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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巡查制度
2021-07-13 来源: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巡查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与信息化融合发展,准确掌握公路路况信息,及时发现并处理农村公路及其沿线设施损坏情况,延长农村公路使用寿命,保障农村公路安全通畅,根据《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关于加快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网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河南省普通公路和水路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省交通事业发展中心建立的省、市、县三级共同使用的平台。通过“平台”养护巡查模块,实现日常养护巡查信息化、规范化,及时掌握农村公路通行、路况信息、巡查人员上岗、问题处置等情况。

  第二章巡查内容

  第四条日常巡查是为了及时发现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各类病害和安全隐患、侵害路产路权行为、路域环境问题等,开展的日常检查工作。

  第五条日常巡查主要内容。

  1.路基:路基是否出现沉陷、裂缝、滑移等;路肩是否存在缺损、杂物、高草等;边坡是否存在冲刷、松动、剥落和坍塌等;排水设施是否淤塞、排水是否通畅等;防护及支挡结构物有无裂缝、变形、损坏,泄水孔是否堵塞。

  2.路面:路面有无病害、损坏程度,是否有污染物、杂物、积水、积雪、有碍通行安全的障碍物等。

  3.桥隧涵:桥面是否破损、是否整洁,桥梁栏杆、人行道等设施是否完好,泄水孔及伸缩缝是否完好,桥下过水是否通畅。隧道洞内路面是否清洁,洞口砌体、圬工是否出现脱落、松动或破损,洞内标志是否清晰、完好,通风、照明和反光设施是否正常使用,排水是否通畅。涵洞是否淤塞、圬工有无开裂,翼墙是否完整,台帽有无破损等。

  4.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护栏、隔离栅、隔离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是否存在遮挡、污染、松动、损坏、缺失等。

  5.公路绿化:公路树木栽植是否满足行车安全的要求,绿化植物有无缺失、枯死现象,是否侵入公路建筑限界内和遮挡交通标志。

  6.其他:是否存在各种非法占用、穿(跨)越公路和损坏路产、侵犯路权的行为;是否存在违章建(构)筑物、非公路标志等现象;路域环境脏、乱、差等现象;有无突发的灾情、险情等影响通行安全的事件。

  第三章巡查制度

  第六条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各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及所属的中心养护站应建立巡查队伍,制定具体巡查制度及职责,对县道及重要的农村公路开展日常巡查工作。乡镇管养站在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部门指导下,由乡镇管养站制定乡村道具体巡查制度及职责,会同辖区内村级养护组织建立巡查队伍,保障巡查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条巡查频率:县道每周全部巡查不少于一遍,乡道每月全部巡查不少于一遍,村道每两个月全部巡查不少于一遍。雨季、汛期、冬季应加大日常巡查频率,若出现突发的险情、灾情应立即上报。

  第八条农村公路日常巡查工作应通过“平台”及终端设备开展。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应为巡查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手持终端设备。巡查人员通过手持终端设备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在“平台”打卡签到,并填报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应立即落实整改,不能立即处理的通过“平台”上报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部门。

  第九条济源示范区、各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对上报到“平台”的事件,按照职责分工推送给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并将处理措施及意见、整改情况(图片)录入“平台”。针对路产路权、路域环境和突发事件等涉及多部门的问题,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推送县级路长办公室和乡级路长办公室,由路长办公室商讨处理措施意见。

  第十条巡查人员对巡查中发现的灾情、险情等影响通行安全的突发性事件,应立即通知主管领导、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及时采取限行或断行等安全措施,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立即对突发性事件进行处置,并上报当地政府。

  第十一条巡查人员应当按照巡查的要求、巡查内容、巡查频率认真开展巡查工作。巡查人员应强化自身安全保护意识,按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迅速完成检查或测量作业。

  第四章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济源示范区、各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应制定巡查制度、考勤制度、平台管理制度、巡查问题处理制度等,并定期对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第十三条各省辖市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应对各县(市、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巡查工作及“平台”日常管理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通报至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省交通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全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每年定期通过“平台”信息系统和暗访方式对全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督查结果通报至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直管县(市)农村公路管理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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