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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隔震减震装置属于工程主体结构,须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021-08-06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隔震减震装置属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条例》还明确,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措施施工质量的管理。

  国家鼓励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隐蔽工程施工质量信息。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隔震减震装置用于建设工程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取样,送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隔震减震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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