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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建委对11家企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
2020-12-21 来源:北京住建委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工程安全治理现代化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日常监督、专项执法、巡回抽查及“四不两直”突击执法抽查等形式,持续加大本市在施建设工程安全执法抽查工作力度。从抽查结果看,大部分受检工程参建单位能够认真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并落实各项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保证体系运转正常。但是也暴露出部分受检工程参建单位仍存在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管理行为不规范,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安全隐患问题典型案例处理及处罚情况

  (一)重庆迈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施工的某项目模架及超限模板支撑工程,B楼B-T~B-U/B-2~B-5轴和B-T~B-U/B-5~B-6轴首层顶板、梁模板支撑架搭设高度分别为23.98米和13.5米,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施工中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进行搭设,与专项施工方案中“高支模支撑体系采用轮扣式模板支撑架进行搭设”的要求不符,分包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部令”)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37号部令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京建法〔2019〕8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给予重庆迈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处12500元罚款,并对责任人员处1500元罚款。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适用程序的通知》(京建发〔2018〕413号,以下简称“413号文”)的规定,将本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重庆迈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议其对重庆迈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处罚。

  (二)北京欣雅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施工的某项目盘扣式脚手架工程,D楼3350车间B区首层顶板、梁混凝土(1-10)-(1-17)/(1-D)-(1-K)轴使用的盘扣式模板支撑架搭设高度22.5米,搭设跨度34米,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中该部位的盘扣式模板支撑架与周围的12根柱子均未进行抱柱连接,与专项施工方案中“支撑架体与结构柱采用抱柱固定增强支撑架体的稳定性”的要求不符。分包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违反了37号部令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37号部令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及裁量基准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给予北京欣雅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处12500元罚款,并对责任人员处1500元罚款。同时,实施暂扣北京欣雅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处罚。

  (三)湖南慧盛模板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分包施工的1#住宅楼等12项(11#住宅楼、15#-16#住宅楼及4号地下车库)、17#养老设施楼及20#托幼主楼等2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属于危大工程范围。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11#住宅楼二段17个机位中8个机位安装了2个附墙支座,三段15个机位中7个机位安装了2个附墙支座,与专项施工方案中“每个机位处竖向不少于3个附墙支座”的要求不符;二是11#住宅楼二、三段,10层阳台机位4个斜支撑其中2个采用一根6.3#槽钢与附墙支座固定,另2个虽使用了两根6.3#槽钢,但槽钢上端都固定在附墙支座中部,与专项施工方案中“斜支撑采用两根6.3#槽钢,且槽钢上端分别固定在附墙支座两侧”的要求不符;三是11#住宅楼二段10层南侧空调板位置的61#机位斜支撑采用一根6.3#槽钢,且槽钢下端未与结构墙体固定,北侧空调板位置的45#机位槽钢挑梁与结构固定处两个螺栓孔只安装了一根螺杆,与专项施工方案中“空调板位置挑梁采用两根M30螺杆与结构墙体固定,斜支撑采用两根6.3#槽钢与结构墙体固定”的要求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37号部令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37号部令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及裁量基准的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给予湖南慧盛模板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处20000元的罚款,并对责任人员处3000元的罚款。按照413号文的规定将本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湖南慧盛模板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议其对湖南慧盛模板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处罚。

  (四)北京万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包施工的1号住宅楼等8项(通州区河畔家园居住、配套公建及商业等非配套公建项目)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属于危大工程范围。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楼使用的WF-06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全部49个机位的防坠挂座均未与结构安装固定,与专项施工方案中“防坠系统由固定在建筑结构上层的防坠挂座、防坠吊杆和防坠器组成”的要求不符。二是2#楼14层1段安装的CL-13电动提升出料平台仅有一个失效的防坠落装置、2#楼14层2段CL-13电动提升出料平台未安装防坠落装置,与专项施工方案中“出料平台的每个防坠装置与导向座设计为一体”的要求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37号部令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37号部令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及裁量基准的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给予北京万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处25000元的罚款,并对责任人员处4000元的罚款。同时,实施暂扣北京万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处罚。

  (五)北京天宇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包施工的D1住宅等9项(大兴区庞各庄镇隆盛园住宅小区二期D区项目)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属于危大工程范围。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登记编号为京DX-S51520的施工升降机,由上至下的6道附墙架均采用Ⅱ型A附墙架,与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中“附墙架应选用Ⅱ型B”的要求不符;二是其中4道附墙架同一位置处斜撑杆均焊在附墙架架体上,与专项施工方案中“斜撑杆应通过专用扣件安装在附墙架架体上”的要求不符;三是这4道附墙架同一位置处斜撑杆均使用架子管替代使用,与专项施工方案中“专项方案应按说明书要求组织施工”的要求(斜撑杆应为原厂配置)不符。分包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违反了37号部令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37号部令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及裁量基准的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给予北京天宇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处30000元罚款。并对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同时,实施暂扣北京天宇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处罚。

  (六)北京华源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分包施工的10C-21住宅楼等23项(北京雁栖湖生态发展示范区环境整治定向安置房项目)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属于危大工程范围。5#楼登记编号为京DC-S53264的施工升降机从上至下一共6道附着,其中从上向下第2、3道附墙架同一位置处均缺失斜撑杆,与专项施工方案中“本机使用Ⅱ型附墙架应安装斜撑杆”的要求不符,违反了37号部令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37号部令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及裁量基准的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给予北京华源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处30000元罚款,并对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同时,实施暂扣北京华源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处罚。

  (七)北京卓良时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施工的C01办公楼等7项(通州区运河核心区IX-11地块项目)液压爬升防护屏(属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C02楼液压爬升防护屏在16层、17层、18层每层均有35个挂座处的楼板悬挑长度大于300毫米,悬挑楼板处的挂座均未设置拉结装置,与专项施工方案中“对楼板悬挑大于300毫米的挂座通过梁边预埋埋件板-安装爬锥,对挂座进行斜拉”的要求不符,违反了37号部令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37号部令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及裁量基准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给予北京卓良时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处20000元罚款,并对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八)北京榆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丰台区花乡榆树庄回迁房住宅及配套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一标段),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1#塔式起重机专用开关箱内PE线未做重复接地;二是8#塔式起重机防护墙作业面距基坑底部高度约为4米,4名作业人员进行临边作业,临空一侧未设置防护栏杆;三是钢筋加工区一台切割机由分配电箱直接控制,未设置专用开关箱;四是2#楼南侧落地式脚手架外侧全立面未连续设置剪刀撑;五是1#楼脚手架作业层脚手板未满铺,未设挡脚板。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以下简称“247号令”)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247号令第三十一条及裁量基准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给予北京榆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处30000元罚款。

  (九)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北纬路中学改扩建工程(一期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工程采用的专用变压器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教学楼一楼西北角1个配电箱、1个开关箱均未做重复接地,该供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均未做重复接地。二是教学楼西侧一台无齿锯由配电箱直接控制,没有设置专用开关箱。三是连接无齿锯的保护零线在配电箱处断开,且无齿锯接线盒内无保护接零线,无齿锯金属外壳没有和保护零线连接。四是教学楼5层顶部女儿墙与地面高差约17米,临边有约20米未设置安全标志。上述行为违反了247号令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247号令第三十一条及裁量基准的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给予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处30000元罚款。

  (十)远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施工的北京轨道交通房山线北延工程土建施工03合同段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丰益桥南站站厅层15-16轴西侧两部用于吊顶施工的移动式脚手架操作平台高3.4米,未设置防护栏杆。二是丰益桥南站站厅层15-16轴处楼梯口未设置安全标志。三是丰益桥南站站厅层8-9轴处楼梯口东侧一部用于控制电动台钻的开关箱未做重复接地,导致配电系统的末端处未做重复接地。四是丰益桥南站站厅层8-9轴楼梯口东侧一台电动台钻的金属外壳未与保护零线连接。五是丰益桥南站站厅层3-5轴用于换乘厅顶板施工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高度4米,跨度5.5米,外侧立面未设置剪刀撑。上述行为违反了247号令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247号令第三十一条及裁量基准的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给予远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处30000元罚款。

  (十一)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朝阳区孙河乡前苇沟组团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一标段,施工现场登记编号京CP-T50823的塔式起重机与登记编号京FS-T50453、京FS-T50451的塔式起重机垂直安全距离不足2米;登记编号冀FJ-T03045的塔式起重机与登记编号京HR-T50545、京FS-T49816的塔式起重机垂直安全距离不足2米;登记编号冀FJ-TO3043的塔式起重机与登记编号京HR-T50545的塔式起重机垂直安全距离不足2米。与群塔施工方案中“处于高位的塔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最高位置的平衡重)与低位塔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2米”的要求不符,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以下简称“166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166号令第三十一条及裁量基准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给予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处15000元罚款。

  鉴于上述11项工程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对重庆迈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欣雅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慧盛模板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万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宇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华源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卓良时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榆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远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全市通报批评,依据本市企业资质与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记分处理。目前上述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均已整改完毕,且经复检已消除安全隐患或达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上述工程各参建单位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深刻分析问题原因,举一反三,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本市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引以为鉴,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首都无小事,事事连政治”的观念,认真履行自身安全质量主体责任,提升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水平。

  (二)本市各参建单位应牢固树立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结合正在开展的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0-2022年)和全市施工现场冬季安全生产联合大检查的相关要求,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的宣传,突出抓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切实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特此通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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