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如萍 李雪芝 彭曼 朱滢通讯员庞福生 刘一鋆 摄影报道)4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南宁召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陆晓明、自治区扶贫办总经济师刘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龙宪华、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党委书记姜永春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韦瑞雪主持发布会。
据发布会介绍,《条例》已于2021年3月26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条例》重点围绕资金保障、审批权限、建设程序、运营、规范村道管理等方面进行增补和完善。一是解决农村公路资金短缺问题。明确“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明确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等五项农村公路经费来源。二是下放“农村公路调整为城市道路”的权限。将农村公路调整为城市道路的批准主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修改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三是简化农村公路建设程序。把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其中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且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多个项目可以一并验收。四是补足农村公路运营内容并专设“延伸农村的公共汽车客运”条款。明确延伸农村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审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协议、运营规范等,并对应设置法律责任。五是提高农村公路尤其是村道管理的规范化水平。明确村道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非法设卡、收费,擅自占用、挖掘等九项具体行为,对应设置法律责任。六是将通自然村屯道路纳入农村公路。明确了通自然村屯道路转化为农村公路的标准、步骤。
《条例》颁布实施后,能够有效保障我区农村公路资金来源,缩减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尤其是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建设周期,对推动“四好农村路”建设,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