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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2017-02-20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于2016年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发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并于2016年12月10日起施行。为便于理解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修改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试验检测是控制和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必要手段。科学准确的试验检测数据是评判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控制和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也是各类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和参建各方的广泛共识和普遍做法。为保证试验检测工作规范开展,不断提升试验检测综合能力,交通运输部于2005年颁布实施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极大地促进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近年来,国家十分重视检验检测工作,先后出台了多项举措,激发检验检测市场活力,推动检验检测整体能力水平快速提升。《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许可事项后,人社部与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明确设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为此,《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原交通部2005年第12号)关于管理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的条款亟待修改,同时,有关试验检测管理方法也面临调整,以便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提升检验检测行业整体水平的精神。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对涉及管理机构的条款作了修改。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将“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质监总站”修改为“部质量监督机构”;“省站”修改为“省级交通质监机构”。

        (二)对有关试验检测人员需经“考试合格”、“注销考试合格证书”等准入管理的相关内容作了删除或修改;对试验检测人员职业资格按水平评价类划分要求进行了重新划分,即“试验检测工程师”修改为“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员”修改为“助理试验检测师”。

        (三)对试验检测机构的管理方式作了局部调整。删除涉及“检测机构可以申请增加上一等级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严格了等级管理。

        (四)删除关于收榷等级证书》工本费的规定,明确规定“等级评定不得收费,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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