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
豫交建管函〔2021〕15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河南交通投资集团: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项目施工期因工程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价差调整管理工作,稳定建设市场秩序,确保交通建设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河南省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公平公正、客观合理地进行材料价差调整,关系到交通建设市场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对维护施工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使合同正常履行,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构建和谐的建设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规范材料价差调整是完善合同双方的风险权责,提高合同抗风险能力的重要管理举措。
二、基本原则。材料价差调整应坚持“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合理分担、涨补降扣”原则,作为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材料价差调整方法。
三、材料价差调整
(一)调差范围
包括项目实体工程所消耗的主要材料。临时工程、临时设施、施工措施的材料消耗原则上不纳入材料价差调整范围,对于特大桥、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大型船闸等工程中非结构用材的调差范围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具体明确。
1.公路建设项目可调差的主要材料见下表:
公路建设项目价差调整主要材料一览表
上述材料代号依据《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3832-2018)附录四。
2.水运建设项目可调差的主要材料如下:
水工特殊材料:钢轨、橡胶护舷、止水铜材。
其他可调差材料参照公路建设项目同类材料执行。
(二)计算方法
1.价差调整费用(△Ct)
△Ct=(|△C|-Co×|r%|)×V
式中:△Ct:价差调整费用
△C:材料价差△C=Ca-Co
r%:材料价格涨降风险幅度
Co:基准价
Ca:调整价
V:材料数量
2.基准价(Co)和调整价(Ca)
基准价(Co):依法实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发包人确定招标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时河南省交通工程定额站或当地地市级以上造价专业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依法不实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合同价编制时河南省交通工程定额站或当地地市级以上造价专业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
调整价(Ca):工程实体形成计量日期(监理工程师签认中间计量证书日期)前两个月,与基准价(Co)同口径同来源的当期信息价格。
发布信息价格中无相同或相近的材料,基准价采用招标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编制时的材料价格;调整价采用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三方调查核实的同口径市场价格。
3.风险幅度(r%)
在基准价(Co)取定的风险幅度内的价差作为发包人、承包人风险,不予调差。当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取定的|r%|值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按条款计算的材料价差调整费用;下降幅度超过取定的|r%|值时,发包人应从计量支付款中扣回按条款计算的材料价差调整费用。
应结合工程特点按基准价(Co)一定幅度范围确定风险系数(r%),并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但一般不宜超出下述幅度系数范围,涨降幅度系数应取一致:
(1)金属类、沥青类、橡胶护舷,风险幅度系数范围r取-5~+5;
(2)水泥、水泥制品半成品(成品)、商品水泥砼、燃油,风险幅度系数范围r取-8~+8;
(3)地材及其他,风险幅度系数范围r取-10~+10。
4.材料数量(V)
指工程实际使用的可调差的材料数量,具体可调差材料数量的计算方法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细化明确,单类材料的调差总量原则上不应超过其预算定额消耗量。
四、有关要求
1.本意见印发之日尚未签订合同的项目,发包人应按照本意见,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完善调差办法,细化调整原则、调差范围、风险幅度、消耗量计算方法、税金等各项内容的合同条款,不得以本意见代替合同条款。
2.发包人应做好材料价差调整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及时收集材料用量和价格信息,定期整理相关记录资料,按时做好档案归档;建立台账管理制度,按调整周期计算价差调整费用,做到台账动态管理,自形成工程实体起,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个季度。
3.材料价差调整应报项目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并根据项目管理职责权限,将材料价差调整资料报对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4.房建、机电等附属工程和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