称“行业标准”)。行业标准与我省执行的车型分类标准存在较大区别,由于彼时我省刚刚完成对收费车型按物理参数分类的调整工作,为了避免政策频繁调整造成社会反响,交通运输部同意我省作为按车辆物理参数进行车型分类的试点地区,暂不执行行业标准。
2.为什么现在要按行业标准调整我省的车型分类?
答:2014年交通运输部下发了《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4〕64号),要求在2015年9月底前实施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联网收费,未按照行业标准实施车型分类的省份须按照行业标准提前启动车型分类调整工作。
3.按行业标准调整车型分类对我省高速公路收费有什么影响?
答:此次车型分类调整,我省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JT/T 489-2003)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15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按照车主和社会总体负担不增加的原则从严掌握。
车型分类调整后,客车收费水平基本持平,总体略有下调。大部分客车收费金额保持不变,但也有部分客车因车型归类的不同导致车型分类系数发生变动,会出现收费金额“有升有降”的情况。主要变化如下:
上升的有:车头高度小于1.3米,座位数大于或等于8的小轿车由原一类车上升为二类;40座及以上的大型客车由原三类车上升为四类。
下调的有:车头高度大于或等于1.3米的,但座位数小于7座的面包车和小型客车由原二类车下调为一类,单车收费额下降1/3;2轴6轮,10座及以上、19座以下的中型客车,19座大型客车由原三类车下调为二类,单车收费额下降1/4。
针对车主普遍关心的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收费问题,车型分类调整后,车头高度小于1.3米的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仍是一类车,收费保持不变;车头高度大于或等于1.3米的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由原二类车下调为一类,收费额将下降1/3。
货车同步实施完全计重收费,具体情况下文另述。
4.为什么按行业标准调整车型分类后要对40座以上大型客车实施降档收费?
答:按照我省现行物理参数车型分类标准,40座以上大型客车属于三类车;按照行业标准调整车型分类后,这部分车将上升为四类车,单车收费额将上涨50%。考虑到此类客车大部分属于营运客车,收费额上涨势必导致公路客运票价上涨。为维持公路客运票价稳定,鼓励公共交通出行,我省实施车型分类调整后对40座以上大型客车实施降档收费,即仍按三类车收费。
5.完全计重收费模式与我省现行组合式计重收费模式有什么不同?
答:我省当前实施的“车型+计重”的组合式计重收费模式,是对车辆正常装载部分(含超限30%以内)按车型分类进行收费,对超限30%以上部分才按重量进行加收。完全计重收费模式是以实地测量的车货总重量为依据,按规定的吨·公里收费标准计收通行费。
6.为什么我省要实施完全计重收费?
答: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都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5〕492号)要求实施完全计重收费。我省按照行业标准调整车型分类并接入全国ETC联网后,货车车型分类依据将从物理参数变为行驶证核定的吨位数,如果继续沿用组合式计重收费模式:一是不符合国家的统一标准和要求,也不利于实现全国ETC联网;二是计重收费模式与外省不同容易引起车主的不理解;三是大吨小标、虚假证件等问题可能重新出现;四是现场车型分类判断困难影响通行效率。因此,我省必须在按行业标准调整车型分类的同时,按照交通运输部指导意见实施完全计重收费。
7.我省货车实施完全计重收费的主要原则?
答:我省货车实施完全计重收费主要把握以下三条原则:
一是公平合理原则。使车辆的通行费支出与其对公路的磨损程度成正比关系,真正体现“多用路者多缴费、少用路者少缴费”的要求,引导车户标准装载,实现平等竞争,确保车辆在缴纳通行费上公平合理。
二是鼓励运输户合法装载原则。实行完全计重收费,充分体现鼓励合法运输、打击超限运输的目的,运用政策引导货运车辆发展,优化货运结构。
三是不增加社会总体负担原则。实行完全计重收费后应确保正常装载车辆总体收费水平与现行收费水平基本持平,不增加社会总体负担。
8.我省货车完全计重收费的基本费率是多少?如何确定的?
答:我省四车道高速公路基本费率为0.09元/吨·公里、六车道以上高速公路基本费率为0.12元/吨·公里,收费里程以省交通运输和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高速公路收费里程为准。虎门大桥、汕头海湾大桥、番禺大桥、黄埔大桥、惠州海湾大桥分别执行相应基本费率和收费里程。
以上基本费率是我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5〕492号)关于“不增加社会总体负担”的精神,参照外省经验,遵循在合法装载情况下收费水平基本持平的原则,选取部分时段全省所有高速公路出口车道货车流水数据进行同一收费水平的转换测算得出的。
9.我省完全计重收费对高速公路货车收费有什么影响?
答:实行完全计重收费后,货车收费水平也是基本持平,同样不可避免会出现“有升有降”的情况,主要表现在:按现行物理参数车型分类来看,在正常合法装载情况下,二、三类货车收费水平下降,一、四、五类货车收费水平上升。经抽取样本测算,六车道情况下,一、四、五类车分别上升3.3%、15.7%、12.1%,二、三类车则分别下降11.4%、10.8%。
为尽可能实现收费政策的平稳过渡,利用经济杠杆优化货运车辆结构,我省在交通运输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正常装载车辆的优惠范围,加大了对10~40吨正常装载的优惠力度,以鼓励国家推荐车型以及多轴大型车辆正常合法装载。
鉴于完全计重收费模式是依照交通运输部指导意见关于“多用路者多交钱、少用路者少交钱”的要求,遵循在合法装载情况下收费水平基本持平的原则,对实际测量的车货总重进行计费的,因此,对于不按规定装载的超限超载车辆来说,完全计重收费后收费水平会有大幅提升。为充分保证车主合法利益,保障交通运输安全,建议车主依法依规合法装载合法运输。
10.我省完全计重收费后对高速公路代收普通公路次票是如何收费的?
答:车型分类调整后,省政府批准的各高速公路代收次票收费标准文件中的收费车辆车型分类标准按新规定执行。为维持公路客运票价稳定,鼓励公共交通出行,对调整后上升为四类车的40座以上大型客车实施降档收费,即按三类车收费。货车代收普通公路次票不实行完全计重收费,而是跟客车一样根据车型分类按元/车·次收费。在高速公路出口需要司机配合出示行驶证以方便收费员确认车型。
11.计重收费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时如何收费?
答:一旦计重收费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将按《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03]和省政府批准的车型分类收费标准收费。如核定载重量12吨的货车,归类为四类车,将直接按照四类车对应的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12.实施完全计重收费后,车主对称重数据有质疑时如何处理?
答:完全计重收费是以实地测量的车货总重作为收费的依据,因此对于称重设备的准确性要求较高。为确保计量准确、可靠,维护业主和车主的合法权益,我省各高速公路收费站使用的称重设备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实施强制检定。为配合完全计重收费实施,要求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现行每年2次强检的基础上,错开时段每年追加2次自检,保证各收费车道的称重设备每年有4次(每季度1次)检定,并根据检定的情况及时维护、调校。
为尽可能避免纠纷,便于收费现场管理,对现场称重结果,一般不予以复称;考虑到计重设备的精度,所有计重收费车辆计重收费质量均按现场实际称重质量的97.5%确定。车主对称重数据有疑问的,可致电省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协会投诉(电话96998);对称重设备准确度有疑问的,可致电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电话12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