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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域(郊)铁路专项规划(2019—2035年)获批复
2020-12-18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市域(郊)铁路专项规划(2019—2035年)的批复

  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

  《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关于报审天津市市域(郊)铁路专项规划(20192035年)的请示》(津规资总报〔202029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天津市市域(郊)铁路专项规划(2019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全面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完善综合轨道交通网络层次体系,满足“津城”和“滨城”及城市远郊地区间中长距离快速出行需求,对于塑造天津市“一市双城多节点”的市域城镇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规划》与北京市、河北省等相邻地区规划的衔接,积极推进“轨道上的京津冀”建设,建立与北京城市副中心、河北省廊坊市等地区便捷快速的轨道交通联系。

  三、按照《规划》严格控制轨道控制线内的开发建设,严格控制市域(郊)铁路车站、换乘枢纽、车辆段、停车场等设施用地,通过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等方式,促进市域(郊)铁路和城市土地的一体化发展。

  四、注重市域(郊)铁路与其他交通方式的高效换乘衔接,结合站场的综合开发建设,形成市域(郊)铁路、城市轨道、干线及城际铁路以及常规公交、出租车、自行车等多种交通方式高效衔接的一体化换乘枢纽

  五、统筹市域(郊)铁路和轨道交通近期建设,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和时序。

  六、《规划》是本市市域(郊)铁路规划、建设的基本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各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严格按照《规划》的要求进行市域(郊)铁路线路和设施的控制和预留,加强规划管理和监督,严格控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保证市域(郊)铁路网按照规划顺利实施。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要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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