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客运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5-04-28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进一步提升农村客运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城乡客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交通运输部将“全国新增通客车建制村2000个,通车比例达到93.2%”作为交通运输2015年贴近民生10件实事之一。为确保实现这一目标,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农村客运是广大农民群众机动化出行所依赖的基本交通方式,是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和民生工程,是联系城乡的桥梁和纽带。加快推进农村客运发展,提升农村客运通达率和服务水平,是保障农民群众“行有所乘”基本需求、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具体行动,对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业现代化建设和提高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农村地区交通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农村客运通达率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农民群众出行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但是,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村地区自然地理条件复杂,农民居住分散等因素制约,农民群众出行难问题仍未根本解决。部分地区因基础设施不足仍未通客车;部分地区因客流分散、政策保障不到位,仍未通客车或者已经开通的农村客运线路不能正常运营;部分地区农村客运线路安全隐患突出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积极联合有关部门,加快完善农村客运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不断提高农村客运通达率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农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二、进一步加快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当地农民群众的出行需求和出行特点,统筹规划并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和农村客运站场等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计划。一是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和提档升级。大力推进农村公路改造、延伸、联网工程和溜索改桥等工程建设,加大农村地区危桥改造力度,加快完成西部地区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建制村通硬化路任务,加快已有农村公路的升级改造,加强日常养护管理,加快形成以县道为骨干、乡村公路为基础的干支相连、布局合理、安全便捷的农村公路网络。二是推进“路、站、运”协调发展。统筹规划建设农村公路和农村客运站场设施,科学规划和布局农村客运线网,推进农村客运站场与农村公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保障“路通车通”。三是加快农村客运站场建设。加大农村客运站场建设投入力度,根据当地居民出行需求特征,加快建设标准适宜、安全实用的乡镇客运站、招呼站、港湾式停靠站等,因地制宜确定农村客运站场建设规模。四是推进“客货并举、运邮结合”。加强与供销部门和邮政部门的合作,增加农村客运站场物流和邮政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农村客运站尝车辆在服务农村物流和农村邮政等方面的组合效应,统筹推进农村客运和农村物流、农村邮政的融合和一体化发展。

        三、进一步加大农村客运发展支持力度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坚持农村客运的基本公共服务定位,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确保农村客运“开得通、留得注有效益”。一是推动建立农村客运公共财政保障制度。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建立农村客运公共财政保障制度,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渠道。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采劝以奖代补”等形式,对农村客运站场建设、车辆更新、安全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二是完善税费扶持政策。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动落实国家关于支持农村客运经营者、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建设的各项补助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完善长效补贴机制。要切实做好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的落实和数据统计、资金发放等工作;研究制定县域内的公交车辆享有与城市公交车辆同等的待遇和优惠政策;联合有关部门对农村客运的各类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切实减轻经营者负担。

        四、进一步提升农村客运安全保障能力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客运安全保障工作,采取综合措施,全面加大安全防控力度,切实提高农村客运安全运营水平。一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企业为安全运营的责任主体,要求农村客运经营企业不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必须对其车辆、驾驶员的安全运营承担第一责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岗位职责和安全生产制度,对车辆进行统一组织调度。推进驾驶员素质教育工程,加强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评和培训。二是提高农村公路安全水平。继续深入实施农村公路安保工程,提高农村公路安全技术标准,加大农村公路安保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提高农村公路技术水平。三是强化通行条件审核。督促落实部发《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交运发〔2014〕258号)要求,指导各地建立与公路等级、车型、载客量、行驶速度、通行时间等相协同的线路审批机制。四是加强车辆技术管理。推进农村客运车辆标准化,积极推广适合农村交通条件的经济适用环保车型,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达标。积极推广应用农村客运车辆视频监控和卫星定位装置等设施设备,督促企业加强车辆运营动态监控,提高车辆安全技术水平。

        五、建立农村客运通达情况动态监管机制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农村客运通达情况动态监管机制,不断加大农村客运发展的督促检查力度。一是建立农村客运通达情况月报制度。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农村客运通达情况月报制度,明确责任部门、指定专门人员,认真做好农村客运通达率的统计、调查、核实等工作。从2015年5月起至2016年1月止,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每月20日前,将本辖区内上月农村客运通达指标及有关情况报交通运输部(同时将电子版发至以下邮箱:ysskyc@mot.gov.cn)。月报内容包括:截至当月底本辖区建制村总数,通客车的建制村比例,未通客车的建制村数量、名单,以及当月新增通客车的建制村数量、名单。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本单位农村客运通达情况月报制度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于2015年5月10日前报部运输司(联系电话:010-65292723;传真:010-65292722)。部对各地上报的农村客运通达情况进行汇总后,将通报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抄送各省级人民政府。二是加强农村客运通达情况监督考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客运通达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实地核查、重点抽查等形式对所属区域农村客运通达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建立畅通的申诉途径,接受群众监督。积极争取将农村客运通达情况纳入当地小康社会建设目标,对农村客运发展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资金倾斜,形成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发展农村客运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5年4月20日

        
Copyright © 2007-2022 cnbridge.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服务热线:010-64708566 法律顾问:北京君致律师所 陈栋强
ICP经营许可证100299号 京ICP备10020099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311号