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四川下发3份通报:
1名评标专家在EPC标段评标时,存在私下接触投标人的情形,情节特别严重。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1名评标专家评标时,存在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行为,情节严重。被禁止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
5名评标专家在评标时,存在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行为,情节严重。被禁止六个月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
5月25日,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官网发布一则《评标专家不良行为公示》。内容如下:
5名评标专家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禁止在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近年来,全各地地曝出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层出不穷。从各地数据可知,评标专家处罚有轻有重,但追究其原因,均逃不过以下几点:
1. 不守纪律。部分评标专家因时间观念不强、因故请假等,从而导致评审工作往后延长。
2. 责任心不强。主要为对待评审工作不认真,如:不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审、遗漏统计供应商递交的资质、错评资信、汇总出现错误等。
3. 专业知识不强。评标专家与所评项目专业不对口,在评审过程中无法科学评审。
4. 知法犯法。突破道德底线,不按实际情况评标,如收取好处、透露评标信息、与投标人串通等。
评审专家受贿如何处罚?
关于评标专家受贿的处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评标专家受贿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评标专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二是评标专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就是说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一旦评标专家构成受贿罪,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将会被判处相应的刑罚,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