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通过《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草案)》,明确新建、改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达标要求及措施,规范已建成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加固和维护,加强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压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草案)》的通过,再次明确“抗震支吊架”等抗震措施在建筑工程中的强制性。对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及财产安全,确保工程质量起到强大的监管作用。
重点内容: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需要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对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
施工单位违反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4%罚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负责返工、加固,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未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隔震减震装置属于主体结构施工,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或者在工程显著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等方式,公示抗震加固时间、后续使用年限等信息。
出台历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起草了《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送审稿)》,后报请国务院审议。
司法部收到此件后,多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进行实地调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施工、鉴定、加固、维护及其监督管理。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设工程不适用。
关于勘察、设计和施工
一是规定建设工程应当避开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确定的危险地段。二是规定了建设、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隔震减震装置生产经营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各方责任。三是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公共建筑应当按照高于一般房屋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鉴定与加固、维护
一是明确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二是规定对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三是抗震加固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公示抗震加固时间、后续使用年限等信息。四是规定对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进行检查、修缮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