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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路工程咨询机构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2020-12-22 来源:新疆交通运输厅 

  新交规〔2020〕18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咨询机构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咨询机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咨询机构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提高从业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意识,推动公路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结合自治区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的,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国省道公路建设或招投标结果在交通运输厅备案的国省道养护工程(以下简称“养护工程”)咨询审查工作的咨询机构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咨询机构信用评价,是指自治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委托的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规范、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采用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咨询审查活动的咨询机构和人员的综合素质、市场行为、社会信誉进行的信用评价。

  第四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 咨询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咨询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指导信用评价相关部门、机构的管理工作;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从业的咨询机构进行综合评价。

  州、市(地)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建国省道项目咨询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并按要求将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厅。

  厅本级项目建设单位(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自治区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局)、新疆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投公司)及厅本级PPP项目公司)、规划设计、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咨询管理单位、部门负责厅本级管建项目的咨询机构信用评价。

  第六条 咨询机构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自治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建设管理、规划设计、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咨询管理部门督查、检查结果或通报、决定;

  (二)举报、投诉调查处理的相关文件;

  (三)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七条 咨询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止,咨询机构的信用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八条 州、市(地)交通运输局,以及厅本级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局、公路局、交投公司、厅本级PPP项目公司)、规划设计、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咨询管理单位、部门,应在次年1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管建项目的咨询审查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厅。

  第九条 交通运输厅依据州、市(地)交通运输局,以及厅本级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局、公路局、交投公司、厅本级PPP项目公司)、规划设计、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咨询管理单位、部门信用评价结果,结合有关部门审查、检查情况,于2月底完成咨询机构综合信用评价。

   

  第二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条 公路工程咨询机构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 

  AA级:95分≤评分≤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评分<95分,信用较好;

  B级:70分≤评分<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评分<70分,信用较差;

  D级:评分<60分,信用差。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咨询机构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咨询机构信用评分的基准分为100分,以每个单独签订咨询合同的项目为一评价单元进行扣分,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执行。对有多个咨询项目的机构,按照咨询项目合同额进行加权,计算其综合评分。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咨询机构在全区范围内的信用综合评分按下列公式。

  S= (Fi*Hi)/ Hi 

  式中:

  S—企业在区内的信用综合评分;

  Fi—企业在区内某一咨询项目(合同段)的信用评分;

  Hi—企业在区内某一咨询项目(合同段)的合同额;

  n—企业在区内从业的咨询项目(合同段)总数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咨询机构有本细则附件1(咨询机构信用评价表)中第1至8项行为之一的,其在该信用评价周期内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从业咨询机构只要有一个项目或合同段被评价为D级的,其在全区范围内的信用评价等级亦定为D级。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咨询机构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向作出评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申诉属实的,应如实修改信用评价结果。

   

  第三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五条 自治区公路工程咨询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主要应用于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招投标管理。

  第十六条 州、市(地)交通运输局,以及厅本级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局、公路局、交投公司、厅本级PPP项目公司)、规划设计、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单位、部门可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的咨询机构。采用遴选、招标方式选用咨询机构时,可根据咨询机构信用等级予以加分或减分:

  AA级咨询机构:在评分中分别加3-5分。

  A级咨询机构:在评分中分别加1-3分。

  B级咨询机构:不加分也不减分。

  C级咨询机构:在评分中扣减1-5分。

  D级咨询机构:在评分中扣减5-10分。

  具体加(减)分值在上述规定范围内取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咨询机构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自发布之日起至下次发布日)。下一年度无履约行为评价结果的,其信用等级按B级确定。

  第十八条 初次进入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的咨询机构,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B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C级及以下对待。

  第十九条 州、市(地)交通运输局,以及厅本级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局、公路局、交投公司、厅本级PPP项目公司)、规划设计、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咨询管理单位、部门,应做好信用评价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等工作。交通运输厅将最终确定的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公路工程咨询机构信用评价信用评(扣)分、信用等级等的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资料保存期限不应少于5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州、市(地)交通运输局负责管建的农村公路工程咨询信用评价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并纳入州、市(地)交通运输局信用评价体系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咨询机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新交工程〔2018〕2号)同时废止。

   

  附件:自治区公路工程咨询机构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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