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规〔2020〕13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施工
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提高从业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意识,推动公路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结合自治区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的,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国省道公路建设或国省道招投标结果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报备的国省道养护工程(以下简称“养护工程”)的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以下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自治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定标准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的的施工企业在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中的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
第四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指导信用评价相关部门、机构的管理工作;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分为公路建设工程和养护工程两部分,并按要求将评价结果上报交通运输部。
州、地(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建国省道项目的施工企业初步信用评价工作,并按要求将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本级管建项目,由交通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建设局)、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局)、新疆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公司)负责其管建项目的施工企业初步信用评价工作,并按要求将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厅。其中厅本级PPP项目公司负责管建项目的施工企业初步信用评价工作,并按要求将评价结果报建设局,由建设局负责汇总审核后报交通运输厅。
第六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适用范围:
(一)基本建设项目信用评价
1.评价年度内,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参与国省道公路建设,属于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等主体工程的,按照国家招投标法和国家发改委有关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等规定的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
<!--[if !supportLists]-->2.<!--[endif]-->评价年度内,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参与国省道公路建设,属于交安设施、机电(通信、监控、收费)、房建、绿化等附属工程的,按照国家招投标法和国家发改委有关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等规定的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
3.评价年度内被查实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施工企业。
(二)养护工程信用评价
1.评价年度内,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参与养护工程施工,按照国家招投标法和国家发改委有关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等规定的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
2.评价年度内被查实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施工企业。
第七条 评价年度内施工企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其他交通建设项目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列入评价范围,且年度评价等级直接定为D级:
(一)被司法机关认定有单位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
(二)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材料款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或因拖欠问题造成群体事件引发不良社会影响;
(三)拒绝参与自治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抢险任务;
(四)故意不移交竣(交)工验收资料,经建设单位书面通知后仍拒不执行(以建设单位出具书面通报意见为准);
(五)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以建设单位出具书面通报意见为准)。
第二章 信用评价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自治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建设管理、质量监督等机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约谈记录、会议纪要)等;
(二)自治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抽查意见通知书、停工通知书、质量安全问题整改通知单和执法文书;
(三)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经施工企业有关人员签认的检查记录等;
(四)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五)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六)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动态评价与定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动态评价是施工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时,该企业信用等级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进行动态调整,直至直接确定为D级。
被交通运输厅动态评价为D级的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其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得低于该行政处罚期限。
(二)定期评价是自治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为进行的周期性评价,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州、地(市)交通运输局及建设局、公路局、交投公司应在次年1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所管建项目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并将信用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厅,如上一年度地州市交通运输局对施工企业进行了通报,应同时上报通报文件。同时,施工企业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项目施工情况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信用评价申报,并将相关信用自评信息录入相关信用信息数据库。
交通运输厅于3月5日前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综合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告。对于交通运输部评价从业行为的施工企业,评价结果由交通运输厅于3月20日前报送。
第十条 信用评价内容由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自治区交通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得分实行100分制,按《自治区交通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见附件2)计算评价得分。基本建设工程和养护工程施工企业分别综合评分。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定期评价程序: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
(二)履约行为评价。建设单位对参与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履约行为实时记入信用管理台帐进行评价。对于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自行提供施工的,其履约行为由特许经营权出让人或实施机构(包括其委托机构)进行评价。
(三)其他行为评价。由自治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对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自治区级综合评价。交通运输厅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进行评价,计算其自治区级综合评价得分,根据得分确定信用等级。自治区级综合评价结果应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对于施工联合体的不良信用行为,评价人应按以下情形对联合体各组成企业予以扣分。
(一)施工联合体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对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方分别予以同等扣分;
(二)联合体成员方存在不良履约行为的,按照联合体牵头人对施工负总责的原则,对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方分别予以同等扣分;
(三)联合体牵头人存在不良履约行为的,仅对联合体牵头人予以扣分;
(四)施工联合体被通报批评或约谈的,对书面文件中明确的责任单位予以扣分;书面文件中未明确具体责任单位的,对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方分别予以同等扣分。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加分。
(一)评价年度内,在品质工程创建活动中,被交通运输部评为品质工程项目的相应从业企业,在参评项目评分结果的基础上加2分;
(二)在自治区总工会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工会组织的劳动竞赛活动中,被评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方面先进的从业企业,在参评项目评分结果的基础上加1分。
第十五条 企业对综合评价得分有异议的,可在综合评分公示期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提交《自治区交通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分申诉书》(见附件3),并提供申诉事项的原始证明材料以及建设单位的审核意见,建设单位提出审核意见时,应认真分析导致申诉的原因,对申诉事项是否属实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在综合评价得分公示期内,对施工企业的失信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等向交通运输厅进行举报。举报采取实名、书面方式,举报材料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举报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
(三)举报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举报人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举报人为单位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诉、举报书面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查,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或举报人。申诉、举报处理程序结束后,交通运输厅确定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后统一发布。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不定期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检查,发现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将责令其重新评价或直接予以调整,并通报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对不按时上报信用评价信息及初评结果的单位,给予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布之日起1年内,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第三章 信用评价等级及应用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交通建设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综合评价得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 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有附件1中列明的严重失信行为并且直接定为D级的,至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定为D级未满12个月,则下一年度信用等级仍确定为D级;D级满12个月后,根据施工企业申请,视整改落实和履约行为,重新评定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 评价年度内,施工企业有下列任一种情形的,当年度信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B级:
(一)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虚假(包括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况);
(二)招投标阶段被招投标管理机构认定有虚假投诉举报行为;
(三)评价年度内,施工企业发生一起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三起及以上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在新疆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公开的信息与实际不符,经查实属于弄虚作假情形的,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为D级。
第二十四条 信用等级公布后,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当年度信用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信用等级。
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某一年度信用等级发生降级或上升等级等变化的,其在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参与投标时,该变化年度的信用等级按变化后的信用等级确定。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自发布之日起至下一次发布之日)。下一年度施工企业无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确定。
第二十七条 初次进入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的具有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其信用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的,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等级对待。
初次进入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的区内及外省公路施工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除外),其等级按照企业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企业注册地省区级综合评价结果的,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B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C级及以下对待。
第二十八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一)施工企业的自治区级综合评价结果,与专业领域对应,公路项目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包含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行业评优等,而养护工程项目的信用评价结果仅应用于自治区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行业评优等。
若同一企业同时具有基本建设项目和养护工程项目的信用评价结果时,在其参与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行业评优等情况时,采用其信用评价分数低的结果。
(二)评标时根据施工企业自治区级信用等级予以加分或减分,加减分值依据从业单位近三年在我区的评价结果加权平均后确定,其中最新公布的评价结果权值占0.5,上一年度评价结果权值占0.3,上上年度评价结果权值占0.2。
各评价等级的加减分值:
AA级、A级施工企业:在评分结果的基础上,分别加0.4-0.6分、0.2-0.4分。
B级施工企业:不加分也不减分。
C级施工企业:在评分结果的基础上,扣减0.3-0.5分。
D级施工企业:在评分结果的基础上,扣减2-3分。
具体加(减)分值在上述规定范围内取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招标时给予的资格预审申请数量、投标数量上的优惠和具体加(减)分值在上述规定范围内取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州、地(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管建的农村公路项目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并纳入地州市交通运输局信用评价体系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新交工程〔2018〕5号)同时废止。
附件:1.自治区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