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基建字〔2020〕415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征求《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省公路事务中心、省航道事务中心,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省航运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从业单位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我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印送给你们(附件1、2,电子版可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众网首页“通知公告”或“互动交流-征集调查”栏目中下载),请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省航道事务中心负责汇总所辖公路事务中心(公路局)、航道事务中心、公路水运建设单位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在2020年12月26日前填写《征求意见表》(附件3)回复我厅(以word电子版、盖章pdf版形式按专业分别发送至政务邮箱),逾期未回复视同无意见。
公路工程联系人:黄进阳,电话:020-83730213,电子邮箱:huangjinyang@gdcd.gov.cn (?mailto:huangjinyang@gdcd.gov.cn)。
水运工程联系人:阳海林,电话:020-83730592,电子邮箱:yanghailin@gdcd.gov.cn。
附件:
1.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表.doc
相关附件:
广东省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评分计算公式 (适用于建设及代建单位).doc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表.doc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征求《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pdf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从业单位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683号)、《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公路工程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试验检测机构以及材料供应、咨询等从业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评价人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全省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2.指导、监督全省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3.组织对在我省从业的公路工程从业单位进行省级综合评价;其具体负责信用评价的范围包括:
(1)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不含邀请招标)或政府确定的项目投资方形式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在建高速公路工程从业单位,或经审核同意的地方长大桥隧工程、特殊专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从业单位包括:项目建设(代建)、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试验检测机构以及材料供应、咨询等单位。咨询单位不限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
地方长大桥隧工程指: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初步设计并负责建设管理的主跨大于150米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工程。
特殊专项工程主要指: “BOT+EPC”建设项目的工程具体实施单位,以及全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评价实施项目、应急抢险工程、以及省统一部署的四好农村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
(2)在我省承担项目投资额2亿元以上(以批复或核准的投资额为准,下同)国、省道干线公路新建、改扩建和大修工程勘察设计任务或咨询的公路设计、咨询单位也可纳入省级信用评价范围。
(3)无上述从业工程项目,但自愿参加评价的从业单位。
(4)参评从业单位资质及相关要求如下:
①公路工程施工企业限于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机电工程分项或公路安全设施分项)。
②设计单位限于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公路甲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企业。
③监理企业限于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④试验检测机构指为在建项目提供监理试验检测服务的试验检测机构,其资质限于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综合甲级资质;
⑤咨询单位指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规划(工可)咨询、勘察设计咨询、造价咨询等咨询服务的单位,限于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且备案专业含“公路”的甲级资信工程咨询单位。4.对其他行为进行记录、评价。5.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二)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1.负责对在本辖区内地市投资和建设管理的公路工程项目(属于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评价范围)从业单位的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对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2.参照本细则的规定和评价标准具体组织实施国省道、地方公路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按规定时间将评价结果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3.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做好本辖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主要职责为:负责督促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信用评价工作管理权限对参与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进行记录、评价,并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评价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并按时上报评价结果。
(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为:
负责督促和指导本项目从业单位按时填报《广东省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表》,并对从业单位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进行评价,对其他行为进行记录,同时对从业单位进行初评。
第五条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从业单位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二)从业单位若受到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存在信用等级D级所列情形及降低信用等级行为的,将立即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并公布;对表现突出,受到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上级主管单位表彰认可的从业单位也适用动态评价原则。
第六条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内容由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标准和评分计算方法见《广东省公路工程项目建设(代建)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企业/试验检测机构/材料供应企业/咨询单位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及评分计算公式》。
第七条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采信依据为: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部门)、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的有关资料。以上采信依据以信用评价年度的发文日期或认定时间为准,对存在失信行为且有充分证据材料的可以纳入发现失信行为的评价年度进行评价,但针对同一失信行为在同一信用评价中不多次采信评价。
第八条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程序:
(一)自评工作
参与广东省在建项目的从业单位对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进行自评。无广东省在建项目的从业单位,重点就投标行为、其他行为等内容进行自评。
(二)评价工作
1.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从业单位进行投标行为记录、评价并上报。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投标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对其投标行为进行评价。
2.履约行为评价:项目上级管理单位对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对其他从业单位履约行为进行审核。
工程开工至工程交工验收或咨询合同期内,项目建设(代建)单位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对参与项目建设且有实际工作量的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材料供应以及咨询等单位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
3.其他行为评价:项目建设单位对其他从业单位的其他行为进行记录、评价。负责项目监管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根据有关采信依据对参评单位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4.联合体有非严重失信行为的,对相关责任方按相应标准扣分;不能区分责任方的,对联合体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如合体有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当事成员方和联合体主办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无关成员方不扣分。
(三)审核工作
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对参与其所属项目的从业单位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的评价情况进行审核。
(四)省级综合评价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对从业单位信用行为进行省级综合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将省级信用评价结果抄送交通运输部。
第九条广东省公路工程从业信用评价实行等级制度,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以及其他条件要求为:
(一)AA级条件:
1.评价分数X≥95分;
2.其他条件要求:详细见附件《广东省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标准要求》
评价结论:信用好。
(二)A级条件:
1.评价分数X≥85分;
2.其他条件要求:详细见附件《广东省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标准要求》
评价结论:信用较好。
(三)B级条件:75分≤X<85分;或75分≤X,但其他条件要求不能满足AA、A级要求。
评价结论:信用一般。
(四)C级:60分≤X<75分,或存在直接定为C级的失信行为。
评价结论:信用较差。
(五)D级:X<60分,或存在直接定为D级的失信行为。
评价结论:信用差。
第十条根据信用评价动态管理原则,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上的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每发生一次,其信用等级立即降低一级,直至降到D级:
(一)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或中标后,放弃中标的;
(二)签订中标合同后,不履行合同责任的;
(三)由于从业单位的主要责任,发生公路等较大及以下质量或安全责任事故,受地市级或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四)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群体性上访,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要求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如主要从业人员、身份识别代码、业绩、财务信息、施工能力等,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六)被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通报批评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动态调整的具体规定由省交通运输厅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出现可直接定为D级的失信行为时,自省交通运输厅或交通运输部认定之日起,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立即评为D级。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或机构,其评价为D级的期限不低于该行政处罚期限。
第十二条鼓励建设单位依法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的从业企业,可在参与投标的标段数量、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和奖励。但在招标过程中资格审查和设定条件时,拟定信用等级条件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徇私舞弊、设置市场壁垒或歧视条款。
第十三条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实行逐级上升制,但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为D级企业或机构可以视从业表现及信用评价情况最高上升为B级。首次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或机构,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
第十四条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行政区域。
(二)企业初次进入我省行政区域时,其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及我省评价细则标准确定。
(三)相同专业类型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的等级认定;不同专业资质类型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情形,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约定。专业资质类型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不同专业资质类型。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信用评价动态调整结果的有效期限另计),下一年度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在我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信用等级为C、D级的除外),信用等级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我省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我省最近年度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且当年度有在建项目参与评价的从业企业,若其当年度信用评价分数符合相应信用等级的分数要求时,其信用等级可延续上一年度信用等级,而不受参评项目数量及合同额限制;当年度信用等级为延续上一年度的,其下一年度的信用等级不可再延续使用。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招标人应在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信用评价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地市交通运输局、项目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管辖范围内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审核汇总情况(评价结果)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七条从业单位如转制、改名的,其信用等级相应转入转制、改名后的企业或机构。如被注销、破产的,立即取消其信用等级。资产被冻结或营业执照年检不合格的,其信用等级暂不予确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机构)分立、合并以及其他特殊情形的,根据存续企业或新设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从业表现,重新确定其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
第十八条从业单位在上报相应信用评价有关纸质材料的同时,应按要求录入指定的信用管理平台或信息数据库,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可向社会公开。各级评价单位对被评价单位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时应附相应的信用评价依据材料(复印件)。
第十九条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报告中有错报、误报、漏报等影响信用评价结果的情况,视情况予以警告、批评或降低信用等级。按规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企业(机构),未按要求提交相关评价资料申请参加信用评价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定为C级。
第二十条在建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从业单位履约信誉情况台帐制度,按季度进行核查评分,进行动态管理。各级建设单位应如实、客观、公正对企业(机构)的履约信誉情况进行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第二十一条从业单位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公示期内对企业(机构)的不良行为向公示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可向相应纪检部门进行实名投诉举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建设上级主管单位工作人员要如实、客观、公正地对从业单位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审核,并对招标人、项目法人评价工作进行考核,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基〔20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广东省公路工程评价等级标准要求
2.广东省公路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标准(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
3.广东省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评分计算公式
4.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应急抢险加分标准
相关附件下载:
2.广东省公路工程项目建设(代建)单位信用评价评定标准.xls
3.广东省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评分计算公式 (适用于建设及代建单位).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