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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提升农村公路工程质量耐久性行动方案(2018—2020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18-08-17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提升农村公路工程质量耐久性行动方案(2018—2020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提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水平,部组织修订了《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时,为推动该办法落地,部组织起草了《提升农村公路工程质量耐久性行动方案(2018—2020年)(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18年8月27日前将书面意见反溃

        联系人: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宋轶骏;电话:010-65293792;传真:010-65292776,邮箱:gongluchu@mot.gov.cn。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8年8月13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安全可靠,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各地农村公路建设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质量原则】加强党对农村公路质量工作领导,健全质量工作体制机制,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

        农村公路质量责任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确定。

        第四条【行业职责】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质量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质量统筹和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管理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农村公路质量负责,负责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质量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质量责任】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项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七条【事故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工程的质量问题、质量缺陷、质量事故等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八条【创新模式】积极推行采用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鼓励实行“建养一体化”建设模式,加强农村公路全寿命周期质量管理。

        第九条【现代工程管理】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鼓励推行集约化建设、标准化施工、工厂化生产、信息化管理,鼓励小型构件商品化,推进农村公路现代工程管理。第二章质量责任

        第十条【项目业主】农村公路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项目业主对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负总责,应当制定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目标,落实专人负责质量管理,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加强对关键人员、施工设备等合同履约管理,组织开展质量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质量问题。

        第十一条【合同管理】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业主应当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签订合同,按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安全条款,并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对农村公路勘察设计质量负主体责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加强勘察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和后续服务工作,并在交工验收前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对农村公路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规范(规程)和施工方案施工,加强过程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加强技术交底和岗位培训,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技术档案。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对农村公路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按要求开展质量评定工作,在项目交工验收前向项目业主提交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由项目业主组织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成立监理组,履行监理职责。

        第十五条【现场检测】施工单位必须开展施工质量检测工作,可通过设立工地试验室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等级检测机构实施。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对施工自检结果进行抽检复核或见证抽检。

        第十六条【检测资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竣工检测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能力等级并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承担。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规程开展检测工作,对检测数据及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应当重视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督促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按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档案资料,建立完整的工程档案。第三章质量监管

        第十八条【监管机制】各级交通运输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履行农村公路质量监管职责,建立完善上下协调、控制有效、覆盖全面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机制,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

        第十九条【省级职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部、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政策,组织开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督导、抽查和考核,协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指导各地加强农村公路质量监管,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二十条【市县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全面履行农村公路质量监管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政策,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质量监管工作要点,落实专人负责质量监管工作,开展质量监督检查,规范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加强农村公路质量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组织工程项目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监督机构】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工作,明确质量监管范围和职责,按照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检查可采用巡视检查、突击检查、专项督查和双随机等方式,重点加强参建单位执行质量法规规章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情况、参建单位关键人及关键设备到位情况、影响工程安全耐久的关键部位和关键指标、试验检测工作和工程档案等抽检抽查。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质量检测工作,通过组建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加强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抽检。

        倡导能力等级高的检测机构对服务于农村公路监督抽检的检测机构开展技术帮扶,提升基层监督检测能力水平。

        第二十四条【群众监督】鼓励聘请技术专家、组织当地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和工程验收。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群众质量监督员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积极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将群众质量监督员纳入公益性岗位。

        第二十五条【约谈督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工程质量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对农村公路质量问题频发、质量形势严峻的地区,或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项目,开展质量约谈或挂牌督办,督促落实质量责任。第四章质量管控要点

        第二十六条【基本要求】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并针对农村公路特点和突出问题,加强质量关键环节的把控。

        第二十七条【专项设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加强沿线地质调查勘测和老路结构技术评价,针对质量薄弱环节开展专项设计。对于老路改造或加宽项目、特殊地质和水文条件的路基和桥涵结构、地质地形限制路段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等,应当开展专项设计,明确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工程耐久和安全。

        第二十八条【开工审查】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严格开工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主要技术管理人员不到位、机械设备不满足施工要求、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行施工。

        第二十九条【材料检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原材料及混凝土质量控制,严格水泥、钢材、沥青、砂石等原材料进场检验以及混凝土配合比的检查。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首件工程】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实行首件工程制。施工单位应当通过首件工程,完善施工工艺,确定施工技术参数和质量控制措施,严格技术交底制度,确保工程质量技术要点交底到一线人员。

        第三十一条【质量公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质量信息,除公开参建单位、质量监督负责人和联系方式外,还应当公开质量目标、主要原材料及混凝土配合比、主要施工工艺、关键质量指标等质量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工程验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严格工程质量验收,路基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路面施工,路面基层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面层施工,预制梁、现浇梁、桩基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步施工,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未经整改验收合格的不得进行项目验收,项目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不得验收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质量考核】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农村公路质量管理考核制度,重点加强对市县质量监管机制运行及履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状况、项目验收工作等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与各地农村公路项目安排、资金补助、“四好农村公路”示范县创建工作等相挂钩。

        第三十四条【信用评价】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从业单位诚信档案,及时公开信用信息,推动质量信用评价结果在市场准入、招投标中的应用。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交通部发布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交质监发〔2004〕370号)同时废止。

        提升农村公路工程质量耐久性行动方案(2018—2020年)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党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按照交通运输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和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要求,提升农村公路工程质量耐久性,服务打赢三年脱贫攻坚战、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服务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交通强国、质量强国战略为统领,以建设“四好农村路”为总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影响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耐久性的突出问题,将质量耐久性理念贯穿到农村公路建设全过程,大力提升农村公路质量管理能力,建成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安全可靠的农村公路。

        (二)行动目标。

        力争到2020年,农村公路实体质量和安全保障水平普遍提升,设计使用周期内质量耐久性、抗灾能力得到加强,油返砂、畅返不畅、危桥多、排水及安防设施不完善等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农村公路质量通病治理取得实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及技术措施,专群结合的质量管养机制逐步形成,农民群众参与感、获得感和安全感不断提升。

        二、工作任务

        (一)大力提升质量把控能力。

        1.严把设计关。农村公路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文件要突出质量耐久性内容,明确工程合理使用周期,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路技术等级和适当提高结构工程抗灾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或有关设计单位对关键技术方案和主要技术指标进行审核把关,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2.严把开工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农村公路项目开工条件,必须做到“四个不开工”,即资金不落实的不开工,施工设备和技术管理人员不到位的不开工,没有设计图纸的不开工,没有技术交底的不开工。

        3.严把公示关。农村公路项目要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质量管理信息,包括工程主要内容及质量目标,主要原材料质量、厚度、宽度、混凝土配合比等主要质量指标,从业单位质量负责人和联系方式,质量监督单位及监督负责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质量管理信息公开情况的督导检查力度。

        4.严把技术交底关。设计、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技术交底制度,农村公路项目业主应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等开展设计交底,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逐级施工技术交底,要交底到操作人员,交底记录齐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交底情况开展不定期开展抽查。

        5.严把原材料质量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从业单位加强原材料抽检,特别是影响到结构强度的钢筋、水泥等关键原材料的进场把关,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6.严把验收关。项目业主要组织有关单位严把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结构物、安全防护设施等工程验收关。路基工程质量验收要对弯沉、压实度、宽度等关键指标进行复测。路面工程质量验收要对路面厚度、宽度、强度等指标进行检测。桥梁工程要对混凝土强度、钢筋位置等指标进行检测。隧道工程要对混凝土强度、厚度、锚杆长度和间距、钢支撑安装间距等指标进行检测。对涉及结构质量安全的关键性指标不满足要求的,必须返工处理。未组织竣(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农村公路,不得交付使用。验收过程中,发现质量缺陷的,施工单位必须限期完成整改,限期未整改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并向社会公开。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应将农村公路项目验收总体情况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7.严把考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质量管理考核制度,并作为“四好农村路”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与各地农村公路项目安排、资金补助、“四好农村路”示范县评选创建等相挂钩;对采用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在质量管理上有创新措施的、质量成效较为突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在考核上给予提高考核权重,加大补助力度,给予支持。

        8.严把信用关。地级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质量信用档案,实行质量信用管理,将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结果与招投标管理形成关联机制,对在农村公路、扶贫项目中偷工减料、弄虚作假、层层转包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大力提升项目监管能力。

        1.创新项目管理方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推动工程项目管理创新,打破传统管理模式,整合项目资源,积极推行区域内工程项目打捆招投标,鼓励实施设计施工总承包、专业管理的代建制。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发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专业管理+群众监督的作用,降低管理成本。同时,做好养护衔接。

        2.优选施工队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业主要依法严格选择报价合理、实力强、信誉好、有经验的施工单位,依法严格落实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同时,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对转包违法分包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履约能力差的施工单位,纳入信用管理。

        3.建立健全质量问题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盛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的质量问题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对质量问题频发的、质量形势严峻的县,或者质量问题十分突出的工程项目,组织开展约谈或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开。

        (三)大力提升质量管理人员素质。

        1.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从业单位要明确相应质量责任人,明确其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的质量责任,建档立案备查,对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要严格实行责任倒查。

        2.建立专家库。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本地区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专家库,组织专家及时总结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与技术经验,指导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农村公路建设,解决农村公路质量问题。

        3.加强施工单位一线人员培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从业单位开展内部培训,了解、掌握质量控制要点、方式和工作程序,提升一线人员的操作技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从业单位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4.加强质量监管人员培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教育,及时宣贯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提高质量监管人员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

        (四)大力提升质量监督检测能力。

        1.加强监管检测能力建设。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整合本地区的检测力量,满足农村公路质量监管检测需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组织本地区具备甲级或乙级资格能力的试验检测机构,帮扶能力不足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检测工作。

        2.推行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协助开展工程质量鉴定和日常的监管检测工作。

        (五)大力提升工程实体质量耐久性。

        1.路基工程。路基施工必须分层填筑,分层碾压。压实度、弯沉指标必须满足要求。按照设计要求设置排水设施。

        2.路面工程。沥青路面施工严格控制沥青砼出尝摊铺、碾压的温度。面层施工无明显的轮迹、松散、离析、裂缝等缺陷。路面厚度、宽度、油石比指标必须满足要求。基层和水泥砼路面厚度、宽度、强度指标必须满足要求。

        3.桥梁工程。水泥砼外观无过量气泡、水纹、无明显色差,养生规范,张拉及灌浆工艺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强度、几何尺寸、受力筋位置和钢筋保护层厚度指标必须满足要求。

        4.隧道工程。合理确定开挖方案,监控量测及时有效,仰拱开挖到位,二衬与掌子面步距符合要求。初期支护和衬砌厚度、强度、锚杆间距和长度、钢支撑安装间距指标必须满足要求。

        5.生命安全防护工程。波形梁护栏的波形板、立柱壁厚度及镀(涂)层厚度、立柱埋置深度,钢护栏横梁中心高度指标必须满足要求。砼防撞护栏的强度、结构尺寸必须满足要求。

        三、行动安排

        (一)动员部署(2018年10月)。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2018年10月31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

        (二)组织实施(2018年11月—2020年6月)。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统筹兼顾、先行试点、全面推进原则精心组织实施,行动期间,各地应不定期组织现场会、交流会,开展交叉检查,加强阶段性总结,及时解决质量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三)总结推广(2020年7月—2020年12月)。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深入分析问题及原因,研究提出改进工作措施和建议,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对提升行动中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细化举措。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完善提升农村公路质量耐久性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主要领导亲自抓,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动态跟踪机制,加强监督考评,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监管,积极推进。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大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力度。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检查,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全面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检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对本地区所有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开展一次全覆盖监督检查。

        (三)及时总结,全面推广。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提炼经验,推广有效举措,适时召开一次全省的提升农村公路质量耐久性的现场会,推广成熟经验,对提升农村公路质量耐久性工作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部将在各省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建立长效机制。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应将提升农村公路质量耐久性的工作总结材料报至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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