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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2021-04-14 来源: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交通运输局,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已经2021年第2期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4月8日

  海南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工作,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海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模、功能、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分为重要项目和一般项目。

  农村公路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或大桥、特大桥梁、隧道工程项目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其他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交)工验收。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遵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执行。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以下简称一阶段竣工验收),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

  一阶段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缺陷责任期按建设合同约定执行。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及时支付尾款。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交工验收,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竣工验收。一阶段竣工验收的项目,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验收。

  各市县政府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的主管部门、验收程序、决算审批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一阶段竣工验收依据及条件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采用一阶段竣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项目立项或计划文件;

  (二)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和省、市县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采用一阶段竣工验收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完成全部技术档案和监理、施工管理资料整理归档,文件归档范围遵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执行;

  (三)施工单位按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四)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已整改完毕;

  (五)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

  (六)按规定需要进行专业检测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鉴定完毕并出具检测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按要求完成质量鉴定工作,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初步评价;

  (八)各参建单位已提交各自的工作报告;

  (九)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并上报审批部门。

  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业主根据第五条规定,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要及时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一阶段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决算应于验收通过六个月内完成审核和批复工作。

   

  第三章 一阶段竣工验收工作内容

  第十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项目业主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

  (三)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竣工验收委员会成立专业检查组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阅有关资料,形成书面检查意见;

  (五)对项目业主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审定质量监督机构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初步评价(附件1);

  (六)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并综合评价建设项目(附件2);

  (七)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八)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附件3)。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决算审批部门等单位代表组成。项目业主、设计、监理、施工、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但不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

  竣工验收工作应邀请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单位代表参加,国防公路还应邀请军方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 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及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各参建单位完成竣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工作。

  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多家单位的,项目业主应组织汇总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竣工验收时选派代表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1,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3。

  工程质量评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对项目业主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审定质量监督机构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初步评价。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3(项目建设管理占0.15,设计、施工、监理各占0.05)。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原《海南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试行)》(琼交公路﹝2008﹞3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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