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发布《关于征求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意见的通知》。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全面在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推行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
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2号)关于全面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行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的要求。
第三条 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项目和采用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的项目,其招标活动应当优先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并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标注。
本办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
中标候选人应当不排序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活动中履行以下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明确排序,并在评标报告评审结论中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不足、风险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
招标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招标人应组建5人以上单数的定标委员会,其职责是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综合考虑报价、技术、信用、招标人的清标和前期考察结果等因素,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规则,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回避的具体情形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中标候选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定标公正性的;
(三)曾因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湖北省文件全文详见文末。
2019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提出:
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2022年初,住建部印发《“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在招投标方面提出:
进一步扩大招标人自主权,强化招标人首要责任。
积极推行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确定中标人。
全面推行招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和异地远程评标,加大招投标活动信息公开力度,加快推动交易、监管数据互联共享。
近年来,“评定分离”成为网络热词,引起业内人士的热议:
有人认为:评定分离不宜超前进行,原因在于《招标投标法》修法方案中的评定分离尚未最后确定,修法工作尚未完成,相关规定不能作为实施评定分离的依据。目前尚无法律、行政法规支持全面实施评定分离。
还有人认为:《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评标制度是正确的,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关系味浓厚的社会环境下是正确的。对实践中出现的专家专业不专、与投标人私下索贿等问题,需要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对评标专家管理与后评估、评标责任去解决,并非是改成评定分离就可解决。
除了湖北省,目前,全国还有多个省发文,明确评定分离的要求,有的在试点推行,有的在全省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