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通知
2015-03-14
鄂政办发〔2013〕7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预防和遏制全省各类港口危险货物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1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和《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2年第1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水路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全国相继发生多起港口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我省江河湖泊众多,长江、汉江沿线分布近百个危险货物港口企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责任重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加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认真落实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管责任,确保做到管理规范、防范严密、不出差错。
二、完善港口危险货物监管工作机制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要全面落实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港口危险货物企业违规建设、违规经营行为。各地发改、环保、交通、工商、质监、安监、消防等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发改部门要把好立项关,对未通过港口危险货物建设安全条件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交通运输部门要把好开工关,对未通过港口危险货物建设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好市场准入关,对港口危险货物建设安全专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
不得发放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要把好登记注册关,对未取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经营许可的项目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监部门要做好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及相连储罐的安全监管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做好项目立项前的专项审查和竣工前的专项验收,做好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企业要严格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要求,制定各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各操作岗位工作职责,并保证安全生产必要的投入。
三、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当地交通、安监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厅水字〔2012〕4号)和《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转发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鄂交安〔2012〕120号)要求,做好安全监管职责交接及备案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对港区范围不明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其安全监管主体和范围由所在地政府组织交通、安监、港航等部门协商确定,确保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无缝衔接。没有完成交接及备案工作的,由现安全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四、加大危险货物港口生产的全过程监管力度
严格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的安全条件审查。经国家有关部委、省人民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以及辖区内港口危险货物企业的资质认定、年度核查、装卸作业审批、现场监管等工作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现场监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企业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等作业开始24小时前,将相关作业信息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港口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申报审批。环保、交通、工商、安监、消防、海事等部门在安全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要依法查处,并及时通报其他部门。
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辖区港口重大危险源风险分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体系,增强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企业应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级别,分级管理,登记建档,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并将相关资料按要求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备案。
五、加强应急体系建设,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明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机构,加强监管队伍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并组织建立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体系,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专业化应急队伍和应急资源储备,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监管工作,建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专家库,提高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水平。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发生事故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向当地政府、上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在当地政府主导下进行事故救助。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制定本单位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加强对危险货物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定期开展安全演练,确保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个人。企业危险货物应急预案应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应急预案的制定、落实情况。发生安全险情或事故时,港口经营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20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