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2015-08-03
为适应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农村公路建设发展需要,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提升我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近日,省交通运输厅重新修订下发了《福建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利于各相关部门更好地了解政策,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现就《细则》出台背景、主要内容、适用范围、主要修订调整事项解读如下:
一、《细则》出台背景
为规范农村公路建设,2004年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福建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十多年来,《细则(试行)》对我省农村公路规范管理,提升工程质量起到重要作用,但已不能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有必要进行重新修订完善。主要体现在:一是2014年省政府印发了《关于促进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全面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省交通运输厅结合“四好”农村公路发展新要求,调整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及补助政策,并提出以规划为引领的“资金计划切块、项目地方确定、完工报省核销”新的项目管理体系,下放审批权限、提高效能、改进省级服务方式,全面下放农村公路的管理,进一步发挥地方管理积极性。这一新的管理体系必须相应的对原有建设管理制度进行重新修订。二是2004年出台的试行《细则》建立起来的省级主导建设管理(含建设目标、质量监控)的机制,弱化了地方主体职责,影响了地方积极性的发挥,即不符合农村公路地方为主的事权体系,也不符合当前简政放权、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有关精神,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三是近些年来,厅陆续配套出台了11份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制度文件,现阶段这些制度文件一部分内容可适用、一部分内容已不适用,地方反映较为繁杂凌乱,有必要重新梳理整合,方便管理。
二、《细则》主要内容
本《细则》以部、省等上位规章为依据,对设计管理、建设管理、验收管理、资金管理等地方负责事项只做一般性的原则规定,明确基本要求,其余内容着重放在核销管理等相关环节。主要内容包含:总则、建设标准与设计管理、建设管理、验收管理、省补资金核销、资金管理、奖惩、附则以及2个附件。
三、《细则》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申请省厅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不含专用公路;二是项目路线已列入全省农村公路网规划;三是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识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规范设计和建设;四是项目需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和验收。省厅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如2015年前的“镇镇有干线”计划项目按国省道建设项目政策管理。
四、《细则》主要的修订调整
(一)管理职责分工
农村公路项目由市县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包括实施项目的确定、建设质量的控制、工程验收等具体管理。省级只负责补助项目的符合性审核和质量举报查实等方面工作,取消省级质量抽检环节,改由设区市负责组织。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行业监管,其抽检结论为省级补助的依据。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市、县两级的设计审批及质量监督范围的职权划分由设区市(区)交通主管部门确定。
(二)建设标准
鼓励建设项目按规划建设标准建设或视需求适度超前建设,对双车道公路可不采取全路幅的形式。考虑全省的实际,对于交通需求不大、地形条件困难的路线,经设区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论证和批准后,允许县、乡、村道降级按“双车道四级、单车道四级、单车道全路幅3.5米宽”实施。
充分考虑沿线人口及交通需求,因地制宜提出拼宽改造方案,使得在有效改善通行通畅条件的同时实现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更好的适应农村公路建设需求。拼宽改造总体要求:拼宽部分新铺设的路面面层可采用原有路面同厚度、同强度设计,但路面抗折强度必须不低于4.0Mpa、厚度不少于18cm。
水泥路面厚度、强度要求
技术等级
路面厚度(cm)
路面强度(Mpa)
备注
二级及以上
≥22
≥4.5
三级公路
≥22
≥4.5
四级双车道
≥20
≥4.0
四级单车道(4.5米路基)
≥18
≥4.0
拼宽项目新铺路面
与原路面同厚,且≥18
与原路面同,且≥4.0
沿线设施建设要求更为明确。一是采用单车道标准建设时,必须按规范要求同步设置错车道;二是项目沿线的桥梁应同步建设、改造或加固;三是新建或改建农村公路项目,排水、防护、安保工程及公路附属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另外对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的,也明确了设计应符合现行《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
(三)设计与审批
《细则》要求所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均需由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包括采取简易设计项目。设计及审批管理区分较大项目(指:县道及含特大桥、大桥、隧道工程)与其余一般项目实行分类管理。简易设计项目可以采取多个项目打包的形式开展。
所有农村公路的建设项目需通过交通主管部门的审批,确保项目建设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对未经审批的项目不予养护登记。
(四)建设管理
本《细则》增加了“阳光工程、质量保证和标准化施工”等要求。一是农村公路建设应坚持推行“阳光工程”制度,将农村公路建设实施过程向社会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弥补农村公路技术管理力量薄弱的不足;二是对县道及含特大桥、大桥、隧道工程等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要求积极推行标准化建设。三是要求大力实行近年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取得较好效果的管理措施,如构件集中预制、路面7日预取芯等;推行水泥混凝土路面强制搅拌、三辊轴施工工艺,提升路面质量和舒适性;四是明确了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切实保障业主和施工方的利益;五是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及时通过农村公路计划管理系统填报本辖区农村公路当月建设进度。
(五)验收管理
《细则》对验收管理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补充:一是明确要求三级及以上公路项目验收应由设计单位进行技术标准复核,确保达到设计标准要求;二是项目验收时,要求实行路况登记,并录入计划管理系统,完善丰富公路基础数据库信息。县道需采集平曲线、纵曲线、纵坡、横断面、路基防护、路基排水、路面结构、桥梁概况、涵洞概况、隧道概况、公路渡口、安全设施(护栏、标线)、沿线地下设施等信息;乡、村道可只采集纵坡、路基排水、路面结构、桥梁概况、涵洞概况、隧道概况、公路渡口、安全设施(护栏、标线)等信息。三是项目验收时按省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登记规定(试行)》要求进行养护登记,落实管养单位,确保养护责任落实。
(六)省补核销管理
为缓解地方建设资金压力,省补资金实行预拨制度,省级每半年度组织一次核销。《细则》规定设区市对各县申请省补的项目抽查比例不低于拟核销规模的30%,抽查可采取取芯和外观相结合方式,并根据现场抽检结果以县为单位计算抽检达标率报请核销省级补助。
对核销项目存在路线走向、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质量等与核销结论明显不符,省级查实后收回该项目全部省补资金、对该县(市、区)次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省补上限标准下浮10%,并给予全省通报,对项目所在设区市(区)年度绩效考核农村公路建设项零分,并视情核减该设区市(区)次年度基础切块金额。
(七)核销抽检标准
《细则》的抽检标准中对以下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补充修改:一是内业规范检查增加了复核路况登记信息是否准确的要求;二是对路面及断面布置达不到规范基本要求或路线上桥梁未同步建设改造,形成宽路窄桥情况,调整为扣减对应不达标路段或桥梁长度规模省补。三是增加了水泥路面灌缝要求,对未灌缝或较大范围内存在脱落、缺损、不饱满等缺陷扣减相应路段规模的2%省补。四是增加了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涵洞的,每1处扣减50米省级补助;边沟设置达不到基本要求,提高扣减比例,扣减对应路段单边规模的10%的省级补助。五是增加了错车道、指示标志、养护公示牌、中桥以上桥梁信息公示牌等管理设施设置不规范的扣减标准。六是补充了沥青路面的取芯质量评定标准。
五、《细则》出台后现有管理文件取消或保留
(一)取消执行的制度文件8份,主要有:《福建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闽交建〔2004〕30号)、《福建省农村公路建设省级抽检工作规定》(闽交建〔2007〕25号)、《关于调整完善农村公路省级抽检核查标准的通知》(闽交建〔2008〕124号)、《农村公路验收管理试行办法》(闽交建〔2008〕15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晋级建设项目实施及管理工作的通知》(闽交建〔2009〕186号)、《关于印发农村公路“上衔下延”项目省补标准的通知》(闽交计〔2008〕30号)、《关于调整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制度》(闽交建〔2008〕64号)和《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省级抽检工作规则的通知》(闽交建〔2008〕125号)。
(二)保留继续执行的制度文件3份:《福建省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标准实施要点》(闽交建〔2006〕122号)中对边坡、防护、边沟、路面、安全设施、桥涵及单车道4.5米路线的断面布置、路面功能化等规定仍需执行,由于该《实施要点》篇幅较多,为此单独保留。另《关于印发世行贷款福建公路项目Ⅲ农村公路实施管理办法》(闽交世行〔2006〕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世行贷款农村公路项目申报资料的通知》(闽交世行〔2007〕1号),因世行Ⅳ项目仍需参照执行。2015年世行贷款协议完成后该2个文件取消。
六、其他
因本《细则》对由地方负责事项只做一般性的原则规定,因此设区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管理情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之前省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