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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十条规定
2021-04-13 来源:西藏交通厅 

  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秩序,进一步规范西藏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精神,结合西藏自治区公路建设实际,我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西藏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十条规定(试行)》(试行期一年)。现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精神,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5月6日前通过信函、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厅,并及时电话告知。

  电话(传真):0891-6404828 17762411075

  信箱:xzjttjgc@163.com

  地址:西藏拉萨市城关区罗布林卡路10号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

  邮编:850000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西藏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十条规定(试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西藏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十条规定(试行)

  第一条 【制订依据】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秩序,进一步规范西藏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精神,结合西藏自治区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勘测监理、施工监理、设计咨询、第三方检测及其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类项目招投标。

  第三条 【招标方式】重大突发灾害(事件)及涉国家安全要求立即响应行动的项目可采用“直接委托”方式选择供应商。

  涉密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和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项目采取邀请招标(资格预审)。

  公路建设项目和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一律公开招标。

  第四条 【委托程序】采取“直接委托”方式选取供应商者,必须按照“就近原则”,允许在我区公路应急抢险单位、养护单位及最近的符合条件的正在进行公路建设的施工单位范围内依优先顺序选取,由项目业主按照“三重一大”原则讨论形成初步结果,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报厅党委会批准实施。

  第五条 【招标相关文件备案】项目法人应认真履行项目招标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报备事项中间环节审查机制,严格按照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对招标方案、资格预审文件(若有)、招标文件进行审查。招标方案、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评标情况、合同等要依法在发布公告7天前报厅备案,厅相关部门应在7天内回复明确意见。

  第六条 【资格条件】招标人要合理设置资格条件,在满足项目基本需要前提下,不提高资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标准》相符)、业绩(除勘察设计外,一律不允许设置高原业绩要求)、人员等条件,以充分引进竞争。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倾向特定投标人。招标文件要在评标办法中明确、集中列出否决投标条款,未列出条款不得作为否决投标依据。资格预审和后审的审查办法均采用合格制。

  第七条 【信用评价结果使用】以区交通运输厅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西藏公路建设领域工程建设市场准入、招投标活动和市场监管的重要依据,以交通运输部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参考。具体按照《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标段选择】公开招标以随机方式确定投标标段。

  第九条 【评标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除科研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外,勘测、设计、勘测监理、设计咨询、施工、施工监理、第三方试验检测、工程保险、内部审计等招标评标均采用合理低价法。

  第十条 【招标平台】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资格预审结果公示(若有)、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均应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西藏交通信息网发布,信息发布严格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11月23日第10号令)执行。招标各环节必须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

  本规定从2021年X月X日开始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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