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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交通厅约谈工作制度
2015-07-15 
        为加强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推动交通运输各项工作落实,规范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正确行使权力,促进各单位(部门)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在工作中发现问题时,对未能全面、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或未认真执行相关制度规定、未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决策部署、未能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在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进行约见谈话,以进一步了解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要求,推进交通运输工作健康正常开展。

        第二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约谈对象的范围包括: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机关干部,厅直属二、三层单位处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约谈工作在厅党组的领导下,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由厅相关处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约谈时由厅领导主谈,相关处室领导参加。

        第四条约谈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约谈对象和内容。根据工作实际,重大事项的约谈对象和内容由厅党组研究决定,一般事项的约谈对象和内容可由厅党组成员提出。确定约谈对象和内容后,由厅领导指定负责组织实施约谈工作的业务处室(以下简称承办处室)。

        (二)通知约谈对象。承办处室应提前将约谈的内容、对象、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材料等事项通知约谈对象本人。

        (三)实施约谈。约谈时,主谈人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原因及内容,认真听取约谈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并向约谈对象提出整改的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约谈过程中,承办处室要做好约谈记录,约谈结束后交约谈对象签名确认。

        (四)汇总报告。约谈结束后,承办处室应形成约谈工作情况书面材料,及时向厅党组报告。约谈相关书面材料由承办处室保管,抄送一份至驻厅监察室备案。

        第五条约谈对象须于约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报送整改落实工作方案;整改落实工作完成后,须及时报送整改工作报告。

        第六条厅承办处室负责跟踪和监督约谈对象的整改落实工作,并及时向厅党组汇报。

        第七条对不及时落实约谈中提出的要求,不履行在约谈中做出承诺的,相关责任人员,将进行问责,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追究纪律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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