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经广泛征求意见,新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时隔九年正式印发,此前《示范文本》的征求意见稿于6月8日发布,引起业内的广泛讨论。
一、正式《示范文本》与征求意见稿
的具体对比
相较于6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正式的《示范文本》的变动体现在多个方面:
示范文本更具灵活性与现实性。比如合同协议书中增加“计划竣工日期”;通用合同条件的一般约定中增加“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人工费”等;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平衡由市场价格引起的成本变化。
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的进一步约束和规定。比如规定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离开施工现场将承担违约责任,且明确不得兼职(含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 增加“发包人的管理”章节,规定了发包人代表、工程师等内容。
进一步明晰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的责任界限。比如隐蔽工程检查顺延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在施工时的环境保护方面,明确双方责任;在不可抗力影响方面,划清不可抗力的风险点,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在索赔方面,强调了双方的平等性。
利于设计单位承接工程总承包业务。提出设计或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可以分包。
值得注意的是,示范文本中有多项条款的前提增加“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强化了专用条件的法律效力,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较,正式范本有54处具体变动: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合同工期中“计划开始施工日期”改为“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增加“计划竣工日期”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第1条 一般约定
01
与合同工期相对应,增加了“开始现场施工日期”的具体定义和解释。
02
关于“缺陷责任期”的定义变化,删除“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的延长”。
03
增加关于“人工费”的定义与解释,是对施工方的一个约束;并删除了关于“成本”和“利润”的相关定义。
04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设计审查”改为“承包人文件审查”。
05
1.10 知识产权: 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的内容增加“商业软件”。现今提倡打造智慧化工地,如人脸识别、BIM等技术运用于施工现场,新版范本充分考虑到这一点,保护含这些技术在内的知识产权。
06
1.11 保密:增加“不得将文件资料等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第二部分 第2条 发包人
01
2.1 遵守法律:增加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02
2.3 提供基础资料:红字为增加部分。
第二部分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01
关于“发包人代表”的变化: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
02
3.2 发包人人员:红字为增加部分
03
3.4 任命和授权:“工程师项目负责人”改为“工程师”。
04
3.7 会议:增加“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第二部分 第4条 承包人
01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增加“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02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红字为增加部分。规定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离开施工现场将承担违约责任,且不得兼职(含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
03
4.4.3 “关键人员在岗要求”改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04
4.5.1 一般约定:删除“承包人不得将设计或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表示设计或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可以分包。
05
4.5.2 分包的确定:删除“除设计或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之外的”。
06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增加“但属于4.8款[不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部分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
01
第6条名称:删除“工艺”
02
6.4.3 隐蔽工程检查:增加“顺延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03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增加“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部分 第7条 施工
01
7.5 现场劳动用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改为“相关”。
02
7.7 职业健康:“雇员”改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
03
7.8 环境保护:红字为增加部分。责任界限更明确,提高承包人的及时通知的重要性,保护了承包人的权益。
第二部分 第8条 工期和进度
01
8.4.1 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增加“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02
8.7 工期延误:删除“承包人可按第19.1款[承包人的索赔]的约定提出增加费用和(或)支付利润的要求”。
03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删除“或工程师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
第二部分 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01
10.1.2 竣工验收程序:关于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程序的变化,使竣工日期更接近实际。
第二部分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
01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变更估价的费率不得人为调整,体现抵制低价中标、溢价合同的产生。
第二部分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01
14.5.3 扫尾工作清单:红字为修改部分
02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红字为修改部分
第二部分 第15条违约
01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增加“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删除“设计”,增加“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02
15.2.2 通知改正:增加“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
第二部分第16条 合同解除
01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变化
02
16.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红字为增加部分
第二部分 第17条不可抗力
01
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红字为增加部分。划清不可抗力的风险点,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部分 第19条 索赔
01
19.1 “承包人的索赔”改为“索赔的提出”;删除“19.3 发包人的索赔”。在索赔方面,强调了双方的平等性。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第1条 一般约定
01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与 1.4 标准和规范中删除:
02
删除“《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03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应用”改为“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
第三部分第2条 发包人
01
2.5 支付合同价款:增加“金额(或比例)”。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需要明示金额(或比例)。
第三部分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01
3.7 会议:红字为增加部分
第三部分 第4条 承包人
01
删除“工程质量管理”
第三部分第5条 设计
01
5.2 “设计审查”改为“承包人文件审查”:
02
5.4 竣工文件增加“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为竣工中BIM图的使用提供便利。
第三部分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
01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增加“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更为灵活公平。
第三部分 第9条 竣工试验
01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删除:
第三部分第12条 竣工后试验
01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删除:
第三部分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
01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的变化: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平衡由市场价格引起的成本变化。
第三部分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01
14.1 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中的税费”改为“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02
14.2.2关于预付款担保的变化:预付款担保变成必选项。
第三部分第15条 违约
01
15.2.2 关于“通知改正”的变化:
专用合同附件
01
正式的示范文本中附件数为6个,删除“分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强化承包人工程管理的责任。
二、新版范本(2020)与旧版范本(2011)的比较
1、章节内容的大幅变动与增加
与旧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相比,新版《合同范本》字数增加约一万字,章节内容也有大幅度的变动,如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中的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第13条“变更与调整”等。
2、进一步明确工程总承包内涵
从新版《合同范本》的内容中,可察觉到定性的规范有了更为明确的指引。
如增设“发包人的管理”一节,对于施工现场和施工管理有关的章节都有大幅度的增加;
“ 发包人要求”与“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增加,体现了先礼后兵、合规经营的市场理念;
要求将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等作为合同附件一并提交,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投标管理、实施过程的计划性、合规性提出了新的要求。
3、新范本与新政策趋势相融合
《合同范本》的变化展现着工程总承包制度的发展趋势。
比如,在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中,增加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相关内容,体现项目经理终身责任制的指导精神;
在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中增加“发包人的管理”章节,规定了发包人代表、工程师等内容,进一步强化对发包方的具体规定;
第二部分第8条“工期和进度”中,增设了工期延误、提前、复工等内容,并规定了 工期和费用受影响后的具体负责方等。
三、新版范本与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
的影响意义
新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
住建部和发改委联合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已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总承包制度有利于整个项目的统筹规划和资源协同,同时也加剧着行业竞争。
推行工程总承包是 建筑企业发展的大趋势, 此次新版合同范本的发布,旨在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