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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建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2016-10-17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进一步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网约车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与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出行,关系社会稳定大局。近两年来,我省网约车发展迅猛,有效满足了人民群众高品质、个性化出行需求。国家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我省出租汽车行业迎来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的关键期。各地要充分认识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本着思想早发动、工作早安排、载体早搭建的工作思路,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分解任务,建立多方联合工作机制,积极稳妥做好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求。

        二、细化任务,落实网约车管理部门职责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有序发展网约车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强化“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管理车辆与驾驶员”的管理模式,有效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切实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出行服务。

        (一)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许可条件

        各地要根据《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完善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的行政许可条件。

        1.细化网约车平台公司许可条件。加强网约车平台市场准入管理,明确企业责任主体,加大对企业法人的扶持力度,鼓励、引导平台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在我省设立企业法人机构(已取得本省巡游车经营资格的除外),在服务所在设区市设立分支机构(已设立法人机构的除外),并具有相应服务能力。工商部门要做好网约车平台公司设立及经营登记等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网约车平台线下能力认定、经营许可及资格认定工作。通信部门要制定网约车线上能力的审核认定、备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等管理细则。

        2.细化网约车辆许可条件。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不断提升车辆档次和乘车体验。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该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二手车应符合相应标准和要求。具体标准和运营要求由各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确定。

        3.细化网约车驾驶员许可条件。根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许可条件的规定,进一步细化网约车驾驶员年龄、不良记录等条件,从源头保证驾驶员队伍素质,保障网约车运营安全。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列入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不良记录的驾驶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网约车经营。具体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优化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效能

        各地要优化网约车许可事项的行政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长效考评机制,强化行政审批问责,切实提高服务效能。

        1.优化审批流程。抓紧协调网约车许可事项进入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制定网约车许可工作规范,明确许可工作流程,细化申报材料清单,缩短许可工作时限。加强对网约车许可事项的指导和监督,切实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制定完善网约车驾驶员考试考核基础题库,并向社会公开;要进一步简化考核环节,缩短考试等候时间,探索建立统一便捷的考试预约服务平台,为申请人提供分时段、分场次、便民高效的考试服务。

        2.提升服务效能。按照简政放权、便民高效、提速规范的原则,为网约车发展提供文明、规范、优质、高效的行政服务。鼓励各地对网约车运输证发放实行备案制,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依据规定条件对申请接入平台的车辆进行审核,将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向许可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各城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已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类别的从业资格证,且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交通运输部门可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三)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品质

        各地要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切实履行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和服务品质。

        1.完善运价机制。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优化网约车运价形成机制和运价结构。我省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网约车经营者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网约车不得享受国家燃油补助。价格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实行明码标价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2.规范市场竞争。切实规范网约车平台公司竞争行为,严厉打击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乘客合法权益。工商、价格部门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质监部门对计程计时进行源头监管,加强网约车计量计程方式的调查研究和计量监管。

        3.加强预付消费监管。为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加强网约车平台公司预收资金管理,强化预付业务备案、资金存管、履约保证保险制度落实,切实防止变相融资、非法集资等行为。人民银行应依法对银行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服务、预付消费业务进行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4.加强服务质量管理。鼓励、引导网约车平台公司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提供高品质服务。交通运输部门应定期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资料、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应联合发改、工商等部门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工商部门应加强信用管理,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

        (四)构建退出机制,明晰报废标准

        1.构建市场退出机制。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的市场退出标准,实行严格的市场退出机制。交通运输、通信、工商、网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对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撤销或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2.明确网约车报废标准。明确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具体规定,为网约车退出运营提供便利,促进车辆资源的有效配置。结合我省实际,网约车报废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保部令2012年第12号)执行,不另行制定报废标准。网约车未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经安全和环保检测合格后,可转成社会车辆进行使用,公安部门应为车辆变更登记提供服务。

        (五)强化信息管理,推动信息共享

        1.强化网约车信息安全管理。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加强数据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数据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按规定存储有关信息,不得违规采用使用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公安、网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通信、公安、网信部门应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集、存储、处理和使用相关信息的平台公司,并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平台公司进行处置。

        2.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动跨部门信息沟通共享、信用信息联合披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建立统一、开放的数据交换与共享协议,相互开放端口,促进信息互联互通互认,提供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准入资格等信息查询服务,尽快实现相关数据共享。

        (六)创新监管方式,加强联合监管

        各地要创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监管方式,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以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为支撑,以监控管理、服务考评等功能为途径,以政企信息交换、信用信息公示为手段,搭建信息化监管平台,构建精准化、全程化监管体系,进一步提高行业透明度。要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网信部门应加强舆情监测、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交通运输部门应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公安部门应配合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做好网约车车辆、驾驶员信息登记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

        (七)重视职业培训,增强队伍素质

        各地要高度重视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队伍素质提升,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开展驾驶员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资质审核和证件核发工作,督促教育培训落实到位。行业协会应组织开展网约车驾驶员业务培训、学习教育等活动,建立网约车平台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三、加强领导,确保网约车管理顺利实施

        (八)落实主体责任,形成部门合力

        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工作,统筹协调各级各部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推动当地网约车的规范发展。交通运输、通信、公安、商务、工商、质监、网信等相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加强网约车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建立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强化工作督查和效能问责。

        (九)开展宣贯培训,保障推进有力

        城市人民政府要全面深入贯彻国务院、国家部委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出租汽车改革、规范网约车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分层次、分批次的宣贯培训,认真开展动员部署,统一思想认识,确保改革精神落地。要积极沟通网约车企业负责人,确保将改革精神传达到辖区每家网约车企业。要畅通沟通渠道,广泛听取企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最大程度地凝聚共识。

        (十)稳妥有序实施,确保安定稳定

        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维护行业安定稳定的主体责任,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机制,务必做到“三个确保”。确保不发生大规模的停运、罢运和极端冲突事件,维护正常的市场营运秩序;确保不发生大规模的司机聚集、上访事件,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确保网上不发生大规模的传谣、信谣的恶性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依法依规及时排查化解不稳定因素,严肃处置借网约车管理之名煽动闹事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行业和社会安定稳定。

        (十一)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舆论氛围

        城市人民政府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广播等媒体以及新闻通气会等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宣传活动,加强舆论引导,强化社会沟通,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群众关切,引导各方预期。要关注舆情,及时澄清不实的信息,防止误读错读和负面炒作,为规范网约车管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建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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