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机制”即跨区域环评协商机制、事中事后联合监管机制、“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调机制和环评交流共享机制。
在跨区域环评协商机制方面,双方将对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的规划环评进行会商,对跨区域建设项目环评联合审批。在事中事后联合监管机制方面,双方将联合开展跨区域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联合开展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检查,联合加强环评质量监管信息互通。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调机制方面,双方将有效衔接相邻区域管控分区和管控要求,促进区域“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协调统一。在环评交流共享机制方面,双方将定期开展环评管理、环评技术评估工作交流,加强两省(区)在环评科研成果、环评专家库、环境准入数据等方面的信息资源共享,提升两省(区)环评管理水平。(全媒体记者 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